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一理智

编号:B33·2210514·1753
作者:【意】托马斯·阿奎那 著
出版:商务印书馆
版本:2018年10月第1版
定价:20.00元当当11.00元
ISBN:9787100163699
页数:140页

《论独一理智——驳阿维洛伊主义者》是托马斯晚年最重要的哲学小品之一,在这部哲学小品中,托马斯以他的“理智能力论”(即断言理智乃作为人的身体的形式的人的灵魂的一种能力)和他的“可能理智复多论”(即断言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他自己的可能理智)批驳阿维洛伊主义者的“理智实体论”(即断言理智乃存在于人的身体和灵魂之外的独立实体)和“理智(可能理智)独一论”(即断言“所有的人只有一个可能理智”)。托马斯在这里阐述的理智学说不仅是他的基于感觉经验的认识论思想的一种运用,而且也是他的认识论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在西方认识论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托马斯毕生都在与阿维洛伊的独一理智论作斗争,托马斯在这部哲学小品中,不仅对阿维洛伊理智学说进行了一次清算,而且将他的理智学说系统化,进一步阐释和发挥了他的人的个体性和全整性思想。


《论独一理智》:只存在有一项照明原则

这就是我们为消除所提到的错误而写出的东西,我们所运用的是哲学家们本身的证明和学说,而不是有关信仰的文献。
——《第五章 驳斥反对可能理智复多性的诸项理据》

不是信仰的文献,而是哲学的证明和学说,唯一的目的是要“消除所提到的错误”,是为了证明科学的存在——当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有两项罪恶”的时候,无论是有悖于信仰,还是“赞同法律不相容的东西”,很明确是在驳斥作为西部亚里士多德阿维洛伊提出的观点。阿维洛伊是阿拉伯世界整个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运动的代表人物,针对奥古斯丁将哲学真理归结为信仰真理或神学真理提出了“双重真理”的学说,在他看来,在神学真理或经文真理之外还有哲学真理或推证真理,与奥古斯丁相反,阿维洛伊认为,哲学真理或推证真理是第一真理,是最高真理,而且是判定神学真理或经文真理的基本标准——当神学真理或经文真理与哲学真理或推证真理的结论相一致的时候,就对其作“字面的解释”;当其与哲学真理或推证真理相冲突的时候,就对其进行“寓言式的解释”,从而使其与哲学真理或推证真理相一致。

很明显,阿维洛伊把哲学真理或推证真理看成是最高真理时,是在批判奥古斯丁的信仰真理,这一点,阿奎那是赞成的,他也批判奥古斯丁主义,强调和捍卫哲学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在哲学真理上意见达成某种一致的他们,为什么会有观点的碰撞,继而阿奎那会命名阿维洛伊主义存在有两项罪恶,甚至在自己为了消除错误而运用了哲学家们本身的证明和学说时,也批评他们以“错误地称之为科学的东西来言说”,而且还摆开了架势,不希望他们“偷偷摸摸讲”,而是“以书面形式对此做出答复”——阿奎那所说的“书面形式”,就是按照自己运用的“哲学家们本身的证明和学说”,以此抛弃在信仰意义上的机械论,因为在阿奎那看来,哲学是独立的,更是强有力的武器,它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哲学真理,“他将会发现不仅我这个最卑微的人,而且,许多热情追求这一真理的其他人们,都将抵制他的错误,并且纠正他的无知。”

阿奎那谦称自己是“最卑微的人”,当一个最卑微的人都在抵制错误纠正无知,这说明任何一个人对真理都需要有热情,当然更需要哲学家们的证明和学说,在《引言》中,阿奎那就指出,“所有的人,就本性而言,都是想要认识真理的;一旦有了机会,他们也都想去避免和驳斥错误。”真理是为了消除错误,真理是为了纠正无知,所有人都在认识真理,那么很明显,当有人在理智上犯错,“就是一件特别不适当的事情了”——阿奎那从这个逻辑出发直接就指出了真理对面的错误就是阿维洛伊主义关于理智的错误论断:他们撇开了理智的多样性不谈,只抓住理智在灵魂诸部分中“是不可坏灭和不休的”,从而得出结论说:人的灵魂中除了独一理智实体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在死后继续存在的。也就是说,阿维洛伊主义认为,理智是存在于人的身体和灵魂之外的独立实体,而且所有人只有一个可能的理智,这种“理智实体论”和“理智独一论”就构成了阿维洛伊的“独一理智”论。很明显,在阿奎那看来,这就是在认识真理上所犯的错误,“上述观点同哲学原理也是相对立的,而且,在每一点上都同与信仰学说的对立一样尖锐。”

