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施塔姆勒

编号:B82·2200918·1682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著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版本:2020年01月第1版
定价:49.00元当当25.00元
ISBN:9787208161863
页数:176页

《批判施塔姆勒》是马克斯·韦伯对鲁道夫·施塔姆勒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观念与法律观念:一项社会哲学研究》一书所作的细致评述与批判,也是韦伯继《罗雪尔与克尼斯》之后又一重要的方法论(元理论)著作。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意在通过考察社会文化科学领域之一的法社会学的逻辑特征,来维护自己有关解释性社会文化科学,也即秉持理解论题的社会文化科学的观念。本书揭示了许多关键联系:《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著与《经济与社会》的问题意识之间的联系;韦伯的方法论与当代诸多方法论之间的密切关系,包括彼此交叠的常人方法学、现象学社会学、诠释社会学以及日常生活社会学等学说。韦伯认为,任何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在五十年内必然会过时。这是科学进步内在辩证的结果,也是科学分工日趋精细的结果。但韦伯方法论(元理论)著作背后的意图,是要去发展一种“新工具”,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研究逻辑,一种可以定义社会文化科学主题、问题、方法与理论宗旨的新范式或问题意识。


《批判施塔姆勒》:消失在真理的丛林中

他的全部学说都是基于“自然”与“社会生活”这两种对象之间绝对严格且互斥的概念区分。因此,反思一下什么是“自然”,对施塔姆勒的工作来说至关重要。
——《施塔姆勒的“知识论”》

施塔姆勒的著作缺乏科学依据,施塔姆勒的目的是为了自命不凡,施塔姆勒提出观点的作用是制造混乱,施塔姆勒的研究方式是“学究式做派”,以及施塔姆勒的论辩模式就是“退回到僵化的经院哲学”——这个犯了幼稚错误、自称是“认识论者”、被驳斥的施塔姆勒到底是谁?他无非是站在韦伯对面的一个人,无非是韦伯眼中的一个人,当韦伯“批判施塔姆勒”的时候,是一种经验论还是一种概念论?是将其当成是一种“自然”存在,还是当成一种“社会文化”的现象?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的施塔姆勒,作为韦伯批判对象的施塔姆勒,这是不同维度的施塔姆勒,或者可以将他们分别命名为本体和对象、形式和内容——一种被严格区分的存在?就像韦伯批判时界定了自然和社会生活的不同概念一样,他也认为施塔姆勒的著作宗旨就是为了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生活科学做出“绝对的、确切的区分”,这种二元划分的有效性,就是为了从与自然的分野中发现“社会生活”的特性,发现“社会生活”这个概念的构成属性。所以二元划分不仅在施塔姆勒的著作中有着有效性意义,在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也具有认识论的作用。

不妨从施塔姆勒作为本体存在的维度开始,寻找他二元划分的逻辑基础。作为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首创人,施塔姆勒第一个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概念,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存在是基于法律内容不断变化发展的观点,“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法律内容的可变性,意味着它不具有普遍妥当性,但是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妥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法律不是表达任何必然的东西,它的基本意义就在于按照人们的意愿规定“应当”实现的东西,所以法律是社会的一种形态,经济则是社会的实体,形式不依赖于实体,实体却要依赖形式来规定自己的属性。由此施塔姆勒认为存在着一个法律理想和社会理想,这种理想就是“自由意愿的人们相互结合起来的团体”,在社会生活这个概念里,法哲学是社会科学的“构成性概念”,即“基本概念”,因此,一切为社会科学确立认识论基础的尝试,都必须从分析这个概念开始:什么是社会生活?其构成属性是什么?在哪些条件下,一个既定事项可被视为社会现象?

在施塔姆勒看来,社会生活这个概念就是一种共存模式,是被视为应然世界中的对象在相同时空中的共存,“这里,我们寻找的关键因素是某种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社会生活被界定为知识的某种特殊对象。”施塔姆勒认为,“这种标准就是:人类根据自己制定的规则,来调控相互交往与集体生活。”从这个标准出发,施塔姆勒认为,规则就是社会科学的基本现象,受规则支配的这种属性,使现象能被界定为社会科学的对象。社会生活的共存性、规则性意味着它和自然科学一样,背后的逻辑就是一种客观原则,只不过自然科学手因果律支配,社会科学受目的论支配。这是施塔姆勒学说在本体意义上的阐述,但是当施塔姆勒进入到韦伯的视线,当他成为韦伯的批判对象,文本批判中的“施塔姆勒”又是一个怎样的存在?

