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译注

编号:W85·2210418·1740
作者:[南宋]宋慈 著
出版:上海古籍出版社
版本:2009年01月第1版
定价:18.00元当当8.20元
ISBN:9787532551194
页数:176页

《洗冤集录》六卷是我国宋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县。它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的《医生的报告》还早三百五十多年。《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世界科学史上又一门有独立理论体系及技术方法的新学科——法医学的诞生,并对世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国内外影响颇为深远。自南宋迄清的数百年间,历代官府都把它奉为刑狱案件中尸伤检验的指南和经典。在它的影响下,后代学者颇多研究,并相继有《平冤录》、《无冤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几十种法医检验专著问世,但均未离开或超出《洗冤集录》的系统、内容和水平。此次整理,以上海图书馆藏孤本元刊大字本为底本,不仅对原书进行了校勘,对各种术语、名词作了科学的注释、客观的评价。


《洗冤集录译注》: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洗冤集录序》

或自缢而死,或他缢而死,或打勒死假自缢;或自投井而死,或被人推入井而死,或自失脚落井而死;或压塞口鼻死,或硬物癮痁死,或牛马踏死,或车轮拶死,或雷震死……人死有不同原因,有死的不同状态,在统一的死亡面前,如何区别是自死还是他死?如何识别是作案还是误伤?宋慈用一个字说出了区分的关键,那就是:决,决是推断,决是判定,而这种推断和判定的重要性就在于“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如果有罪定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那么就是“出”,反之则为“入”;有意开脱、轻判,为“故出”,反之,则是“故入”;无意而错判则为“失出”、“失入”。

死生出入,对一个死去的人来说是大事,对家属来说亦是,当然对验尸的人来说也是最为重要的。为什么如此重要?宋慈在《序》中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狱讼案件中判处死刑是最严重的,判处死刑最重要的则是搞清案件的真相,而搞清真相最要紧的便是做好伤、病、死的检查验证。宋慈将检验看成狱讼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实践中有过误判,甚至是有意错判,其中有“仵作之欺诈”,有“吏胥之奸巧”,也有“一心两目”不认真的人,还有“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种种都是造成了狱情之失,“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所以宋慈博采近世之书,会而粹之,厘而正之,编写《洗冤集录》——取这样的书名,宋慈就是要消除狱情之失,在他看来,“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洗去冤情,是为了沉冤昭雪,是为了让死者瞑目。作为古代第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介绍了有关尸体检验的法律条文,条文中对现场检验,检与免检适应对象,必验项目,时限,初、复检制度,结合地界的主检方,回避制度等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其中就规定,诸尸应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都要安“违制罪”论处。条令基本勾勒了宋代尸体检验的各项制度:验尸为尸表检验,操作者仵作以及其它检尸人员,他们根据外观喝报,主检官则以此做出判断,如果仵作检验不细,喝报不实,要负法律责任,检验不实,判断错误,官员则要负责;验尸有“验尸格目”的规定,分为初验尸格目和复验尸格目两种,其中详细记录接报时间、尸承办人吏何时请检验官、到现场时间、住宿距现场路程、参加验尸的仵作及其他人员的姓名、保证做到事项,如保证已验定要害致死原因、保证无检验不实、保证仵作人吏无作弊与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如有,准予告发,属实者给奖,保证已将检验结果亲自签署并即上报等,最后是仵作、人吏、检验官姓名职位、在场人员的签押;有“自首觉举”制,罪犯在罪行来被举发前就自己向官府坦白的为自首,官吏在过失犯罪未被举发前就主动交待为觉举,自首觉举者可以从宽处理,但是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有“请官”制,宋代规定人命案报案后,本县即应派官初验,如属他杀,还须请邻县派官复验,请邻县派官复验即为请官,“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有“保辜”制,凡殴伤人的,官府给伤人者一定的时间去救治受伤者,如受伤者在规定时间内死亡,则伤人者按伤人致死论处;如受伤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死,伤人者仅负伤人之责,可以从轻判罪,这就叫保辜,其所规定时间,叫保辜期,“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三十日;折(日)[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

条令是明确的,但是要真正判定死生出入,更需要仵作、官吏在现场进行专一、详细的验尸,也就是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反复强调的回到现场,只有在现场的观察、推断中才能最大程度还原现场,才能揭露真相。如何回到现场?关键就在检验的科学性。《检复总说》中,宋慈说:“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果烧死,那么口内有灰,如果溺死,则腹胀有水,如被人勒死,则头颈有绳索痕迹,如果是自缢,则“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而且,“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所以检验,“切在详细”,如果遇到大段的疑难,则需要“广布耳目以合之”,达到“庶几无误”的目的。宋慈提到对与疑难指出,“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在具体步骤上,初检时,“告状切不可信”,务必从实;不得因为“尸首烂坏,不任检验”,而是要制定致死之因;如果初检尸没有损伤,就要在验尸的地方铺垫竹席,将尸首安放在席子上,再用东西盖好,等到做完,在周围盖上石灰印,记下灰印有多少枚,交给守尸的弓手、正副耆长、邻人看守,责令他们立下字据附在案卷里,交给复检官。以免发生再人伤残破坏尸首的事,如果是疑难的检验,初检官就不能远离尸体,以防复检时发生与初检不一致的情况。而在复检时,如果与初检没有异议,就可以“保明具申”,如果有小小的不同,就必须迁就改正,而如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最后复检官验讫之后,才能将尸体交给亲属。