为什么阿奎那会认为阿维洛伊主义的“独一理智”违背了哲学真理的意义?既然阿维洛伊主义是阿拉伯世界整个亚里土多德主义的代名词,阿奎那首先就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找出其错误的地方。亚里士多德在《论灵魂》中就对灵魂下过一个定义:“物质有机体的第一现实。”灵魂是物质有机体的实体性形式,也就是说灵魂是身体的实体形式,灵魂和身体不可分离,而且,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灵魂的一些部分也是身体的一些部分的现实,按照阿奎那的说法,“灵魂之为身体的现实是一回事,它的一部分现实是身体的现实又是一回事。”在这里就可以区分灵魂的各项工作了,它有具有灵魂的东西和不具有灵魂的东西的不同,而对于前者来说,重要的标志是“展现了生命”,所以理智、感觉,营养、生长运动,这些都是有灵魂的东西,都是有生命的。

不仅是有生命的,而且是“运作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其中的理智就是“灵魂借以思想和理解的东西”,从这个界定来看,理智就是灵魂的一种能力,灵魂除了理智具有的能力之外,还有营养能力、感觉能力、欲望能力、运动能力等。对于灵魂的定义和理智在灵魂中具有的能力,阿奎那认为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两个问题:当亚里士多德说“关于思想或反思能力,我们迄今尚不明了”的时候,他实际上并没有说清楚当理智独立于灵魂的其他部分,“究竟是仅仅作为被理解的东西而言”还是“存在于场所之中呢?”仅仅是一种认识还是具有认识的主体作用?考察理智与灵魂其他部分之间的差异时,阿奎那认为,亚里士多德没有把这种差异归结为“它是一个脱离身体而独立存在的实体”,他所说的独立存在仅仅是独立于灵魂的其它部分,和其他部分之所以不同,并不是在实体意义上的,而是一种“归因子运作的方式”,感觉是一种能力,但是感觉没有认识一切,视觉只认识颜色,听觉只认识声音,而理智却能够认识所有事物,它所思想的便是“相关于可思想的东西”,所以亚里士多德说:“理智,由于它认识一切事物,也就必定是不掺杂任何东西的”。

它具有独立的认识能力,但它不是独立的实体,从亚里士多德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实可以得出结论,“可能理智属于作为身体的形式的灵魂,正因为如此,灵魂的理智是没有任何身体器官的,但灵魂的别的能力却确实是具有身体器官的。”也就是说,像理智这样的形式,它存在于质料之中而能力却是独立的。这又牵涉出另一个问题:理智是依赖于心像而进行理解的,但是当灵魂脱离了身体之后,为什么还能够具有理智的运作?这个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中可以找到答案,亚里士多德说:“解决它是如何可以独立的以及它之所是乃第一哲学的职责。”把这个问题交给“第一哲学”,亚里士多德对理智灵魂的说法是,它的能来来自于外在的活动主体,是由较为低级的活动主体产生出来的,所以人的灵魂就是身体的现实,它的部分或能力是可能理智,和能动理智一样,都是无法独立的。

考察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之后,阿奎那也考察了其它逍遥派关于人的可能理智的论述:德米斯提在《<论灵魂>注》中说到了处于潜在状态下的理智和处在现实状态下的理智,在他看来,虽然潜在状态下的理智为灵魂所固有,但是只有在现实状态下,潜在的可理解的东西才能成为现实可理解的东西,“我虽然是一个由潜在和现实组合而成的理智,但我之所是则是来自处于现实状态的东西。就我思我写的东西而言,虽然它是由一个由潜在和现实组合而成的理智在写,但是,它之在写却不是作为潜在的理智在写,而是作为现实的理智在写。它也正是由此形成它的活动的。”在他看来,理智是人的灵魂一部分,而且人之所以是其所是,就在于理智灵魂的缘故,理智不来自于外部,而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东西,它包含着人的本性。而在阿拉伯世界里,阿维森纳就主张理智是灵魂的一种能力,而灵魂是身体的一种形式;阿尔加扎里补充道:“人的灵魂中存在有两种能力:其中一种是运作的,另一种是认知的。”认知的能力其实就是理智。从希腊人到阿拉伯人,阿奎那考察了不同认识论的观点,他们都一致地认为理智是灵魂的一部分或一种能力,由此,阿奎那得出结论:“阿维洛伊并不是一个逍遥派分子,而是逍遥派哲学的叛徒。”