“施塔姆勒正是以这些东西来达成其自命不凡的目的。他这本书中那些有价值的元素,消失在表面真理、半吊子真理以及被错误表述的真理的丛林中,隐藏在暗含虚假的模糊表述中,被诡辩与学究式谬误所掩盖。”韦伯1907年发表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上的这篇题为《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的文章,一开篇就对施塔姆勒进行了盖棺定论,当施塔姆勒以自命不凡的方式使有价值的观点消失在“表面真理、半吊子真理以及被错误表述的真理的丛林中”,韦伯是不是反其道使隐藏在虚假、模糊表述中的价值元素重见天日?首先,韦伯从施塔姆勒的著作出发,认为他的宗旨是科学地驳斥“唯物史观”,那么,就应该对唯物史观提出两个问题:施塔姆勒如何看待这种历史观?施塔姆勒对这种历史观所做的科学批判有何确切理据?

施塔姆勒批判唯物史观,在于他认为人类生活中的一切其他变量可以追溯到宗教态度变化上来,这种自然法的可变观念在这里得到了体现,但是在韦伯看来,宗教因素是社会生活唯一的因果动力,也是单一因果观念,将单一因果观念推进到综合观念形成某种总体性知识也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是人为分离出来“试图再现历史结构”,被确立的总体性则是一种虚构——韦伯更是仿照施塔姆勒的行文风格,将文中的“宗教的”一词代以“唯物的”,在他看来,插入后的那些段落、改变后的文字就是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看法——施塔姆勒试图证明,只有在“目的世界”中,社会生活与关于社会生活的知识的“根本统一”才会形成一个“形式原则”,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到社会科学的目的论,韦伯认为施塔姆勒是通过“一系列概念的操作”才得以完成的,虽然不是错误,但也是不完善,“概括,作为一种确立理论知识的方法,乃是基于一种假设:存在着一种终极的、统一的观点,也即问题意识,必须根据它来揭示社会生活终极的、根本的统一,否则理论知识就不可能。”

所以韦伯认为,重要的不是施塔姆勒的唯物史观问题,而是他所秉持的“知识论”提问。在施塔姆勒的书中,韦伯发现了十个命题,几乎每一个都用到了“法则性规律”这个概念:施塔姆勒认为个别的研究是没有价值的,除非它是一般性法则规律的因变量,除非它是“普遍有效的知识标准”,除非它“建立在基本的法则性规律”之上,除非它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绝对的问题意识”,除非它是基于对“普遍有效的法则性相关”的洞见……真正的问题在于:“能否像自然科学把自然的法则性规律作为自身基础一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确立一般性的法则性规律?”施塔姆勒遗憾地认为,目前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解答,也就意味着,在施塔姆勒看来,法则性规律的科学知识“作为条件使得以法则般的方式来建构人类集体生活成为可能”。

这就是施塔姆勒的“知识论”,他提出以法则性规律来统摄社会生活,让社会生活的“终极法则性规律”流溢到“有关个体与总体间关系的根本观念中”,从而调控相互交往与集体生活,使之与自然科学一样在这种客观原则支配中被认识被构建。为此,韦伯认为,“施塔姆勒欺骗了自己”,施塔姆勒用语的含混性造成了对概念的误读:陈述纯粹“事实性”不是经验-科学命题的“有效性”,统一问题仪式也不等同于科学的“法则性规律”,所谓的目的论或者只是一种价值论——它是经验的还是概念的?它是法哲学问题还是历史问题?

