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的起源

编号:B86·2170516·1388
作者:【美】弗朗西斯·福山 著
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版本:2014年09月第1版
定价:88.00元亚马逊52.80元
ISBN:9787549555116
页数:548页

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将强大的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三种机制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那么,这三种机构最初来自何方?是什么力量驱使它们诞生?又在何等条件下得到发展?建立的顺序如何?彼此间有何关系?当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弗朗西斯·福山,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今日政治机构是如何从历史中发展出来的全面画卷。《政治秩序的起源》(一卷),把对政治秩序的探讨向前延伸到人类的灵长目祖先,然后依次讲述人类部落社会的出现,首个现代国家在中国的生长,法治在印度和中东的开始,一直到法国大革命前夕问责制政府在欧洲的发展。《政治秩序的起源》是一次严密的尝试,力图通过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形成对人类历史的概览,建立一个理解政治制度演化的宏大框架。


《政治秩序的起源》:自由民主制作为预设

制度是规则,或重复的行为模式,比任何掌管机构的个人,都要活得长久。
——《第29章 政治发展和政治衰败》

当塞缪尔·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的“第三波民主化”,是不是对未来制度的一种预期?当弗朗西斯·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中把自由民主制看成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是不是让历史成为“最后之人”?亨廷顿从变化的当下看见了未来,福山则以回首的方式总结了历史,无论是在“变化社会中”向前展望,还是在“历史的终结”中向后回首,其实都是对于时间的一次停留,都是对于现行制度的一种注目,但是,为什么第三波民主化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顶峰之后又出现了民主衰退?为什么意识形态的历史已经随着冷战的结束而终结,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又出现了威权主义国家?——时间在变动,历史在反转,民主在颠覆,到底谁是那个“活得长久”的恒久性存在?

“我们视各式制度为理所当然,但对其来龙去脉却一无所知。”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之后,福山似乎以否定的方式再次站在已经被自己标注的终结处,开始转身回望“活得长久”的制度,他像一个把“最后之人”打倒的人,重新推出了一个“最初之人”,而这个希望在最初意义上看见最后终结的标志人物,就是福山所说的政治制度,在他看来,“最后之人”在历史的节点上可能也是一种表象,当2011年的9月11日美国遭遇恐怖袭击而使冷战之后的世界格局发生质的改变,当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参与第三波民主化的国家五分之一回复到了威权主义,当东帝汶、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尼巴布亚省、所罗门群岛在内的美拉尼西亚的国家建设问题遭遇到了重大困难,当俄罗斯退回威权、印度腐败、发展中国家政府衰败、当代美国政治受制于既得利益者,这仍是一个属于“变化的社会”,这仍不是一个“历史的终结”,这其中仍有太多的政治焦虑:“取得进展的某些国家出现彻底逆转;走出威权政府的国家,却又陷入政论家托马斯·凯罗塞斯所谓的‘灰色地带’;无关乎政治制度能否走向民主化或保持民主化,而关乎它们能否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基本服务;金融危机定期折磨全球的经济增长开发,缺乏恰当的管制以驯服资本主义的大幅波动。”

但是,变化的出现,终结的延续,甚至秩序的改写,并非是要否定第三波民主化,并非是要颠覆“历史的终结”,福山认为,所有的表象其实有一条共同的线索,那就是“如何建立和维持有效的政治制度,虽然强大,但遵守规则,又承担责任。”这就是他所说的“制度的保存自有规律”,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上,这是一种自为,而这种自为是制度的属性所决定的,“纪念塞缪尔·亨廷顿”是他对于亨廷顿理论的致敬,所以他的制度概念完全来源于亨廷顿,即“稳定、有了价值、重复的行为模式”,亨廷顿列出四条标准来衡量国家制度的发展程度:适应和僵硬,复杂和简单,自主和从属,凝聚和松散。而这四条标准在福山看来,隐含着一个共同的概念,那就是制度的恒久性,它比历史上的人物获得长久,比机构获得长久,因为它是规则,而且是“重复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在真正的制度面前,即使社会的政治秩序在变化,即使历史没有走到真正的终结处,在重复的意义上它一定是走向它必然的终点,而这个终点就是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作为预设,已成为21世纪初普遍接受的政治景观。”自由民主制就是亨廷顿所讲的“第三波民主化”,在重复的行为模式上,变化和返潮,无非是暂时现象,只要制度存在,就一定会朝着这个预设前进。那么,。作为预设,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到底是怎样的?或者其内在自为的规律如何把握?福山提出了“达到丹麦”的样本,一个曾经凶悍的维京部落,一个处在北欧的边缘地理的国家,如何会成为一个民主、稳定、热爱和平、繁荣、包容、政治腐败极低的国家?福山认为,丹麦从部落社会发展出政治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然后社会规则变成书面法律,当统治者接受了正式规则,便开始限制自己的权力,从而让自己的统治权臣服于通过选举表现出来的大众意志,于是,“现代民主制便呱呱坠地”。丹麦道路对于福山来说,其意义就是用一种简约的方式阐述了“要活得长久”的自由民主制,而这个被预设而实现了的制度,就是“政治的必需”,它在成功道路上涉及的是三种制度: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这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

