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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36·2190320·1552 |
作者:【德】康德 著 | |
出版:商务印书馆 | |
版本:1999年05月第1版 | |
定价:20.00元当当10.00元 | |
ISBN:9787100026994 | |
页数:200页 |
《实践理性批判》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创作的哲学著作,该书首次出版于1788年,是康德的哲学巨著三部曲中的第二部,实践理性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居主导和领先的地位。他认为,道德高于认识,伦理学高于认识论,行高于知,只有人心中的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道德法则才具有客观的普遍有效性,才能成为普遍的必然的道德准则。在该书中,康德首次确定了精神的永存和上帝的存在,书中讨论了生活中的至善问题,康德认为人在绝对服从道德律令的情况下,不应该只是去寻找快乐,而应该去寻找上帝赐予人们的幸福。该书的重要理论意义在于,它把人的主体性问题突出出来,强调了人格的尊严与崇高,表现了强烈的人本主义精神。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批判》实质上是一种信仰主义和神学学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唯动机论”道德学的典型论著。
《实践理性批判》:凭借其自由的自律
他之所以能够做某事,乃是由于他意识到他应当做这事,并且在自身之中认识到自由,而如无道德法则自由原本是不会被他认识到的。
——《纯粹实践理性原理》
被引证的“他”,是一个在经验中的人:一个男人据说有淫欲的禀好,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他就可能会去实施:有可爱的对象,有行淫的机会,一种不能克制的欲望出现,或者最后实施,是被禀好驾驭了;但是,如果在他面前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机会,但是他看到他的房屋前竖起了一座绞刑架,而且有规定当他宣泄了淫欲之后将会被吊在上面,那么很明显,他一定会抑制这种禀好,放弃这种机会,当然也会终止这种行动——在经验意义上,他知道那架绞刑架对他意味着什么。
经验证实了我们心中各种概念的秩序,但是如果这个被引证的“他”面对另一种选择:如果他的君主想用冠冕堂皇的借口,处死一个正人君子,要让他提出伪证来控告这个正人君子,那么这个男人会如何选择?会克服他贪生的念头,还是会进入到君主设计的阴谋中?在这个充满冒险的故事里,即使他最后选择了为君主作了伪证,甚至眼睁睁看着正人君子死在那里,对于他来说,克服贪生的念头“原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当他在心里承认可能做某事,即使没有选择去行动,也完全“在自身之中认识到了自由”,这种自由并不是在经验意义上得到机会,而是在内心深处遵循了一个道德法则,这个道德法则让他认识到自由——即使没有冒险成为一种实践理性。
德行揭示了自由概念,实践理性像思辨理性提出了最难解决的问题,这一困境或者是思辨理性在二律背反中陷入无可理喻地步的一个原因,但是当一个人意识到“原有可能”,道德法则其实就已经导向了自由概念,只是所谓的意志没有变成自由行动,没有防范以经验为条件的理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实践理性需要一种普遍的法则,康德说:“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人们能够做某事,人们应当做某事,在这些“此在”的命题之外,需要一种无条件的实践规则,需要意志绝对的和直接地规定,“因为纯粹而自在地实践的理性在这里是直接地立法的。”
“纯粹而自在地实践的理性”在哪里?又在何处体现?在“纯粹理性批判”的世界里,康德已经毫不手软地在形而上学身体上画出了一个口子,已经将经验的迷信送入了坟墓,已经将上帝的本体推下了悬崖,当天国被袭击,当上帝倒在血泊之中,面对贴身仆人老兰培,康德却有想给他一个“幸福的理由”,“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给信仰腾出位置,就是在纯粹理性之外找到实践理性的意义:里面有上帝不朽,有灵魂不灭,有自由,所以这便成为了理性在实践意义上的任务——在《序言》中,康德开门见山就指出:“这个批判应当单单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并且出于这个意图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需要将纯粹理性看成是“现实地实践的”,也就是说,必须证明理性具有实在性,包括概念的实在性和行动的实在性,而实践理性一条无可争辩的法则证明自由具有实在性,正是这种实在性使得它成为整个理性体系建筑的“拱顶石”,通过自由理念,道德法则才能展现自己,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纯粹理性在实践应用的条件,上帝和不朽的理念才能成为被道德法则所决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的条件。