这些疑问让韦伯在批判施塔姆勒时开始阐述他所认识的规则概念,对比施塔姆勒将规则概念看成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属性,韦伯则认为,规则只能被视为一种经验准则,它既具有因果效力,又能被因果地说明,它是规律,是规范,也是准则,甚至韦伯将规则视为一种“游戏规则”,他举斯卡特纸牌为例,认为这种游戏就是历史产生的文化,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之一,一方面,玩家会遵守游戏规则,会在规范性准则中完成游戏,但是上升到法则性规律概念,一个问题是,当玩家出错了牌是不是就是输?沿着这个问题可以揭露背后的各种问题:玩家为什么会出错牌?他是不是故意的?而这些问题都变成了纯粹的经验问题,是“历史”问题,某个玩家玩得“好不好”,则是一个价值问题——无论是历史问题,还是价值问题,都可以根据经验概括来解决,所以斯卡特纸牌游戏中包含着实践理性,包含着经验命题,甚至斯卡特纸牌游戏还会充斥着规则之外的环境因素,比如玩家会吸烟、喝啤酒、拍桌子……

由此,韦伯认为,生物从纷繁多样的事件和过程中做出选择,他们选择是那些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本质重要性的东西,所以,“经验的东西与规范的东西之间始终有可能混淆,毫无解决希望,并且会愈演愈烈。”所以韦伯认为,法则性规律只是社会生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当社会生活形成之后,它更多的是进入到更多主观性的经验领域,而且作为前提条件的法则性规律和真正的法律经验存在也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法律经验存在更多体现的也是“价值有效性”,从这里韦伯得出结论,“法律规则的确不是社会生活的‘形式’——无论在概念上如何定义社会生活这个概念。”它就是实验存在的一种客观要素,一条准则,“是一切既定情况下大多数人的经验可见行为的一个因果决定要素。”——而回到施塔姆勒的观点里,韦伯认为他在著作中就是使用了诡辩术,故意混淆了规则般、受规则支配、法律上手规则支配等概念和说法,也让法律规则和经验现象、应然与实然、概念与概念的对象“始终在变来变去”。

当然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作为“科学纯粹主义”的代表,韦伯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只有自然科学才能拥有精确性和客观性,而在文化科学领域,即在目的和规范领域,一切都是主观的。当韦伯认为施塔姆勒没有把握住“法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他就是为自己的观点阐述留下了一个进口,具体情况指向的是经验现实,经验现实面对的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主体就是每个人,所以施塔姆勒所谓的客观性的“社会生活”概念,在韦伯看来,应当包含着与“自然”及他们相关的“一切人类行为”,在知识世界里,能知之外还有所知,主体之外还有知识的对象,而且韦伯认为,经验现实中还有所谓“更高的人”的功能构成,如此,规则便不只是经验事实层面的,而是观念意义上的。

把施塔姆勒看成是职业法学家和哲学上的票友,认为他的认识论判断很糟糕,甚至把他的方法论看做是“某些类似方法论瘟疫的东西在我们的学科内盛行”,韦伯的批判显然有着人身攻击的影子,但是作为一个反笛卡尔社会学家,韦伯把社会文化学科看成是一个竞技场,只有在各种方法、基本概念和前提假设的争斗中,才能实现“问题意识的永恒流变和概念的不断重新定义”的目的,而价值多神论的意义就是在诸神和魔鬼之间永不消解的斗争中形成现代文明的“现代性”,关于社会文化现象的构成属性,关于社会文化的问题范围,关于社会文化的科学理论宗旨和社会文化科学的方法之争,韦伯的这些界定性问题之争,或许就是为了在流变和重新定义中,在危机和怀疑中,走出迷失状态,而把施塔姆勒看成是批判对象,在某种意义上,韦伯也在这样的争斗中找到了“极强的刺激”,“要论证这样一本书缺乏科学依据,不是一件愉快的工作。但这却正是我们此处要做,且必须带着充分真诚去做的工作。”

儒教与道教

编号:B82·2000401·0516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出版:商务印书馆
版本:1995年10月第一版
定价:16.10元
页数:341页

马克斯·韦伯显然不是一个出色的汉学家,他只能通过大量译介的汉学著作对中国古代的政治信仰进行研究,以找出中国儒教伦理如何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民族经济的研究是马克斯·韦伯将伦理作为资本主义精神产生背景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重要论著。他指出,“中国有大量十分有利于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但政治权利的世袭制、货币混乱等因素阻碍了资本主义在中国近代的发展,使中国在道教与儒教的相互作用下只能产生了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