验尸贵在精专,验尸切在详细,验尸须在专一,验尸务必从实,具体而言,验尸时要对尸体各部分进行检验,正头面的发长、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鼻、齿、舌、颏、喉、胸、两乳、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翻身的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谷道、后腿、两曲瞅、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验尸时,被伤处须仔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要仔细检查头发内、谷道、产门内,是不是有铁钉或它物;验尸可采用滴水试验,“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可用“油伞见痕”法:“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旧。”可用白梅敷骨法:“或更隐而难见,以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再拥罨看。犹未全见,再以白梅取肉,加葱、椒、盐、糟一处研,拍作饼子,火上煨令极热,烙损处,下先用纸衬之,即见其损。”或用“酒醋敷贴”法:两人斗殴艺人七绝,检验时没有发现尸体伤痕,便可采用此法:“令掘一坑,深二尺余,依尸长短,以柴烧热得所,置尸坑内,以衣物覆之。良久,觉尸温,出尸以酒醋泼纸贴,则致命痕伤遂出。”

验尸时,“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验未埋瘗尸时,用视、听、嗅感觉器官对现场原始情况表象的认识;已埋入坟内的尸体,要量出它的高度、长度、阔度,还要看尸体的头脚朝向;验坏烂尸,“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而在现场,还有一条也很重要,那就是询问相关人员,以此获得具体信息。比如检验自缢之尸,就必须要弄清具体的地点,“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还要大量东西南北四至为何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对于溺死于河池之人,则要先问原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

现场判定需要的是专一、认真,但是现场的情况往往极为复杂,也就是说对死因做出判断存在着一定的变动性,比如“四时变动”,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气候,尸体都会出现变化,“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所以宋慈认为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如何变通审察,宋慈认为就需要用到各种不同的鉴别方法,如《论骨脉要害去处》中,他就提出了“检滴骨亲法”,“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滴骨法是古代亲子鉴定方法,现在看来并不科学,但是已经具有了现代血清免疫检验、血型检验的萌芽;宋慈还提出了“日照验骨”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这是利用了透射吸光原理;他还提出了“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的观点,“尸骨含硫化氢,遇锡产生化学反应,硫与锡化合成硫化锡,呈淡黑色,使尸骨色暗,不利于检生前骨损。”还提出了“灌油验骨伤”,“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方法在现在看来也不甚科学;还有涂墨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这一方法现代还在用,只是检查骨裂并不能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

宋慈提出了如何鉴别自缢和他缢的不同特点,指出了倒提水揾死、淹水身死、因病患溺死、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等不同的溺死状态,提出了病患求乞在路死者、邪魔中风卒死、卒中死、中暗风、伤寒死、时气死者 中暑死、冻死者、饥饿死者等不同的病死特征……几乎所有死状宋慈都一一点名,只有具备了这些精专的知识,才能避免误判、错判,才能洗清冤案,才能有起死回生之功——宋慈还专门讲到了“救死方”即各种急救方法,比如,“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比如,“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比如,“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换之。”比如,“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盃灌之,即活。”急救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宋慈所列的这些方法似乎更多是一种民间传说,也有误说。所以回归对验尸的科学、专业判断,才能真正起死回生。

宋慈曾任广东、湖南等地提点刑狱官,这一身份不可避免使得《洗冤集录》存在着一定的阶级性,尤其是当官府制造了他人死亡,其受罚之条令似乎并无涉及。《验罪囚死》一章中说:“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门,即时人发递铺。”监狱中发现非正常死亡的囚犯,有可能是自身原因,也有可能是刑讯逼供,但是对于不同的非正常死亡,并没有加以区别,只是将检验报告报送提刑司即可;《受杖死》中说到了对尸检所受杖刑部位、创痕长短、宽狭的尺寸,验看男尸的阴囊和女尸的阴门,以及尸体的两胁肋、腰、小腹等部位有无血荫痕,还区分了小杖打的伤痕,左大杖打的伤痕,左背部被杖打的创痕和腿杖的伤痕,但并无对杖者的处罚;《验状说》说到由于狱囚、军人、死亡人无主等原因的尸体检验,只是说“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验状推勘”,也并无说到造成非正常死亡的官吏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