2009-05-01 我为什么是强者

        劳动节的一天,还是从早上6点多的早班开始。但是今天的早班不是在单位,而是在马路上——红五月的这一场事故就是迎着朝阳来的。
        在麦香园门口,我停好车,比较悠闲地准备去买早餐。可是,当我打开车门,一霎那有人撞了上来,不及掩耳,便我把刚打开的车门撞变形了。眼前是一片血迹,有人摔倒。我惊讶得很,脑子里有些空白,这撞击声和血打破了早上的宁静。

         倒地的是一个30来岁的小伙子,电动车翻在旁边,他的左脸颊不断出血,我脑子嗡嗡地响,心里在不停嘀咕,又遇到麻烦事了,倒霉啊。先拦住的士,把他送到了医院。外科医生简单给他止住血,然后缝了一针,又作了个CT。情况还好,皮外伤而已。因为今天是节假日,所以不能结案,但交警在处理的时候,就毫不犹豫地向我宣布:我必须负全责。
        这一点我是早就预料到的,当时交警就说了,不管你是什么情况,只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是必须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以前我对这新交通法不熟悉,遇到此类小小的事故又没经验,碰到一摩托车主擦了一下,竟和他理论起来,后来内行的人”指点“我说,不要挣了,协商能解决就解决吧,要不等交警来了,你还是要负全责的。
        现在我的理解是:因为我是强者,在道路交通行为中,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是强者,四轮机动车相对于两轮机动车也是强者,所以此类事故,交警会很轻松,责任明摆着,不需要做什么口录笔录,直接画押交钱就得了。

          事情先搁置着,之后我还真查了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不管有无过错,机动车是必须承但相应责任。其实这条例后面的规定操作起来很难,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像我犯下的这种开车门而发生事故的大忌,是无论如何也寻找不到证据的。        而当时的情况时,小伙子骑车过来是从另一条路上转弯过来的,而且车速很快,我的反光镜是看不到旁边那路上出现的情况的,所以我是按照规范来打开车门的,但是很不幸,正好撞上,而且血流不止。作为强者,是必须要关爱弱者的。

        新交通法规出台之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据说主要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原先“撞了白撞”到现在的以人为本,可以看出对机动车强势地位的不断巩固,而且,走向了两个极端。为什么机动车会成为强势?应不应该成为强势群体?一种观点是机动车是有保险的,而其他基本上没有。按照这个逻辑出发也是很弱智的,中国保险意识落后,行人、非机动车是很少会有机动车那样齐全的保险制度,保护弱者实际上等同于保护没有保险意识的个体,看上去像极了社会的退步。
        其实,把保护弱者看作是现代法治基本精神的观点一直存在着争议,比如,妇女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保护,所以法律要明确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侵犯,而从来没有要求保护男性“性权利”。新交规在某种程度简单采纳“保护弱势群体”作为明确的公共政策,从而削弱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现代法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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