从亚里士多德到逍遥派,阿奎那对阿维洛伊主义的驳斥,更多只是引用他们的观点,所以他在完成前一项工作之后,开始了探究理智能力的理据阶段,“我们现在就必须借助证明的方式来探究所有这一切的理据。”阿奎那的理据其实只有一个:“任何事物就其处于现实状态而言都在活动着;而任何事物都是藉它的形式处于现实状态的;所以,事物最初借以活动的东西必定是形式。”灵魂是身体的形式,所以身体藉着灵魂的形式处于现实状态中,所以灵魂处于现实状态而言都在活动,理智作为灵魂的一部分,是一种形式而非实体,是一种活动的能力而非实体。在这个理据下,阿奎那列举了阿维洛伊主义的一些看法:一个观点是,可能理智的理解原则不是灵魂或灵魂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实体。按照阿维洛伊的说法,独立实体的理解活动,是藉着心像而与人联系在一起,便成为了活动,所以阿维洛伊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心像,另一个则是可能理智,“可能理智是借助于心像通过其形式连续不断地与我们结合在一起的。这样,当可能理智理解的时候,这个人也就在理解。”阿奎那对于这个观点,似乎很直接地指出:“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因为当理智和人结合的时候,他就不是一种存在;当理智和人结合,并非只有唯一的原因;形式既是可能理智的形式,也存在于心像之中,这样的结合也不足以解释这个人在理解。

这是阿维洛伊主义的一个观点,既把理智看成是一种独立实体,其认识又在与心像的结合中发生,反过来说,当活动的主体成为一种形式,理智的理解就不可能达到存在。另一个观点是,理智是作为身体的推动者和身体结合在一起的,所以身体和理智是作位推动者和被推动者结合在一起的,理智是成为这个人的一部分。身体和理智都是独立的实体,他们是推动者和被推动者的关系,由此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存在。对此,阿奎那认为,如果按照这个观点,那么苏格拉底就是由理智和身体组合而成的,得出的结论是:苏格拉底并不是一个存在者,也不属于一个种相和属相,也不可能有任何活动——因为只有存在者才能够活动;也不可能将理智的理解归因于苏格拉底,“一个部分的活动只有当这一整体是一个存在者的时候才是这一整体的活动。”所以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把理解活动本身看成是身体的现实而不是理智,阿奎那指出,“理解活动仅仅存在于理智之中,正如视觉仅仅存在于视觉活动之中一样。”可能理智存在于苏格拉底的灵魂之中,而人之为人的特殊运作就是理解活动,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这种理解的原则就是理智,“由于它是灵魂的一种能力,而灵魂才是物质有机体的现实。”

很容易看出来,阿奎那对理智能力的探究,最后的理据又回到了亚里士多德对于灵魂的定义,又回到了灵魂作为身体的形式的前提,也回到了理智是灵魂的一种能力的结论,或者说,阿奎那还是在对亚里士多德文本的引用中来驳斥阿维洛伊主义的观点,但是在这个理据阶段,阿奎那指出了理智并不是通过心像或作为推动者与人结合,他总结道:“这样,一个人就不可能支配他的活动,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为他的活动而受到赞扬或谴责,这就破坏了道德哲学的原则。”把阿维洛伊主义看成是对道德哲学的破坏,就很明显认为这不是对真理的一种追求,当然就是一种错误和无知,更甚于就是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一种背叛。

阿奎那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论述到自己对这些错误观点的探究,他其实完成了驳斥的第一部分,既否定阿维洛伊主义的“理智实在论”。接着他开始谴责“所有的人只有一个可能理智”的独一论,相对来说,这部分的驳斥和谴责就简单多了。如果按照独一论的理解,那么任何人就只是一个人,只有一个人在理解,只有一个人在意欲,“在人之间,如果就意志的自由选择而言,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也就是说,所有的人就只有一个理智运作在同一个时间理解同一件事物,显然,这是荒谬的,在阿奎那看来,这种荒谬的独一论“破坏了整个道德科学,以及所有那些属于文明交流的东西”,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文明交流是对于人却是自然的。