自由民主制被预设,那么现在的问题应该是如何“达到丹麦”?但是正如福山所说,预设成为理所当然,但是真正的问题是其来龙去脉,也就是:这三种制度最初来自何方?是什么力量驱使它们诞生?又在何等条件下得到发展?建立的顺序如何?彼此间有何关系?所有这些问题就是必须回到历史的源头,或者在“变化社会”中找到重复性的线索,这便是“政治秩序的起源”,也就是从“历史的终结”处再次回到起点,一步一步探寻,从而走到那条预设的道路上。

福山的起点是“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看起来是原始的,是缺乏政治秩序的,但是在福山看来,却具有了“用来建立政治社会应予培养的各级人性美德”,他把前人类时代的人类看成是一种政治动物,他反对卢梭、霍布斯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隔离的个体,而是借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类天生是政治的”,这或者也是一个预设,因为正是人具有政治性特点,所以他们是社会性的,语言的出现,是为了改进合作和发展认知里,宗教的出现,成为凝聚社会的源泉,而宗教导向的礼仪,则成为“超自然秩序的重复表演”。所以他们需要共同利益的合作,需要规范化的规则,“规范化行为植根于情感。它促进社会合作,明显提供生存优势,协助人类进化至今。”这就是黑格尔所提出的“寻求承认的斗争”的目标,这就是自利而合作的人性美德,在此基础上便有了包容适存性、亲戚选择、互惠利他、宗教信仰、遵循规范、期望获得他人的主观承认等通向社会性的既定途径。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态上来看,福山引用了埃尔曼·塞维斯四个层次的理论,即族团、部落、酋邦、国家,族团和部落诗意社会组织中的亲戚关系为基础,酋邦和国家则以领土为基础来行使权力,在演进过程中,有两种方式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种是宗教,这是从宗族发展而来的信仰形式,它的意义是促进了大规模的集体行动,从而实现了建制化,反过来影响领导权和产权;另一种是战争,利益和领土之争导致了战争,战争导致了暴力,但是也促进了合作,而这种合作就出现了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是原生形成的,而是竞争形成的。”而在福山的视野里,“战争创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的典型样本就是中国。

中国是福山的第一个国家样本,在他看来,中国建立了符合马克斯·韦伯所定义的现代国家,“中国成功发展了统一的中央官僚政府,管理众多人口和广阔疆域,尤其是与地中海的欧洲相比。”从喜洲到春秋战国,随着战争的演进,国家慢慢形成,而秦朝统一具有的意义就是真正的国家的出现,在他看来,秦朝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的“第一国家”,就在于去除了早期家庭关系的影子,去除了亲戚网络的特点,这主要得益于商鞅的反家庭运动,得益于法家思想的实施——这也可以看成是“法治”的雏形。“亲戚关系体系崩溃,被更自愿、更个人形式的团体所取代,这就是社会现代化。但它在秦统一后没有发生。”为什么只有在秦国具有国家的现代性意义,因为在秦之后,儒家渐渐取代了法家,最终成为中国巩固政权的绊脚石。

“家庭和国家的紧张关系、家庭责任高于政治责任的道德合法性,在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汉朝的家族精英攫取了国家权力,使得汉朝的政治出现了衰败,而这种衰败对于中国国家制度来说,变成了一种无法摆脱的道路羁绊,隋唐时代重建中央集权,依然没能终止贵族家庭的影响,而到了宋朝,虽然行政机构回到了汉朝的“现代基础”,但是家族制度的复辟,最终使得中国的国家样本变成了“东方专制主义”,当天命取代制度,当皇帝个人权威取代法治,当家族政府取代负责制政府,中国模式无疑缺乏了现代政治发展的借鉴意义,“中国是创造现代国家的第一个世界文明。但这个国家不受法治限制,也不受负责制机构的限制,中国制度中唯一的责任只是道德上的。没有法治和负责制的强大国家,无疑是一个专制国家,越是现代和制度化,它的专制就越是有效。”

而在中国之外,福山还考察了印度、中东和欧洲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在他看来,印度和中国不同,它没有经历像中国那样的暴力战争,所以它在国家制度的形成上“走上一条大弯路”,没有形成一个现代的非人格化的集权国家,但是它却在自然神学的发展上,却形成了限制国家权力和权威的法治雏形,无论是瓦尔纳和迦提的制度,还是婆罗门教社会制度,宗教提供了一种法治基础,“印度的社会制度源于宗教,大大限制了国家的集权能力。”而正是印度现代国家制度的缺席,使得印度在经历了孔雀王朝、“社会战胜政治”、“外国人的国家建设”等曲折过程之后,出现了政体的弱点:“印度政治发展的历程显示,它从来没有为暴政国家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以便其有效集中权力来渗透社会和改造基本社会制度。”