《儒教与道教》:和平主义和的俗人伦理

儒教的“理性”是一种秩序的理性主义:陈季同说:“宁作太平犬,不作离乱民。”
——《第6章 儒教的处世之道》

他是中学西传的杰出使者,他是晚晴具有世界眼光的外交官,他是庚子事变之后“南北互保”最早的提议人之一,对于曾任驻德、法参赞的陈季同来说,他摆脱“天朝大国”幻想的努力,他的文化输出和输入活动,是为了和世界的融合,是为了要国家的强大,当他引用元朝施君美的《幽闺记·偷儿挡路》中的那句“宁作太平犬,不作离乱民”而发出呐喊的时候,他的确是看见了国家的危难,也看到了拯救的希望。“宁作……不作”是一种选择,而且是必然的选择,远离战乱渴望和平,这样一种充满决断意义的口号,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却只是为了恢复中国古已有之的秩序,只是为了一种伦理目的,甚至只是在一种和平主义的世界里,为自己的儒士阶层的“礼”寻找一种国家主义的庇护。

“儒家只求从社会的粗俗不堪、丧失尊严的野蛮状态下解脱出来,除此之外,别无他求。”这是韦伯在考察中国儒教的处世之道时说的话,“离乱民”在他看来就是一种丧失尊严的存在状态,在一个国家困苦、民族危难,社会混乱的时代,作为中国知识分子的儒士自然难以寻找到一种秩序,所以他们即使要成为“天平犬”,也拒绝在乱世中苟且偷生,但是这种“和平主义”的理想不仅是不是一种真正的解脱,也无法在经济伦理中建立一种中国式的资本主义发展。

马克斯·韦伯考察儒教的“理性”,其实并非是为近代中国寻找一种国家强大的太平之路,而是在宗教伦理中提出一个问题:中国为什么没有资本主义?或者说,中国以儒教为基础的秩序理性主义主义为什么不能产生适合资本主义的宗教“经济伦理”。韦伯的宗教世界是广义的,他在《导论》中对于世界宗教的定义是:“用完全价值无涉的方式来理解,就是最能把为数极多的信徒吸引到自己周围的”生活准则系统,“价值无涉”是韦伯倡导的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就是要求在研究时不带任何价值取向,只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所以他把世界宗教分成六种,也即把儒教、佛教包含在内。

在此基础上,韦伯提出了宗教的经济伦理:是一种“扎根于各种宗教的心理与实际联系中的行动的实际动力”,也就是说,这种伦理必定是一种行动力,它不是经济组织形式的简单“因变量”,也不是“从自己一方去塑造经济的组织形式”,这里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社会学基础的经济如何产生一种宗教伦理,另一个是这种宗教如何在经济伦理中影响社会。韦伯在考察宗教产生的社会学基础上时,分为城市、君侯与神;封建俸禄国家;行政管理与农业制度;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等类别。这是国家的一种结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中国到底具有怎样的经济伦理,到底建立了怎样的理性主义,为何缺少真正的宗教伦理?

从社会组织上来看,中国的没有古希腊的“城邦”,没有中世纪的“城市法”,当然也没有西方古代那种住在城里的市民阶层,没有武装起来的城里人的政治盟会;从经济政策来看,中国的税收明显是“损乡益城”,中国的货币经济典型的是以物易物,随着货币支付体系的实物化,最终走向的是实物税的路上,导致货币税的失败,另外,中国也没有出现“互助式地调节自由工商业的要受到公认的、正规的、牢固可靠的信贷基础”;而从国家管理上来看,从泛灵论开始,中国最后产生的是一种非人格的神,他以超凡造物主的形式出现,最后变成了王位君主,而王位君主的统治受到德行所左右,在所谓的秩序再造上,就具有了君主的“卡里斯马”的特点,这是一种个人英雄主义的力量,而正是由于君主确定了统治秩序,使得中国的理性变成对于制度的维护,变成了一种和平主义。

这就使得中国建立起一个封建俸禄国家,它的最主要社会结构就是具有“分封的世袭卡里斯马特征”,一方面因为证券争夺的竞争被帝国统一所取代,使得和平主义成为主宰,这不仅是一种制度的统一,也成为一种文化的统一,另外,自上而下的分封制和世袭制,使得国家管理变成一种垂直型的统治,在经济上奉行国家经济制度,以政治为前提,形成了徭役国家与捐税国家;在官员任命上,以科举制为代表的选拔,用一种“高度有效的手段防止官员摆脱中央政府的控制”。所以对于中国来说,这种世袭制及其货币俸禄的普遍后果是:“通常只有对国家的军事占领或成功的军事革命、宗教革命,才打碎过食禄者利益的坚硬外壳,能够创造全新的权力分配,进而创造全新的经济条件,不过,一切内部革新都由于遭到前边说到的抵制而失败了。”

