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7《康德——还剩下什么?》:达成自律的勇气

康德之启蒙的那种不舒适的特性就在于他在经验之彼岸进行奠基的做法。这种有资格的启蒙——如同其显示出来的那样——奠基在一种先天的道德中。
——《批判与启蒙》
启蒙是什么?是一种基于对迷信的抗拒实现的知识增长?是一种通过理性战胜非理性“愈发改善”的认识?是从“自然之强力和单纯神话式思维中”释放出来的辩证法?或者说,启蒙只是必然通达理想王国的个体事物?当莱因哈特·布兰特站在“康德坐标”处并以“不舒适的特性”引出康德的启蒙思想,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启蒙观念的质疑,由此构成了一种“批判中的批判”:当康德对前康德时期的启蒙思想进行批判而进行“思维方式的革命”,批判的意义就是回到了对“还剩下什么”的回答;而当康德的批判成为了后康德时代必须面对的“康德问题”,它对于近代以及当代西方哲学来说,还剩下什么?
这是布兰特基建于“康德问题”的一种双向批判思想:向前指出了康德作为“认识的革命者”,如何在他的“批判时期”实现了一种“哥白尼式的革命”,向后则以康德为历史和批判坐标,对于哲学的任务与使命“还剩下什么?”在启蒙这一思想中,康德对于前代的历史性贡献就在于,他是“最知名的启蒙事务代言人”,“启蒙就是人从他为自身招致的受监护状态中走出来。……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知性!这就是启蒙之箴言。”康德1784年启蒙论文的第一段话就是康德的批判式宣言,在布兰特看来,康德的启蒙观念不具有理论本性,而是具有坚决的实践本性;康德所要求的启蒙不只是一种个体的事务,而是社会之事务,它既针对专制主义国家,也针对教会;更重要的是,康德实践性的启蒙颠倒了在信仰、爱、希望三位一体中教会的作用,而是凸显了道德的优先性,也正是这种顺序的颠倒,“信徒的自律得到了保证”,并且康德所强调的“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就被给予了。
从理论本性走向实践本性,从个体事务变成社会事务,从教会的解释和传授变成了教徒的自律,康德在“还剩下什么”的发问和批判中,实际上扭转了实践性启蒙的根本使命,那就是让启蒙成为一种道德的自律,并在“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被给予中成为“共和制的国家”和“世界主义的理性宗教”,也正是这种道德的自律,在康德看来,人“不只是机器”,他成为了一个共和整体建立法则的组成部分,由此完成了一种“元层面”的公开启蒙之实施,“它并不是对具体社会弊端的一般研究,而是明确地和典范性地显示着那种法权位置,这一法权位置可供批判性的公告所支配。”布兰特将其看做是康德批判所留下的宝贵遗产,而当康德的启蒙时代已经远去,“还剩下什么”就成为了当代哲学所面临的“康德问题”,在这里,布兰特就批判了法兰克福学派阿多诺和霍克海默的“启蒙辩证法”,在他看来,他们将启蒙的目标设定为“从自然之强力和单纯神话式思维中释放出来”,却先天地加强了自然的反对力量,一开始就包含着启蒙本己的颠倒,“启蒙之开始应是与有意识的人类历史的开端同时发生的;启蒙使自身卷入了它的敌对方之中。”
启蒙卷入了自身的敌对之中,布兰特认为这是“启蒙辩证法”的幼稚,“因为他们并没有注意到,他们始终也是在谈论他们自身和控诉他们自身。”而这种自我关涉、自我批判正是康德对启蒙的阐述,也就是说启蒙始终是自我限定的。“启蒙辩证法”是对启蒙的偏离甚至是一种错误,当启蒙进入了后康德时代,布兰特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求一种扩展了的方案”,而扩展的根基就在于康德启蒙思想中最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启蒙必须“奠基在一种先天的道德中”,这也是康德“还剩下什么”这一议题最重要的遗产,由此布兰特从自身思想以及对语言与图像的批判性远离、反对实践妄想和享乐主义的认识、民主制度对法权观念的危害、对公众的中间性的驾驭、政治经济学之批判等方面赋予了启蒙任务。在批判中启蒙,在启蒙中批判,在批判的批判中回到“还剩下什么”的问题:“重要的不是增长着的知识,而是在道德和法权中达成自律的勇气,是思维方式的革命,而不是一种愈发改善的认识的纲领。”