福山:从历史的终结返回起点

而在中东世界,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奴隶制建立的是强大部落社会中建国的对策,它建立了强大的国家制度,但是当马穆鲁克实施军事奴隶制之后,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统治机制和非世袭原则的争权夺利,导致国家的崩溃,虽然马穆鲁克挽救伊斯兰教,但是国家之外的社会参与者都相当薄弱,缺乏组织。而考察中东的历史,福山提炼出奥斯曼帝国的遗产:奥斯曼帝国是穆斯林世界中迄今最成功的政权,他们发展了具有显著现代特征的国家制度,他们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和军队,以非人格化的择优标准,“这一制度得以克服中东社会的部落机构的局限。”

中国、印度和中东,提供了国家制度建设的几条线索,而在它们之外,则是“例外的欧洲”,它们没有像中国一样陷入“表情的专横”,实际上他们的个人主义让他们逐步退出亲戚关系,而真正终结亲戚关系的则是宗教,当天主教会摧毁延伸的亲戚团体,预示着欧洲在宗教意义上打破了家庭观念,从而出现了国家权力之外的宗教权力,“宗教权力从没凝聚成国家之外的中央官僚机构。它只在欧洲出现,与现代欧洲国家的发展和今天所谓的法治的出现又密不可分。”在福山看来,法治是政治秩序中的另一组件,它的意义是“限制国家权力”,而按照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观点,“共同规则的存在使社会中个人的和平共处成为可能”,也就是说,社会秩序不是自上而下理性计划的产物,而是互动中自发产生的,也就是说,法治的本质是“代表整个共同体愿望的既存法律,高于当前政府的意志,它限制着政府的立法范围”。但是在福山看来,法治虽然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但是在中断的时候,它必须要以政治权力的干预来解释,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只是“自发秩序”进程的结果。

考察欧洲的法治建设历史,其公正的法律其实来源于宗教,基督教的政教合一是使得宗教权威服从于国家,但是从11世纪开始,天主教开始独立于政治权力,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开始的“叙任权斗争”就是使得教会法规获得了合法化,从而创造了建制化的精神权威的单独领域,这种改变使得“教会变为国家”,在欧洲真正的现代国家建立之前,教会就具有了国家形态,而且宗教式的国家,也促进了法治的建制化和理性化,而这一点正是福山所认为的“最深刻意义的法治”: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其时统治者的行为;享有主权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

这就是为什么欧洲会有政治负责制的兴起,欧洲的国家建设比中国要晚,但是当教会成为国家,却给欧洲带来的政治自由。福山考察欧洲的负责制政府的建构,他认为16世纪的法国和17世纪的西班牙,是一种君主政体,它们建设的是一个软弱的专制:法国在“腐烂和倾圮的地基”上建立国家,在财政危机中兴起家族政府,所以它更像是一个“寻租者”,“广大的寻租联合体获得权利,并在传统和法律中寻求保护,这就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最终却在家族制的革命中死去;而西班牙政权采取了和法国完全不同的道路,他通过家族化跨越大西洋,将政治制度移植到拉美,但实际上这种移植造成了权力的割裂,一方面是西班牙政府无法控制实际局势,而当地的新兴地主又狼狈为奸,最终导致了拉丁美洲“大庄园的铁律”,最终成为不平等和冲突的根源。在法国和西班牙的软弱专制之外,匈牙利和俄国提供了另一种失败负责制的选择,那就是专制主义的君主政体,最终也无法建立完备的政治负责制。

四种失败的负责制政府给出了政治秩序的教训,而英国的成功案例则提供了经验,福山认为,“政治负责制如何发展的最后案例是英国,其政治发展的三大组件——国家、法治和政治负责制——都成功获得了制度化。”它有团结的议会,可以抵制并限制国王权力,它出现了自由城市,在“易北河以东”形成了独立自治的商业城市,它有打败国王的“光荣革命”经历,最终使得政治负责制和代议政府的原则制度化,而在征税合法化之后,合法产权成为可能,使得负责制强加给英国君主政体,在这样的基础上,英国最后成为了强大的国家,所以福山认为,“负责制不是只从国家流向社会的单行道。如果政府不能采取团结行动,没有广泛接受的共同目标,就无法奠定政治自由的真正基石。”

从自然状态的前人类社会到法国大革命期间的英国,福山梳理了政治秩序的起源和发展,无论是国家制度,法治建设,还是负责制政府的架构,都需要一种“稳定、有了价值、重复的行为模式”的保障,也就是“要活得长久”的制度,制度存在合理化和恒久化,才能使得政治秩序得以发展,才能最终走向作为终点的自由民主制,所以当福山预设了最后的历史终结,当它考察政治秩序的起源时,无疑带着先入为主的观点,而在这个先入为主的体系里,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在他看来,强大且等级分明的政府是前提和保证,在此框架内,自由市场、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自发的“群众智慧”,这些重要组件,才能组合成为一种合理的政治秩序,所以回过头来审视“历史的终结”,福山显然变得谨慎,而这种谨慎为“最后的人”提供了一种个体意义上的自由:

自由民主制今天可能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政府,但其合法性仰赖自己的表现。而表现又取决于维持恰当的平衡,既要有必要时的强大国家行为,又要有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