失败的意义是,在中国没有出现竞争,没有出现自由交换,所以缺少资本主义的依附关系,因为没有出现真正的市民阶级,所以没有典型的理性意义的经济获取;没有作为政治单位的城市的法人自治体,没有保障特权和使特权固定化的法律制度,只有法律的世袭结构,只有家长制的司法,这就使得“专横破坏着国法”这个命题也失去了意义。所以韦伯认为,“世袭制的国家形态,尤其是行政与法律适用的世袭性质,在政治上产生的典型后果是:不可动摇的神圣的传统王国与绝对自由的专横与恩宠的王国并存。”

正是这样的一种世袭俸禄化的政治制度,使得中国的统治方式明显是一种等级制,而在中国古代的漫长历史中,在和平主义的社会里,“中国的统治阶层——尽管这种统治有时中断,且经常处于剧烈的斗争中,但总是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现在和过去,整整两千年以来,始终是士。”士是一种等级荣耀,也是一种文化代表,士注重的是礼仪秩序,享有的是特殊的等级制特权,“和平主义的儒家士大夫以国内的政治安定为己任,天生厌恶军事势力,或者不理解这类势力。”所以在分析儒教的处世之道时,韦伯认为,这是因为中国用一种官僚阶层的唯智论的理性主义来统治,这种理性主义看不起宗教,也无法产生真正的宗教,所以在中国只能产生“世俗宗教”,而这种宗教的特点,就是在等级制中保持着对于祖先神灵力量的信仰和崇拜,甚至,韦伯认为,中国的语言中也没有专门的名词,它只是儒教的“教义”的别称。

世俗宗教只是为了改造,所以“礼”是为了建立自己的伦理,“孝”只是为了维护等级制的统治,正是在这样的思想之下,中国社会缺少自由,缺乏自然科学思维,缺乏自然法与形式的法律逻辑,当然,更缺少产生财产私有制。“儒教仅仅是人间的俗人伦理”,也就是说,儒教适应的是秩序,是政治准则,是礼仪规则,它关心的是世间的东西,所以韦伯认为,儒教是一种入世的宗教,“从其本义上讲,都是此岸性的。”而道教,韦伯将其视为一种神秘主义的异端,老子的无为,避世,小国寡欲,以及成为道教之后修炼肉体的长寿术,看起来是出世的,但其实和儒教一样,渴求的是一种伦理:“一方是理性主义的士,他倾向于理性地由官吏治理的福利国家的中央集权制;另一方则是神秘主义者,其自我完善不可能由国家的事务性文明政策来推动,他要求尽可能地自治和小国寡民的自给自足,这些小国可以形成一种淳朴的农民或市民道德之乡。”只不过,在神秘主义和避世哲学影响下,道教越来越趋向于异端宗教,甚至最后变成了完全阻碍理性主义发展的巫术和魔法,“从道教里都找不出通往理性的——不管是入世的还是出世的——生活方式论之路,相反,道教的巫术只能成为产生这种方法论的严重障碍之一。”

儒教和道教都是入世的,都是传统主义的,甚至都是和平主义的,都是为了维护等级秩序,所以那种经济伦理的理性主义很难在中国出现。韦伯得出这个结论,其实还从另一种角度却解析,那就是和西方的新教理性主义作对比,正如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提出的观点一样,他认为清教在采取拒世的形式中,以禁欲主义的方式使得世界理想化,从而在改造世界的积极行动中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判断一种宗教代表的理性主义阶段时,有两个彼此有多方面内在联系的标准。第一个是宗教脱掉巫术的程度;第二个是宗教将神同世界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对立的宗教本身同世界的伦理关系系统地统一起来的程度。”把儒教和清教放在同一纬度进行考察,韦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一是挣脱巫术而与世界产生“强烈、庄严的紧张关系”,另外就是被造物的客观化形成了一种系统。

