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2《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在实践中返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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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学根本不应该把自己强加于人,它应该像它对于它的创立者那样成为一种需要。
    ——《前言》    

预料到人们会给它取各种不同的名字,误解在所难免;知道会有敌意的态度,会对思辨指手画脚;也想到会有人用以前的老一套来反驳,会指斥它是一种邪说……误解也罢,敌意也好,完全否定也有可能,当费希特已经预知了自己知识学的学说会有这样的命运,所以他才认为知识学不是一种强加于人的学说,而是一种“需要”,需要才是内在的,才是自我的,才是绝对的,而提出这样学说的人才是真正的创立者:费希特认为自己是一种独立思考,也希望别人“自己出来反驳我”,更希望未来的评论家“先吃透整体”,然后用整体的观点去考察各个别的思想。

费希特写于1795年复活节的前言,短短几句话就说出了自己思想的意义,当然更直接地将自己的知识学放在了成为一种“需要”的位置,而在他看来,对知识学的阐述就意味着“发现了真正的哲学”,而这种对哲学的发现在另一个意义上则是“发现了哲学上升为一门明白无误的科学所必经的道路”。知识学是真正的哲学,是一种完全的需要,所以从哲学上升为一门明白无误的科学,也有着“必经的道路”——真正的哲学,从哲学到科学必经的道路,知识学就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学说,而费希特阐述知识学的过程,也完全遵从逻辑的方法,最终使之成为一种需要。

那么,知识学具有怎样的原理?费希特首先提出了“绝对无条件的原理”,这一原理就是人类一切知识的“绝对第一的、无条件的原理”,它是不可证明的,也是不可规定的,这种不可能证明、不可规定就决定了作为基础的“事实行动”的性质,它是一切意识的基础,“是一切意识所唯一来赖以成为可能的那种东西”,所以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意识的诸经验规定之一,所以在后面费希特得出的结论是:知识学是一种先验的存在。费希特提出了一个命题:A是A,这是一个无须再凭任何根据就是明确无误的命题,而设定这个命题表明了A和A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之间的必然关联是直截了当地和无需任何根据被设定起来的。”那么既然无需任何根据而设定,A和A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关联,那么这种设定必定是在自我之中的,所以这个命题的设定可以表述如下:“如果A是在自我之中被设定的,则它是被设定的”。

A由自我设定,A直截了当地“而且仅仅由于它一般地设定于自我之中”,那么在自我之中有着永远等同的、单一的、同一的某个东西也被设定了,或者可以写成我=我,我是我——A=A是明白无误的命题,那么“我是”也是明白无误的,由此,费希特认为,“一切意识经验的事实的理由根据就在于,在自我中的一切设定之前,自我本身就先已设定了。”回到出发点,费希特说,直截了当被设定的、以自己本身为根据的东西,就是人类精神的某一行动的根据,而这就是整个知识学的一切行动,所以它具有行动的纯粹品行。自我设定自我,一方面,自我设定了单纯设定,另一方面,它的单纯设定设定自我的存在,所以自我既是行动者也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与事实是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同一个东西——“我是”就是一种事实行动的表述,是知识学唯一的基础的表述。自我设定自己,所以它是,它存在;既然它是,它存在,所以它设定自己——因此自我“直截了当地必然地是”,而这又推导出:对自己本身而言不是、不存在的那种东西,就不是自我,费希特将其表述为:“自我为自我而是。”我只对我而言才是,但对我而言我必然地是,由此,“自我自己就直截了当地设定它自己的存在”,在这里,不是A=A充当了命题“我是”的根据,而是反过来“我是”充当了A=A的根据,而凡是应用命题A=A的一切东西,就具有实在性,而实在性就是它的本质。

这就是费希特提出的“绝对无条件的原理”。在这个绝对的无条件的原理之外,费希特又提出了内容上有条件的原理和形式上有条件的原理。-A≠A这个命题,任何人也承认是完全明确和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要证明它,是不是也可以从A=A来引导出来?这就是一种反设定,同样,-A作为-A直截了当地被设定的,所以反设定也是无需任何条件而设定的,但是这种设定是一种“对设”,费希特认为,对设在形式上也是“全然可能的、不需任何条件为前提、不以任何更高的根绝为基础的行动”,它出现在自我诸行动之间,是自我的行动之一。分而析之,-A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是:它是一个对立面,实质是:如果它是和一个有规定的A对立的、相反的,那么它也具有实质。回到当初的设定,自我是直截了当设定的,那么它进行反设定的时候,自我的对立或相反的东西,既非我也是直截了当设定的——由此,费希特阐述了人类全部知识学的第二原理:“由于单纯的反设定,或对设,非我应得到与自我所应得到的东西相反的东西、对立面。”