然而,布兰特对康德“双向批判”的构建并非止步于启蒙议题的当代性重构。全书最令人瞩目的洞见在于,他将“还剩下什么”这一追问转化为对康德哲学内在结构的深层剖析,揭示出一条从感性经知性到理性、从自然经自由到自律的完整逻辑路径。这条路径的起点,恰恰是康德哲学中最易被误解也最易遭攻击的部分——空间-时间理论。布兰特毫不避讳地指出,“先验感性论”的论证是按照上帝证明的模型被构思的,这一论断看似激进,实则揭开了康德批判哲学的神学基底。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区分了三种上帝证明:宇宙论证明、本体论证明以及从本体论证明引申出的“实在性之全体”概念。而空间与时间的阐明结构惊人地对应着这三个步骤:空间作为一切经验性定位的根据,如同宇宙论证明中作为世界因果链条最终根据的上帝;空间之纯粹直观抽离于一切经验内容,如同本体论证明从概念推出存在的上帝;空间作为被无限给予的“实在性之全体”,其部分只能通过限制来实现,这又对应着神学中上帝作为完满存在的观念。布兰特并未停留于这种平行关系的揭示,而是进一步追问:理性神学在康德的论证策略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答案令人意外却又合乎逻辑——康德正是借用上帝证明的权威结构来为感性直观的无误明见性作辩护,以此对抗唯理论将感性贬为“昏暗的和混乱的”传统偏见。
| 编号:B82·2251118·2392 |
这种对抗构成了康德作为“认识的革命者”的核心要义。1768年,康德在批评莱布尼茨“位置之分析”时发现了关键问题:概念性规定无法把握不一致对称物的事实区别。这一发现带来了“巨大的光明”,使康德确信感性的纯粹形式具有独立于概念的必然性。感性不再是知性的附庸,而是以其“清晰和清楚的”明见性站立在逻辑学面前。布兰特敏锐地抓住了这一转变的社会批判性意义:“感官离弃了它的卑屈地位。”在纯粹直观与纯粹意志中,康德确立了两种“非理论的支撑物”,它们分别在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的开端处抵御着一切怀疑主义的攻击。这种抵御不是通过逻辑论证,而是通过显示(Aufweisung)——显示空间直观如何使几何学命题获得无可争议的确定性,显示道德法则如何作为“理性事实”直接呈现于意识。正如欧几里得几何学中圆规尖点的可见之“点”意味着几何学点,康德将纯粹直观中的构造点视为几何学点本身,从而将空间科学从对象认识转变为呈现抽象方程式的可能性条件。
正是这种从“使可能”到“直接显示”的过渡,引出了布兰特解读康德的核心概念——二阶性(Zweistufigkeit)。“感性论”与“分析论”的关系被大胆类比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的不可倒转的等阶次序。在“感性论”的自然状态中,纯粹直观依照本己的权能建立了几何学的确定性,仿佛一种临时的法权状态;而在“分析论”的公民状态中,直观屈从于知性,作为“扩展的量”被知性概念所规定。康德在1787年引入的“形式直观”概念更强化了这种二阶性:几何学命题的必然性不再建基于空间表象本身,而是建基于受知性领导的想象力的产生行动。布兰特将这两个阶段与Reich和Wolff的解释对立起来,认为康德从未真正实现“感性论”与“分析论”的统一,毋宁说,这种撕裂本身就是康德哲学的生命力所在。“纯粹直观就展现了其特有的本性和其本己的权利,这种权利与随后知性的那些要求构成了冲突。即便当这样的分歧没有显示出来时,这或许也只是偶然的吗,只要直观和知性不是从一种统一性中推导出来的?”