儒教是入世的,所以它没有和现世的紧张关系,维系它的是社会的等级伦理,甚至在道教里变成了神秘主义的巫术;儒教也没有将被造物客观化,“与此截然相反,中国伦理在自然成长起来的个人联合体(或并入、模仿这种联合体的组织)的天地里发挥了最大的动力。”也正是这种组织关系,使得中国社会建立的是一种家族纽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血缘共同体,所以,“宗教义务却仅仅表现为在有机形成的个人关系内部发挥自己的作用”。所以在儒教里没有清教的禁欲主义,没有理性改造世界,更没有从伦理上去理性地征服世界,“儒教理性主义意味着理性的适应世界;清教理性主义则意味着理性地把握世界。”

“宁作太平犬,不作离乱民”,在19世纪后期的中国,韦伯似乎听到了儒教传统再一次发声,它是回归,它是和平主义,它是对理性的否定,而在这样的爱国思想下,中国只不过在寻找那一个适应的社会,而这个社会注定远离产生资本主义的宗教伦理:

中国尽管有形形色色的异端裁判,但是较之不宽容,起码较之加尔文清教的不宽容,有远为博大的宗教宽容,此外,还有广泛的物资交换自由、和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生产方式自由以及丝毫没有对商人习气的厌恶:所有这些都未能让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出现。正是在这个典型的营利之国反倒可以研究:营利欲、高度甚至极端推崇财富以及功利主义的“理性主义”本身,都同近代资本主义了无缘份。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编号:B82·1970502·0370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出版:三联书店
版本:1987年12月第一版
定价:9.80元
页数:252页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德国社会科学家,他对民族经济的研究超越了经济学家的理论素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作为《宗教社会学论集》的第一部,主要研究了西方的宗教改革与近代资本主义的联系,其中充满了西方式的自豪感。马克斯·韦伯对资本主义的定义中强调了理性主义的劳动组织,而他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精神”即“一种要求伦理认可的确定生活准则”,它与传统的“前资本主义精神”的本质区别在于获利的方式不再是置任何伦理道德于不顾。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唯一的确定性

现在,它走出修道院,将修道院的大门“呼”地关上,大步跨入生活的集市,开始把自己的规矩条理渗透到生活的常规之中,把它塑造成一种尘世中的生活,但这种生活既不是属于尘世的,也不是为尘世的。
       ——《世俗禁欲主义的宗教基础》

禁欲主义是在上帝的绝对超验性中保持宗教虔诚,是在对于“一切和肉体有关的都是堕落”的严酷教义中进行苦修来世,是将追求财富的欲望斥为卑鄙无耻中恪守无欲的信仰,但是当宗教改革打开了那扇修道院的大门,当新教徒告别了天主教传统的禁欲主义,他们如何在生活的集市中保持虔诚的信仰,取得上帝的恩宠,甚至在俗世中产生个人推动力,有理性地监督自己?宗教改革扩大了修行的领域,当新教徒走进尘世的时候,他如何把禁欲主义注入其行为之中?

或者表面看起来,禁欲主义和理性主义有着悖反的一面,甚至新教徒的世俗化信仰和传统天主教徒拒绝尘世的苦修有着矛盾而对立的一面,但是当韦伯说这样的禁欲主义是“既不是属于尘世的,也不是为尘世的”的时候,他其实已经在寻找一种“理想类型”,以自然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理想模式”方法,进行超经验的、纯观念的研究,然后再以“理性类型”作为参照系来解释经验的现实的对象和关系,禁欲主义和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紧密关系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它既不属于尘世也不为尘世,实际上就是把宗教改革的世俗化努力仅仅看成是一种表象,而其内在的本质是禁欲主义所具有的的宗教永恒内在特征,这种内在特征产生了最本质的伦理基础,而正是具有宗教意义的伦理延伸出的劳动观念、职业精神和道德伦理,组成了理性的资本主义精神,从而在近代以来的经济生活中变成了一种普遍意义的价值观。

“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这就是本文力图论证的观点。”但是这样的理想类型如何建立?要建立这样的理想类型,要阐述这样的理想模式,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是资本主义精神,什么是新教伦理。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是现代生活中最决定命运的力量,这种力量在其表现形式上则是一种理性的、系统的、专门化的科学职业,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在音乐、艺术、建筑以及其它文化地域中都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并非有资本主义就有资本主义精神,韦伯明确表示,尽管资本主义在中国、印度,巴比伦,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在中世纪都曾存在过,但是他们都不是科学的、理性的资本主义,或者说它们并不具备真正的资本主义精神,在他看来,只有像西方那样,具有理性的、系统的、专门化的科学职业,只有在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具备依赖于利用交换的机会来谋取利润的经济行为,只有“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才能形成资本主义精神。

