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2 控烟的尴尬
应该说,杭州市从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到是3月1日全面控烟,打的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控烟大革命,昨日大限已到,宣传劝导者上街行动,有电台甚至让主持人带上防毒面具,一下子把吸烟的危害上升到了毒品的范畴,虽然效果奇特,但还是感觉背后是一次炒作的行为艺术。
自从1492年哥伦布从美洲把烟草带回欧洲种植,它也结束了作为观赏植物的历史,在500多年的历史中,烟草也一直受到非公正的待遇,甚至就是以毒品的面目出现。从16世纪开始,烟草就受到广泛谴责。英国的吸烟者作为罪犯曾被反剪捆绑着押赴刑场;从1635年起,瑞士严令禁烟,禁止任何饭店、客栈接待吸烟者,吸烟者将受到鞭笞、火烙和流放等严厉刑罚;希腊教会的禁烟令更为严酷,它规定,第一次的违规者要受鞭打,第二次违反者要判死刑,拥有鼻烟者要劓刑,如此不一而足。
如此,防毒面具的出现则还原了烟草作为毒品的地位,对于广大烟民来说,被当成是吸毒者是不是一种不公正的歧视?知名媒体人梁文道也曾在电视的访谈节目中表示:禁烟,如果从保护非烟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该大力支持;但如果单纯地认为吸烟是一种陋习就该被禁止,则有歧视与侵犯烟民权利的嫌疑。
梁文道大约是个老烟民,禁烟之后的痛苦大概感同身受,所以要提出这样的人权质疑。看起来似乎有理,但是很明显混淆了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并不是说个人从此以后不能吸烟,而是不能在公共场合吸烟,因为一个人吸烟而使别人遭受健康威胁,这起码是一个道德问题。
吸烟有害,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对于控烟和戒烟,在法理上我是拥护的,作为一个烟民,也有早点脱离苦海的雄心壮志,但是戒烟之难难于上青天,一个城市卫生部门的《条例》到底有多少法律震慑力,以及背后的管理逻辑多少具有合理性,也不得不深思一下。
《杭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医院、幼儿园、学校、各类展馆、体育场馆、公共汽车、出租车、电影院、公共电梯内部、办公室、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会议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商场、超市、网吧等区域,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专用吸烟室以外区域禁止吸烟。昨天开大会,会场里是一直不准吸烟的,而现在新实施条例,贵宾室自然也成了禁烟区域,有人在抽烟,工作人员上来劝说,不得吸烟,并临时把烟灰缸拿走。人走了照例还是吞云吐雾了。
杭州有200多万烟民,与之相比,执法人员数量非常少,为了让控烟条例贯彻到位,杭州提出的口号是“人人都是卫生监督员”。以期打一场“人民战争”:杭州市卫生局、健康办等多家单位联合在全市招聘义务控烟监督员。监督员分两类:社会监督员和单位监督员,监督员的职责主要以劝导教育为主,有权要求违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烟单位履行禁烟职责,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但是没有处罚权,罚款的执法权由卫生监督部门执行。这里明显会有一个执行中的尴尬,监督员是志愿者的性质,没有处罚执行权,当然更没有劳务收入,只能凭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社会公益的热忱,而遇到违反条例的吸烟者,只能劝阻,这就容易造成对执法的不严,也容易使法律最后沦为一纸空文。
早在1995年,杭州市就出台了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市长令《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对市区范围内9个公共场所实行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下半年,杭州正式启动控烟立法工作,明确列出了13类禁止吸烟的场所。从市长令到条例,从9个到13类,杭州对于控烟、禁烟的力度发生了怎样的改变?看上去从范围、罚款数量和禁烟场所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相同的疑问依然存在,作为区域性条例,作为志愿者为主体的条例,多大程度上会改变社会吸烟的现状?
香港也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禁烟,在香港每天有104名穿着黑色马甲走在街头,监管香港70万烟民。这些禁烟督察不仅接受过防卫术训练,工作时还要穿着安全鞋,携带驱狗器等装备,对不配合者会由警务人员出面,罪加一等。
杭州控烟志愿者和香港禁烟督察当然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也就不奇怪,为什么香港的禁烟运动会取得良好的效果。轰轰烈烈的控烟大革命带来的或许是一场雷声大雨点小的行为艺术,禁烟要靠个人,这几乎是个定论,虽然外部可以约束规范,但治本应该是:在社会层面斩断利益链,在个人层面保持心理上的拒绝,而这在目前阶段,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几乎是个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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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前: 元宵在别处
顾后: 两会:商家逐利的大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