必然客体的条件,如何能使自由、上帝和灵魂不朽具有一种必然的普遍性?那就是要有理性的“客观有效性”,这种客观有效性当然要排除经验主义“感觉到的必然性”这一基础,必然要防范以经验为条件的理性“想要单独给出意志决定根据的狂妄要求”,所以在实践理性的阐述中,康德首先提出了实践理性的“要素论”,而这种要素论是从实践理性的原理出发的。要决定意志,要具有客观有效性,就必须有一个实践法则,康德把主体只对自己意志有效的主观原理称作是准则,而把“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客观原理称作实践法则——它是一种“决定作为意志的意志本身”定言命令,它具有实践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必须独立于本能的、从而偶然地粘在意志上的条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提出了两个定理:“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建立在欲求能力上的客体,是一种经验意义上的客体,所以不是实践法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这种原理是出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目的。经验的条件成为一种欲求能力的客体,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都将意志的决定根据置于低级的欲求能力之中,只是一种禀好而已,它无法展现真正高级的欲求能力,它是偶然的,个体的——当然,也无法趋向于自由。
所以在两个定理之后,康德提出了第三个定理:“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普遍的实践法则,那么,他只能把这些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决定根据。”要证明这个定理,就必须完成两个任务:设定唯有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是意志充足的决定根据;设定一个意志是自由的:试发现唯一适宜于必然地决定它的那个法则。法则的单纯形式只能有理性来表象,这样的意志是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是独立于经验的,在这个意义上,“正是我们直接意识到的道德法则首先展现在我们面前,而且由于理性把它呈现为不让任何感性条件占上风的、确实完全独立于它们的决定根据,所以道德法则就径直导致自由概念。”所以在这个论述过程中,康德绘制出了一条实践理性的产生轨迹:纯粹理性在自为地实践意义上,“并且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那么在这个法则之下,纯粹理性宣布自己是“源始地立法的”,而在这样的法则之下的意志才是“我的意志和命令”,这种意志又担保了我的行动,“sic sicvolo, sic iubeo”。如此,道德法则便成为一种无条件的定言命令,它在意志上就体现为一种强制性,实践理性在道德强制性中抵抗着本能的刺激,又成为一种理智的约束,所以康德认为具有强制性的道德法则是一种纯粹意志,也是一种神圣意志,而要真正在道德法则之下,实践理性成为自为地实践的理性,就需要一种意志自律,而这也构成了康德的第四个定理:“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以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性,正相反对。”
纯粹理性是实践的,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自为地决定意志,“这个事实就是理性借以决定意志去践行的德性原理之中的自律。”而自律达到的自由,就使得我们能够“厕身于事物的一种理智秩序之列”。让意志变成一种自律,靠的是道德法则,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通过演绎,也不需要通过理论、思辨的或以经验为支撑的理性来证明,所以它具有客观有效性,是自为存在,是一种必然性。在这个必然性的道德法则之上,康德就为实践理性找到了对象,他认为,这种对象概念就是“一种作为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而这个客体必须先行具备,只有先行具备,行为的可能性必须先行,而这个先行具备的客体,是建立在道德法则之上的,所以很自然,康德说:“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善与恶的客体就是在理性原则之下的必然对象,“善或恶任何时候都意指对于意志的一种关联,只要这个意志受理性法则的决定使某种东西成为它的客体;因为意志决不受任何客体或客体表象的直接决定,相反它是使自己成为充任行为动机的理性规则(一个客体因此而成为现实的)的能力。”善与恶的客体脱离了我们愉悦或不愉悦这种经验意义上的感受,而成为一种理性能力,康德举例说,当一个要接受外科手术的人,他会觉得这个手术会让自己不愉悦,甚至是一个“祸害”,但是,“凭借理性,他以及每个人都承认它是善的。”
从道德法则出发,实践理性的对象是善与恶的客体,从而在意志上达到了自由,实际上,康德在道德法则和善与恶之间直接建立了必然性,“法则于是直接决定意志,符合法则的行为是自在地善的,一个其准则始终符合这个法则的意志,是绝对地善的,在一切方面善的,并且是一切善的无上条件。”从而排除了经验意义上的因果性,排除了感觉世界的可能性。对象问题解决之后,康德又提出了实践理性的动力问题,同样,他已经预设的道德法则,无可避免地具有一种理性动力:“它作为一个动力,在心灵上产生了更恰当地说,必须产生什么作用。”在他看来,神的意志不能产生动力,人类意志的动力也绝不可能与道德法则不同,所以不会是感觉冲动,不会是欲求,不会是禀好,而是一种“敬重”:“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并且这种情感除了仅仅出于这个根据的客体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体。”敬重始终仅施于人,决不施于事物,是由法则决定意志的唯一方式,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上帝作为感觉对象,并不具备命令人对他爱的法则,而是出于一种职责,而且把上帝当成一种遵守道德法则的造物主,它是必然的,是意志趋向于自由的产物:
职责啊!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无论人们如何并不经常遵守它),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出身于这个根源的。
职责是人的职责,敬重也是人的敬重,所以在造物主的道德法则构筑中,人就必然成为主体,“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而人成为道德法则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在职责和敬重中,人具有的是一种对于自由的自律,“所以,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自由的自律,是人作为主体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理性本身通过至上的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认识到自身,才能在自身中找到自己的人格,也才能超越感觉世界谋得“关于超感性的秩序和联结的认识”,从而在扩展中认识实践理性所必需的的范围。
实际上,当人被确定为道德法则的主体,人的自由的自律成为一种条件,很容易陷入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中: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凡是符合法则的行为都是自在地善,这是一种条件总体,但是当人作为主体而运用于现象时,仿佛产生了一个假象:现象变成了事物本身,也就是说,条件总体是一种无条件的事物本身,而现象是有条件者,当有条件者寻求无条件者,寻求至善这一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反而不再是通过意志自由产生的,而是成为先天的必然,比如幸福,“倘若至善依照实践规则是不可能的,那么命令去促进这种至善的道德法则也必定流于幻想,指向空洞想象的目的,从而本身就是虚妄的。”所以康德认为,德性必须产生一种克服自己禀好的意识,幸福虽然构成了至善的第二元素,但是它不是无上的善,它仅仅是以道德为条件必然的结果,所以需要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进行批判扬弃,其目的是让无上的至善成为实践理性的“整个客体”,而且要竭尽可能促进至善的实现,只有这样,德性才能成为独立于禀好成为一种意志,才能在自由的自律中成为道德法则的主体。
但是幸福并不是就这样扬弃在实践理性之外,而是将其安置为一种基础,成为“感性原则管束的意向的关切”,于是康德在这个意义上建立了实践理性的公设:灵魂不朽、上帝存在和自由。什么是公设?康德说:“所谓公设,我理解的是一种理论的、但在其本身不可证明的命题,它不可分离地附属于无条件有效的先天实践法则。”虽然是不可证明的,但是它依然具有实践意义,而这种实践意义总是趋向于一种“至善”:只有在灵魂不朽的公设里,“对于一个理性的却有限的存在者来说,唯有趋于无穷的、从低级的道德完善性向高级的道德完善性的前进才是可能的。”而把上帝作为一种实存,是自然无上的原因,也必须为了至善而被设定,所以不朽、自由和上帝存在成为公设的意义在于:不朽成为“滥觞于与道德法则的完整实现相切合的持续性这个实践的必然条件”,自由则“滥觞于对于感性世界的独立性、以及依照理智世界的法则决定存在者意志的能力”,而上帝此在的设定,理智世界通过它而成为至善——实践理性的公设区别于纯粹理性的假设,它是一种需求,“使某种东西(至善)成为我意志的对象并竭尽全力促进它”,但是它必须有一个条件,“我必须设定对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上帝、自由和不朽,虽然不能凭借思辨理性来证明,但在不是出于主观根据的希望出发,它却是在正当理由中认为“其手段是可能的或认定其对象是完全现实的”,也就是说,自由王国和道德王国在理性意义上一致设想为至善的可能性条件,而且又有益于道德性,“在这里决定我们判断的原则,虽然主观上作为需求,但同时也作为促进客观上(实践上)必然的东西的手段,是具有道德意图的认可之准则的根据,亦即纯粹实践的理性信仰。”
无论如何,这种理性意义上的信仰是起源于道德意向的,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即使进入人类心灵,具有主观意向,它依然是一种实践,因为它无法改变它的必然性:“现在非常清楚,唯一使准则成为真正道德的并且赋予它们以德性价值的意志的决定根据,即法则的直接表象和作为职责而对法则的客观必然的遵守,必须被表象为行为的根本动力;因为否则行为的合法性虽然可以产生,而意向的道德性却不会产生。”置入心灵而成为行善的最强大动力,只需要一个条件:这是一种德性,亦即在道德法则之下的自由意志,它在内心,是内心的自由。“我们自由的意识是提防心灵受低级的和使人败坏的冲动侵蚀的最佳的、确实唯一的守望者。”
在纯粹理性的知识世界里,天国早就不存在了,但是康德又在实践理性中建立了道德王国,知识被悬置,信仰找到了位置,而这一切是因为人作为真正的造物主需要返回自身,返回内心,返回作为理智存在者的世界。宇宙之上没有上帝只有星空,但是当以景仰和敬畏的方式进入另一个宇宙,在普遍和必然的连接中,无限的世界就在心中的那个必然的道德法则中展开了,“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理智存在者的价值,在这个人格里面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它至少可以从由这个法则赋予我的此在的合目的性的决定里面推得,这个决定不受此生的条件和界限的限制,而趋于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