阿维洛伊主义提出“理智独一论”是不是为了排除理智复多性?排除复多性旨在证明:“凡是经由物质分割而增多的东西都是一种物质的形式,这也就是独立于物质的实体不可能成为同一个种相众多成员的缘由。”从这个观点来看,许多由于物质分割而在数值上相互区别的人中存在着众多理智,而这些理智就是从物质的形式推论出来的,这就有悖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有悖于阿维洛伊自己的独立论,“如果它是独立的,它就不可能是物质的形式,从而也就绝不可能由于身体的增多而增多。”而阿奎那认为,任何一种形式在本性上为某件事物所分有,从而形成某种质料的现实,“它也就因此而能够藉同质料的比照而被个体化和复多化。”所以有许多个身体,就存在有许多的灵魂,有许多的灵魂,就存在着许多的理智。

独一论和复多论的分歧似乎就在于对理智的不同比喻,柏拉图说理智是独立的东西,他把理智比作是太阳;亚里士多德却把理智看成是一道光——光之于太阳,当然不是一种独立的实体,但是当一个太阳变成光而发散出去的时候,理智就是“为了看见事物”的许多道光,按照德米斯提的评注,““第一个照明者虽然是一个,但是被照明者和照明活动却是多个:因为太阳虽然是一个,但是你却说光是以一定方式传递给视觉的。”不仅亚里士多德所讲的能动理智不是作为照明者的那个“一”,可能理智也不是被照亮的东西,“实际上只存在有一项照明原则”,在这个照明原则下,理智就不再是如太阳一样是独立的实体,也不再是只有一个太阳,它是哲学照见的能力,它是真理无数的光。

论存在者与本质

编号:B33·2191109·1607
作者:【意】托马斯·阿奎那 著
出版:商务印书馆
版本:2018年11月第1版
定价:25.00元当当12.20元
ISBN:9787100117968
页数:189页

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体系中,其本质学说是在对古希腊本质学说进一步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该学说无论在其哲学体系还是自然神学体系中都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内容。《论存在者与本质》由“引言”与六章正文组成,“引言”针对西方哲学逻辑中心主义和本质主义哲学传统,发挥亚里士多德和阿维森纳的思想,强调区分逻辑学与本体论,强调区分本质概念和存在概念的本体论和实存论性质。而在第五章“在不同实体中所发现的本质”和第六章“作为在偶性中所发现的本质”中,他突出强调了上帝的本质特征在于“单纯性”,他认为,无论物质实体还是精神实体,其存在都是“由他存在”而非“自己存在”,从而也就通过对本质学说的讨论深层次地论证了存在即活动或创造活动这一重大的存在主义哲学公式,而且也为基督宗教神学的创世学说作了理论铺垫。《论存在者与本质》是阿奎那哲学和神学著作中最具形而上学意蕴的著作,在西方哲学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论存在者与本质》:使一件事物成为其所是的东西

这也说明了偶性何以既不具备完全本质的本性,也不能成为完全本质的一个部分。正如偶性只是在一种有所保留的意义上才称得上一个存在者。
——《第六章 作为在偶性中所发现的本质》

由逻辑概念到实存概念而进行的“对传统逻辑主义思维范式的颠覆”,到从逻辑存在到事实存在而“面向存在者本身”,从本质是实存性、特殊性与构成而对于本质的发现,到从存在者到存在本身而“走向作为‘存粹活动’的‘纯粹存在’”,以及最后海德格尔、吉尔松对形而上学革命家的托马斯理论得失的讨论,五个章节的内容构成了张德志《西方形而上学传统中的一部经典之作》的评论,这是作为译者的他对于托马斯·阿奎那《论存在者与本质》的一个当代解读。当代而解读,的确是以“附录”的方式出现,但是当这篇洋洋洒洒的文章构成了超越托马斯·阿奎那原文的一个文本,它是不是一种偶性存在?

从60页开始到144页为止的正文,从145页开始到157页的注释,这是近100页的内容,而托马斯·阿奎那的原文只有58页,也就是说,以附录形式出现的解读是原文长度的二倍——正文和解读,原本和附录,只有它们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文本?在一种喧宾夺主语境下,是不是可以做出选择完全抛弃解读?而正是“附录”式的存在,仿佛用这一文章解说着托马斯·阿奎那所定义的“偶性”:“偶性的存在则是当偶性进入主体时,由偶性和主体产生出来的。”所以偶性只有在一种有所保留意义上才称得上一个存在者,也就是说,偶性附着的东西就其自身而言是一个“完全的存在者”,因为它是以自己存在的方式独立存在的,而且是先于附加其上的偶性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偶性作为一种附着物,它也不具备完全本质的本性,既不具备,也不能成为完全本质的一个部分。