第一条原理是“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应得到证明和可以证明”的,它是无条件的,是已经确定的;第二条原理,反设定或对设的行动,不是推导出来的,但是是可以确切证明的。而关于形式上有条件的原理,即知识学的第三条原理,在费希特看来,“几乎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如何证明?费希特从第二条原理出发,他认为反设定和对设表明了这一原理一方面扬弃了而自己,另一方面又不扬弃自己,也就是说,A与-A,存在与非存在,实在与否定,等等都在扬弃又不扬弃的对设中,那么,它们怎样才能结合在一起加以思维而又彼此不相互取消、相互扬弃?答案是: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制约的对设,就有几个特点,一个是它们都具有实在性的特点,扬弃不扬弃中有否定性的特点,当它们相互制约,则表明经他们具有“可分割性”的特点,一个非我既然已相对于自我而对设起来,那么与之相对立的那个自我,和对设起来的那个非我,就因而都被设定为可分割的。所以费希特提出的第三条原理是:“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

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了非我,非我和自我相对立,非我和自我是可分割的,这一原理具有的辩证性在费希特看来,是哲学回溯的起点,也是知识学的关键,“没有哲学越出这种认识;但任何彻底的哲学,都应该回溯到这种认识上来;而且只要它做到了这一点,它就成了知识学。”从这个原理出发,费希特得出如下结论:A部分地-A,-A也部分地A;当在比较的东西里找寻它们对立的标志时,就出现了反题处理,也就是分析;第三原理推演出反题,也推演出了合题;反题、合题和正题,成为了一种综合,“每一个命题将包含一个综合。”由此有了批判的哲学,当建立了一个“绝对无条件的和不能由任何更高的东西规定的绝对自我”,哲学从这条原理出发始终如一地进行推论,就是知识学——知识学就是一种批判的哲学;而与批判哲学不同的是独断的哲学,“它在一个应该是更高的物的概念中设定某种东西与自在的我既相同又对立,而同时又完全武断地提出物的概念是绝对最高的概念。”——费希特认为斯宾诺莎主义就是独断哲学的产物:批判哲学中,物是在我之中设定起来的东西,在独断的哲学中,物是我在其中设定起来的东西;批判的哲学是内在的,它把一切都置于自我以内,独断的哲学则是超验的,它要超出自我以外去。

               

编号:B36·2210423·1749
作者:【德】费希特 著
出版:商务印书馆
版本:1986年07月第1版
定价:29.00元当当13.30元
ISBN:9787100017954
页数:263页

从绝对无条件的原理,到内容和形式上有条件的原理,费希特的三大原理阐述的自我的同一性、自我的对设、自我和非我的分割性。原理建立之后,费希特着手进行了理论和时间的知识学基础的探讨,而他的探讨都是对命题的综合判断,都是一种批判的哲学。他提出的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规定的,这是从第三个原理推演出来的,也就是说,一方面,自我规定自己本身,自我被赋予了绝对全部的实在性,当自我只能把自己规定为实在性,这是一种绝对地设定为实在性,也就是在它之中根本没有什么否定性;另一方面,自我设定非我,也就是说自我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那么否定性就设定在自身之中,这是一种相互规定,康德称之为“关系”。这是一种在已经建立的命题中进行的总和,费希特还进行了“两个对立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本身所包含的对立命题通过相互规定而综合”。他认为,一切实在性的来源都是自我,自我是,自我存在着,所以一切实在性是活动的,一切活动的东西是实在性,活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实在性;活动的对立面是受动,受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否定性,非我自身没有实在性,当自我是受动时,非我就有了实在性,由此,费希特认为,被赋予活动的一方,只在它没有被赋予受动的情况下,就叫做原因,被赋予受动的一方,只在它没有被赋予活动的情况下,就叫做结果——原因是原初的实在性,是直截了当地设定起来的积极的实在性,结果是一种依赖另一种实在性的实在性,原因和结果结合起来加以思考就叫做作用、效用。

这一综合分析之外,费希特还在理论知识学的基础上进行了另一种综合。自我通过活动规定它的受动,或通过受动规定它的活动,当自我被看作是绝对地被规定起来时,它就是实体,当它被设定与这个领域的一个并非无条件地规定的范围里的时候,它是偶然的,是实体中的一个偶体,实体和偶体之间存在着可分割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实体和偶体之间的区别根据,它们具有的特点是:不和偶体发生关系的实体是不可思维的,通过可能的偶体,才产生实体;没有实体,偶体也不可思维的,必须与实体的一般实在发生关系,所以,实体是一种普遍的相互关系,偶体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实体和偶体的关系在知识学的意义就在于:知识学就是在两个对立体之间插入了中间环节,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而是被继续拖延下去,而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寻找一个既相互对立又统一的新的终点——这个终点也成为一种综合的规定:通过行动和受动的交替来规定独立活动;通过独立活动来规定行动和受动的交替;行动与受动通过对方而相互规定。

