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前世回眸,今生闭嘴

这是切斯瓦夫·米沃什所说的“‘闹哄哄’的丑陋时代”,这是福柯所定义的“真理的秩序和关于真理的策略”,这是网络神化和网络妖魔化走向两极的尴尬现实,而在这个“网络乌托邦”里,迷乱的数字正上升为法的精神。

昨天,一条新闻引起了网络的巨大震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据说目的是“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也是继2013年8月20日到8月31日开展的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主的网络“严打”行动之后,对于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打击的一出重拳。在9月4日的时候,《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称,“对谣言盛行、谬种流布当然要依法亮剑,但也不能因噎废食;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所以从8月底开始舆论宣传风向渐变,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另一方面也要严防扩大化。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

存在网络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当然要打击,但是如何打击,如何定罪,如何量化,或者说,如何厘清网络发言的法律边界,如何使用明确的法律标尺,还是需要一种科学、严谨的精神。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作出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而其中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标准是如何制定的?被点击、浏览5000次和转发500次是不是一个绝对的上线?这是根据新华网、人民网等官方媒体的数字还是根据新浪网、腾讯网等商业网站的信息而界定的?或者说,点击浏览次数、转发次数和网站本身的流量密切相关,是不是只在大网站发布诽谤信息才会有如此下场?很多小网站,本身流量有限,或者根本不能达到点击浏览5000和转发500次的量,那么是不是永远不会成为诽谤信息,永远不会列入“情节严重”之列?这是其一,另外,对于信息的传播是不是一定会一对一的浏览和转发?也就是说,一百多个人在同时看到一条信息,是按100次算还是1次算?如果我的转发是人为转发,用刷屏的方式轻易抵达5000次是不是就认定为情节严重?

数字化是一种量化,但并不是可以上纲上线的唯一标准,这种随机性、偶然性和人为性却成为量刑的一个标准,真的充满了幼稚、感性的味道,甚至有些无知和脑残,也违背了科学、严谨的精神。孙军工表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如何界定诽谤信息,如何成为“情节严重”,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果信息传播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即使转发点击浏览50000次转发5000次也不能简单认定,而的确是“情节严重”的,低于5000和500当然也可以入罪。

对于这个较为严格的“门槛”,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不同看法,@宁波律师:“太恐怖了,要知道,所谓点击转发,是可以制造的。”@昌平检察:“那么如果有人故意换id刷点击量的话怎么办?”还有的质疑显然是用游戏精神来解构这个条款:如果只是被转发了499次,是不是就不是“情节严重”了?@五岳散人干脆将这样的司法解释说成是“不取决于官方的雅量,取决于看守所的容量”。

从499次到500次,是一条法律的鸿沟,是天堂和地域的分界线,而这“最后一根稻草”到底具有怎样的杀伤力也只有那些用数字作为法的精神的人士心里清楚了。闹哄哄的丑陋时代,其实将自家的底裤都露了出来,甚至有的根本没穿内裤,“权力在实施自己的过程中得到了快感,它盘问、监督、窥视、找寻、翻掘、触摸、揭发;而另一方面,快感又因它对权力的挣脱和逃避,对权力的愚弄和嘲笑而被激发出来。”这或许就是我们生活的网络时代,而那些“一定范围的话语”已经完全成为“正确的话语”,成为“关于真理的秩序和关于真理的策略”。

佛曰,前世五百次的回眸,才换得今世的擦肩而过。其实,前世积攒了多少次回眸已经无关紧要,500次或者499次,而通向那条路其实只有一种办法: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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