而且偶性之所以可以发现本质,是因为实体是偶性的原因,这是由于实体是存在者的属相中是占第一位的,“是以最真实、最充分的方式具有存在的”。偶性不是完全的存在者,也不具备完全本质的本性,也不是完全本质的一个部分,只是实体给了它原因。但是,就像近100页的“附录”一样,它的确是存在的,只要用手以回返的方式轻轻反转过来,这个附录便借助于还原,回到那个实体之中——托马斯·阿奎那六章节的《论存在者与本质》,如此,偶性也便有了属于它的本质:“其本性在于它是以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的方式存在于一个实体之中的。”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者,它必定存在于某种事物之中,无论是长也好短也罢,精彩也好平庸也罢,它就在“附录”里,就在一本书中,就在存在者的存在里。

于是打开,于是阅读,于是在即使没有附录的情况下,也可以安然进入到存在者和本质的文本里——当实体是偶性的原因,当主体具有完全的存在本质,当存在者是以最真实、最充分的方式存在,那么就从这个实体开始,就从是在出发,找到托马斯·阿奎那对于西方逻辑概念具有革命意义的“存在者与本质”。托马斯的颠覆意义到底在哪里?其实从引言中就有了线索,他引用阿维森纳在《形而上学》里所说的“存在者与本质”,把它们看成是一个“理智的原初概念”——原初概念是第一概念,它区别于第二概念既“关于概念的概念”,就是因为它是关于实在的概念,也就是说,存在者与本质是在实在概念中进行阐述的,这当然是对于古希腊哲学逻辑概念的一种革命;它是关于理智的概念,也就是说它的目的是“为避免由于对它们的无知而滋生错误”,而这也是托马斯阐释存在者与本质的出发点,所以在引言里,托马斯直接表达了自己的思路和步骤:“既然我们应当由复合事物领悟单纯事物的知识,由经验的事物认识先验的事物,则我们在学习时从比较容易的东西起步就是恰当的了。”

从复合事物到单纯事物,从经验事物到先验事物,这一种逻辑关系看起来是从简单到复杂,其实就是坚持一种实在性和理性,从而为存在者与本质找寻到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阐释之路。什么是存在者?什么是存在者的本质?托马斯以《形而上学》为进口,给出了两种解说:一个是按照它被区分为十个范畴而被定义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归类,存在者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的实体指的是“所是的东西”,是存在者本身,而其他九个范畴,既数量,性质,关系,地点(位置),时间,姿态,状况(所有),活动(主动)与承受(被动)则是“归属于”所是的东西,也就是归属于实体的东西或附着于实体主体的东西,这就是偶性。还有另一种方式则是从命题的真实性出发进行的言说:“任何事物,凡是能够对之形成一个肯定命题的,就可以被称作存在者,即使那命题并没有肯定什么东西实际存在,亦复如此。”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就是存在者,那么,缺乏和否定也可以成为存在者,因为肯定是与否定相对立的,盲是存在于眼中的。

但是要说到本质,托马斯则认为应该由第一种方式言说而产生,因为一些事物虽然被成为存在者,但是却并不具备实质,只有在十大范畴所归类的实在世界里,无论是实体还是偶性,都具有本质,既“所有自然事物所共有的东西”。所以关于本质的定义可以是实质:“哲学家常常称之为一件事物藉以成为该物的东西,即那种使一件事物成为其所是的东西。”也可以称之为形式,按照阿维森纳的解释,“每一件事物的真实性都是藉形式表示出来的。”而如果按照波爱修《论两种本性》中指出本性具有的四种意义的第一种,本质又可以称为本性,它是指生物的出生,是指出生的内在活动原则,只是变化或运动的任何内在原则。但不管如何言说,本质都是对于存在者而言的,所以先要对存在者进行定义,按照十个范畴的归类,托马斯认为,存在者“绝对地和首先”用来言说实体,然后再言说偶性,而实体则可以分为复合实体和单纯实体。

按照从经验到先验,从简单到复杂的认识路径,托马斯先是考察了复合实体这一存在者的本质,他认为,复合实体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形式一个是质料,就像人身上的灵魂和身体,所以复合实体的本质“显然蕴涵有质料和形式的”,但是这种蕴涵不是一种关系式的组合,也不是附加在它们之上的东西,否则,本质就成了事物的偶性,就成了外在于事物的东西,所以复合实体的本质,“无非意指由质料与形式复合而成的东西。”是复合,是合成。如何符合而成为本质,托马斯认为,质料作为其所是的整体,反映着存在者的属相,体现的是一种个体化原则,所以它不可能是普遍的,也不会对普遍的共相下任何定义,“这种质料并不是被安置在人之为人的定义中,而是被安置在苏格拉底的定义中,如果苏格拉底有定义的话,事情就是如此。”而在形式上,当它被意指一定的事物时,必须具有这样一种形式:“它只允许其中蕴涵有三维的限定性而不考虑任何别的限定性,以至于由这种形式生发不出任何更进一步的完满性;如果有别的东西附加上去的话,那就逸出了这样理解的物体的意涵了。”