但是这也并非是资本主义精神真正内在的本质,那些经济行为、组织方式和职业特点,仅仅是表现形式而已,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必须从历史概念的方法论上进行阐述,也就是在时间序列中首先要建立“理想类型”:“这些概念并不是要以抽象的普遍公式来把握历史实在,而是要以具体发生着的各组关系来把握,而这些关系必然地具有一种特别独一无二的个体性特征。”将历史个体联合成一种复合体,才能形成一个概念整体。那么这样的历史整体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呢?当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时间就是金钱”“信用就是金钱”“金钱具有孳生繁衍性”“善付钱者是别人钱袋的主人”的时候,它们内在的要求是不是具有资本主义精神?富兰克林也是关于资本主义的伦理,他提出的是从商的精明,提出的是“要在人身上赚钱”,是一种精于某种天职的结果,甚至引用圣经中的那句话:“你看见办事殷勤的人么,他必站在君王面前。”它是一种美德和能力,但是在韦伯看来,这是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基础,是资本主义的一条首要原则,但是这只是一种前资本主义精神,甚至是一种功利主义,但并不是宗教改革之后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真正实质。

“钱,只要能赚,他就想赚。”这是十五、十六世纪的意志著名工商业和高利贷家族福格家族的创始人福格的一句话,他和富兰克林财富观的不同在于,富兰克林所要求的的是商人的大胆和在道德上的个人嗜好,而福格所说的是一种更具伦理色彩的劝世格言,而这两种资本主义精神的区别并不在于在赚钱欲望的发展程度上,而是是否在伦理许可的范围内确定生活准则,“能赚就想赚”其实是一种能动性,是一种自我约束下的创造,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精神的意义就在于“它会创造出自己的资本和货币供给来作为达到自身目的的手段”,在韦伯看来,推动这种能动性的不是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投机商,不是经济冒险家,不是大金融家,而是相反,“是那些在冷酷无情的生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既精打细算又敢想敢为。”他们的品质是节制有度,是讲究信用,是精明强干,是“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事业中,并且固守着严格的资产阶级观点和原则”。

马克斯·韦伯:禁欲主义是一种理性的天职

再通俗一点讲,获利仅仅作为一种职业,而每个人都感到对这种职业具有一种伦理义务,他们不是为了往上爬的企业家,不是拥有权力而沾沾自喜的人,相反,他们对于自己带有社会声誉的那种外在标记而感到窘迫的人,在他们看来,财富带来的仅仅是一种让自己感觉到做好了本职工作而已,所以这样一种职业观和财富观才是科学的,理性的——在很多人看来,资本主义表现的是一种活力的欲望,一种对于金钱的追求,但是韦伯认为,对财富的欲望,是一种非理性,而资本主义的实质就是对于这种非理性欲望的抑制,是一种理性下的缓解,甚至用一种既冷酷无情又精打细算的方式来积累财富。所以,资本主义精神的最重要特点就是这种理性主义:“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完全可以理解为理性主义整体发展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从理性主义对于生活基本问题的根本立场中演绎出来。”

而理性主义所包含的就是科学的职业观,但是这种职业是如何在宗教永恒乃在特征上进行体现的?作为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路德在翻译圣经时用刀了这个词,职业其宗教意义就是“上帝安排的任务”,是个人道德的最高形式,是对履行世俗事物的一种标准,也正是使得世俗活动有了宗教意义,所以职业思想在新教徒里变成了一种理性需求。上帝安排的任务,就是上帝应许的生存方式,就是要人完成个人在现世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种“天职”,而在之后的加尔文主义中,这种宗教特征和世俗生活的关系越来越一体,最后变成了一种具有宗教基础的禁欲主义。