到此为止,费希特提出了理论知识学的目的,那就是与世界的关系,世界是自我通过想象力产生出来,“现在既然像在目前这个体系里得到了证明的那样,证明我们的意识、我们的生命、我们的为我们的存在,即我们的作为自我的存在之所以可能,是以想象力的这种活动为根据的,那么,我们如果不想抽掉自我,也就不能丢掉这种想象力的行动。”想象力提供真理,而且提供唯一可能的真理,“承认想象力在骗人,就意味着替一种怀疑主义作论证,而这种怀疑主义教人怀疑自己的存在。”

理论知识学之外则是事件知识学,还是从第三条原理出发得出命题:自我与非我相互规定,由此费希特提出了命题:“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非我的。”费希特的这个命题包含着一个反题,而这个反题就是费希特认为是一切实践知识学的主要命题。自我是由自身所设定的自我,他就是一同一个自我,但是它又是一种具有必然规律的表象能力,那么它和绝对的自我不是同一个东西,自我进行表象活动,意味着是由自我以外的东西规定的,“这样一来,作为一般认知能力的自我,就是依存于未加规定的并且至今无法规定的非我的。而且只有通过和借助这种非我,自我才是认识。”于是有了绝对自我和认识自我的区别,它们是同一性的矛盾,而绝对自我作为一切表象的最终根据,则意味着非我是绝对自我的产物,绝对自我是非我的原因。

非我被自我所设定又与自我对立,自我本身设定了活动,也假设了另一个设定,而这个设定就有了客体,而且是经验中的客体,自我意识到客体,又有了关于客体的意识。费希特认为,这里呈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行动,一种行动是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自己为无限的和没有限制的,另一种行动则是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自己为有限的和受限制了的——在什么意义上自我是被设定为无限的,在什么情况下自我又被设定为有限的?费希特认为,只要自我的活动返回到自己本身,自我就是无限的,活动也是无限的,它只返回自身,它根本没有客体;当自我的设定活动涉及的是一个非我,活动就不再是纯粹的活动,而是给自己设定了对象的客观的活动。一种是无限的返回自己本身的活动,一种是有限地存在了客体的活动,它们之间必定存在着一个纽带,而这种纽带就是因果关系——而在没有被揭示出来之前,它们却是自相矛盾的。

从矛盾到因果,这其中需要一种界限的设立,费希特认为,这就是“努力”,“这种无限的努力向无限冲去,是一切客体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没有努力,就没有客体。”和理论知识学基础的想象力不同,努力的目的就是要完全地与自身等同,是要返回纯粹的自身,所以它是实践知识学的基础,“在自我的受限制状态与被抑制的努力的重建状态之间,只要能够指出两种状态之间的关系根据的话,要进行比较,就会成为可能”,这种可能却无需客体的任何干扰,它需要的是自己对自己发生单纯的关系,这种从单纯的主观状态出发就是感情。单纯的主观状态,以建立感情的方式发生关系,就必须有客体,而这个客体在被努力推移出去的时候,会成为不断超越界限的无限之存在——这个过程就是矛盾带来的哲学思辨,作为自在之物,它是自我的,是在自我之中的,但又不在自我之中,“这个矛盾作为一个必然的观念的对象,必须被当作我们进行一切哲学思辨的根据,并且一直就已经充当了有限精神的一切思辨和一切行为的根据,只不过人们不曾清楚地意识到它以及它所包含的矛盾罢了。”而这种矛盾所产生的的就是反思,反思是翱翔于两个相反的规定之间,是创造性的想象力的工作。

这就是费希特在知识学中提出的第二定理,由此在努力的世界里,他作出了关于规定的其他定理:第三定理是:“在自我的努力里,同时就有非我的一个反努力被设定起来,以与自我的努力相平衡。”第四定理是:“自我的努力,非我的反努力,以及两者的力量平衡,都必须被设定起来。”第五定理是:“感觉本身必须被设定和被规定起来。”第六定理是进一步规定和限制感觉,第七定理则提出冲动本身必须被设定和被规定,第八定理则提出“诸感觉自身都必能对立起来”……自我的努力和非我的努力被规定以达到平衡;感觉和冲动被设定和被规定;诸感觉自身对立起来,费希特建立这些定理,在定理提出规定,都是靠着“理想性活动”,“这样一来,感觉就被设定起来,而且为了使两者能够被设定起来,两者被综合地联结起来,却又对立起来了。”对立而联合,联合又对立,在规定中变成了一种无限,而这种无限的行动本身,就是通过表象回到我们自身上来,返回自身的行动,就完成了费希特的实践知识学基础,最终,它就像当初创立者创立时一样,“成为一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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