托马斯·阿奎那:第一存在,就是上帝

托马斯在这里所说的质料是一种“特指质料”,形式是“个体化形式”,他就是用特指质料和个体化形式来界定复合实体的本质,“当本质被用来意指整体时,属相或种相的概念是适合于本质的。”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存在,复合实体的本质可以用两种方式加以考察,一种是按照它固有的概念,也就是考察它的绝对概念,“除了那些属于其本身的东西外,就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成为真的了。”而第二种考察方式是“就本性或本质在这一或那一个体事物中所具有的存在者对之进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事物就借以存在的主体的缘故而能够以偶性的形式来述说本性或本质。绝对考察立足于实体,第二种考察则言说的是偶性,但是这里托马斯提出了考察具有的理性,也就是理智,按照阿维森纳的观点,理性不是种差而是种差的原因,也就是说,理智中的本性和每一个个体有关,“理智便在其中发现了种相的概念,并将之归于它自身。”而指谓是在理智的活动中完成的,它是“以那些其中一个可以述说另一个的事物之间的一致性为其基础的”——所以当人的本性成为一种种相概念,就是因为它在人的理智中具有存在的缘故。

再来考察独立实体和本质,托马斯把存脱离于质料的灵魂、灵智以及第一因称为独立实体,它们无需质料而自行存在,所以和复合实体不同,独立实体的本质“单单是形式”,复合实体意指的是整体,或者整体的一个部分,而独立实体的本质,“作为它的形式,除非作为整体,是不可能意指什么的。”当托马斯考察独立实体,即单纯实体,也就是从经验部分过渡到了先验部分,在经验部分,复合实体的本质是被接纳进特质的质料之中,而独立实体的本质是不被接受进质料的,在这个意义上,独立实体的存在有别于它自己本性的东西都是从他物获得其存在的,而且还可以还原到那些通过自身而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作为不纯粹存在的事物,其存在都有一个原因,而这个作为原因的存在,就进入到了先验部分:纯粹的存在,构成了事物存在的原因,当回溯而上,原因的原因便是第一存在,变本身就hi纯粹存在,便是第一因,便是上帝。

至此,托马斯认为,实体以三种方式具有本质,第一种实在,便是第一因的上帝,它是纯粹的存在,它的本质“是他自身的存在”,“作为上帝存在的存在是这样一种存在,任何东西都是不可能附加上去的。所以,由于它的纯粹性,它就是一种区别所有别的存在的存在。”所以,上帝具有“存在于所有属相中的所有的完满性”。另一种是独立实体的本质,它的属相是由整个本质获得的,“理智性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即是如此”;而复合实体的本质则是由质料和形式合成的实体中发现的,“这些实体是由他物获得存在的,而这些实体的本性或实质是被接收进特指质料之中的。”当三种实体存在者的本质被阐释之后,托马斯又对偶性的本质进行了进一步寻找,当偶性的存在是在进入主体并和主体共同产生时,偶性的本质就不具备完全本质的本性,它只有借助于还原,才能被归属到作为种相或属相的范畴里,所以它不会像复合实体那样,由质料获得属相,由形式获得种差,但是在存在者的范畴里,它是以先行或后性的方式成为存在者,如量是实体的尺度而被称为存在者,质是实体的倾向而被称为存在者,所以偶性是一个存在者的存在者,比如颜色并不存在,但是事物却可以以颜色的方式存在,“偶性虽然并不存在,但是却存在于某种事物之中。”

不管是复合实体还是独立实体或者作为纯粹存在的上帝,也不管是作为存在者的实体还是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者的偶性,当托马斯将存在者纳入到实存概念中,将存在看成是事实存在时,从经验到先验,都是一种具有原因的本质,托马斯阐释这些存在者和本质的意义,就是为了发现原因的原因,那就是第一存在,就是上帝,“由于它的单纯性,无论是属相的概念还是种相的概念,以及定义的概念,都不适合于它。”于是,最后的最后,在还原到原因的原因之后,托马斯感受到了存在的圆满:“正是在这一存在者中,我们这篇论文发现了它的旨意和圆满。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