韦伯考察了历史上的四种禁欲主义的新教形式:加尔文宗、虔信派、循道派和从浸礼运动中分裂出来的一些宗派。加尔文宗宣称《圣经》是信仰的唯一源泉,他们所主张的就是上帝预定论,“按照上帝的旨意,为了体现上帝的荣耀,一部分人与天使被预先赐予永恒的生命,另—部分则预先注定了永恒的死亡。”这是上帝的恩宠,一部分永生,一部分人死亡,都是上帝体现它的荣耀,也就是说,不管是生还是死,都是上帝的恩宠,也就是上帝的意志决定了一切,“其全部意义在于上帝,而不在于人;上帝不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相反,人类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上帝。”在这样的教义下,他们所要探寻的是“唯一的确定性”,也就是说,上帝在何种绝对标准中让人成为“上帝的选民”,得到上帝的恩宠,其意义在于,当教徒把自己看成是选民的时候,他就要和一切魔鬼作斗争,这是对上帝忠诚的绝对责任,另外一方面,他们在世俗生活中寻找自信,驱散宗教里的疑虑,从而给自己带来恩宠的确定性。

所以,自我控制就会变得非常重要,行善不是个别的,不是一时的,而是一辈子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在俗世生活中,一切都具有了宗教意义,也就是在这个层面上说,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恩宠状态”。而在虔信派里,上帝预定论最后就发展成了禁欲主义,“它的成员力图在这个团体内过一种摆脱了尘世的种种诱惑、在一切细节上都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的生活,从而得以通过他们日常生活中显示出来的外在标记确信自己的重生。”进入俗世是一种重生,而这种重生是隔开了选民和世人,只有在忏悔中才能看见上帝的恩宠,所以忏悔导向的是禁欲,不仅仅是行为当时上,也在情感上。而循道宗的信徒在条理性、系统化的行为中,寻求一种“唯一的确定性”,以一种禁欲主义的伦理观保持恒久的理性;浸礼宗各派也是在追求“唯一的确定性”,他们甚至以最极端的形式完成了对尘世的宗教理性化。

四种教派都向往一种上帝的恩宠,都在寻找“唯一的确定性”,都在世俗生活中强调禁欲主义,那么禁欲主义如何体现资本主义精神?职业是上帝赐予的天职,是获得恩宠的唯一方式,而职业的表现形式就是用来禁欲的劳动,“他(指有专门技艺的劳动者)会井然有序地进行工作,反之其他人却陷入长期的,迷乱状态中,他们的事业既无适宜的时间也无恰当的处所。”韦伯引用巴克斯特的这句话,所要揭示的是两个仪式,劳动是不至于陷入迷乱的解脱方式,而劳动又是虔诚的表现,“虔诚的表征便是他从事职业一丝不苟,颇有条理。”也就是说,一种职业的成功标准不是它提供了多少财富,而是具有的道德标准是否得到了上帝的青睐,所以韦伯认为,“强调固定职业的禁欲意义为近代的专业性劳动分工提供了道德依据;同样,以神意来解释追逐利润也为实业家们的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

禁欲就是痛恨一切沾染有迷信的事物,禁欲就是对于感性的东西的厌恶,禁欲就是对私有财产的谴责,而禁欲主义的节俭却能增加财富,却能积累资本,所以禁欲主义在一种理性之下影响和哺育了近代经济人。这样的内在逻辑就是:资产阶级商人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上帝的恩宠,得到了上帝的祝福,所以他们听从自己对于金钱利益的支配,并把它作为一种责任,在有节制的生活中,在认真的工作中,“他们对待自己的工作如同对待上帝赐予的毕生目标一般”。

这是禁欲主义带来的“唯一的确定性”,也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唯一的确定性”,但是当宗教改革带来了世俗化的生活,这种唯一的确定性却并遭遇了危机,特别是现代社会发展之后,禁欲主义逃出了铁笼,在机器生产中,越来越远离了禁欲主义,甚至又变成了对于财富欲望的追逐,“在其获得最高发展的地方——美国,财富的追求已被剥除了其原有的宗教和伦理涵义,而趋于和纯粹世俗的情欲相关联,事实上这正是使其常常具有体育竞争之特征的原因所在。”所以韦伯强调的禁欲主义,强调的理性作用,强调的道德伦理,其目的更是在经济社会中重新发掘资本主义精神,揭示历史发展的真理:“但我们也应当而且有必要去探究新教的禁欲主义在其发展中及其特征上又怎样反过来受到整个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