在布兰特看来,二阶性结构贯穿了康德哲学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在恶的问题上,布兰特指出康德从未成功演绎出恶的真正可能性,《实践理性批判》中,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必然联结使得“基于自由而作恶是先天不可能的”,康德最终不得不诉诸《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的“理知罪行”概念——一种在本体界自行造就恶之倾向的原初行动。这种理知罪行“就其自身而言既不是合法自由的也不是得到论证的”,但它必须被预设,因为“若没有作为一个负责任之主体的自由罪行的恶,就没有什么善”。布兰特将此称为“浮土德式的幻象”,并揭示了其论证结构与上帝存在公设的同构性:正因为道德需要这一前提,所以这一前提就获得了“客观的、实践的实在性”。这里再次显现了二阶性:现象界中不可能有违背道德法则的恶,但本体界中必须预设一种造就恶之可能性的理知罪行。这种“从‘应当’向‘存在/是’的逾越”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阿喀琉斯之踵,却也恰是其深刻之处——它承认了自然与自由之间“完全的析取关系”,同时又通过理知世界的设定试图弥合这一裂隙。
定言命令的结构更是二阶性的典范表达,布兰特强调,康德始终不谈准则的“普遍化”,而谈其“成为法则”,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准则源出于“自由决断”在自然状态中的私人性形成,而法则属于公民状态中理性存在者的共同世界。定言命令因而内在化了“必须走出自然状态”的道德必然性,它要求的不是逻辑上的可普遍化,而是“一种质的转变,即从单纯私人的或者说虽是私人的但也被普遍接受的准则到某种别的东西亦即法则的转变”。这种转变无法通过理性化或调节而达成,它要求准则“使自身适应于一种理想性的、理性上必然的、独一无二的法则秩序”。布兰特将此解读为卢梭“公意”概念的康德式转化:自然状态下的准则形成是“主观的决断自由”,公民状态下的法则遵循则是“合法而自由的意志”,定言命令的两阶段结构——首先是准则的形成,其次是对准则的法则检验——使每个成人都处于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状态过渡的十字路口,这也解释了为何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辩证论中必须引入上帝与不朽的公设:若无这些公设保证道德秩序的“陆地”,分析论中建立的道德法则就仅是“思想中的漂浮残片”。
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同样展现了二阶性的独特运作。反思性判断力提供的自然目的概念,使得有机物能在“无目的的知性原理同时有效之际”获得非神学的科学解释。但康德进而要求将自然整体视作合目的的,以便与“自由的道德意志的目的论相对接”。这里出现了布兰特所指出的关键疑难:自然目的论始终是“主观的”,而道德知识却“理应是绝对的”,康德试图通过“最终目的”概念统一两者——人的使命是在世界中实现至善,但幸福成分非人所能掌控,故必须“出于道德根据而相信”上帝使道德与幸福一致。布兰特怀疑“把反思性理性判断中的自然之合目的性转送到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必需之目的中去”的做法并不成功,这种怀疑揭示了康德体系的深层张力:自然与自由在理论层面被严格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两个领域,却在实践理性的要求下被强行统一于某种“自行实现着的预言”。康德历史哲学中的“天命”概念暴露了这种统一的脆弱性——天命“完全是在无顾道德地运作着”,将个体和国家仅作为实现和平目的的手段,这恰与定言命令中“人绝不应只是手段”的诫命相矛盾。布兰特在此划分了道德的三个阶段:个人受定言命令严格支配;国家为自我维持可采用偏离法权的手段;天命则以功利主义方式运作,这三重性恰恰反证了自然与自由无法被康德所设想的那种目的论真正统一。
正是在这种二阶性的反复展开中,“人作为目的本身”的尊严概念获得了其坚实根基,布兰特强调,康德的尊严构思独立于一切理论认识、神学形而上学乃至与动物的竞争类比,尊严“构成了一种针对其他人的防御法权,并且同时是一种私人性的自身实现之义务”,这种双重性——既是客观法权又是主观义务——源自理性存在者“本己的自由法则”,人格通过自律“超越了”作为相对目的的层面,“赢得了作为目的本身的自身”。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条款虽非严格字面引用康德,却完全在其意义上将他视为精神史上的源泉,布兰特指出,康德尊严观念的真正力量在于它“绝不可只被用作对象或手段”,这种不可工具化性不需要任何经验性支撑,而是直接源于理性存在者能够“负责地自我规定”的能力。这与先验感性论中纯粹直观的自立性相呼应:两者都确立了某个领域(感性/人格)的不可还原性,使其免于被更高阶能力(知性/他者意志)所吞并。
然而,布兰特并未止步于对康德哲学的同义反复,全书最具批判锋芒的部分在于揭示“康德问题”自身的内在困难,这些困难并非布兰特的误读,而是康德体系中真实存在的裂隙。首先是空间-时间理论的奠基性问题:如果纯粹直观如布兰特所论证的那样,其论证结构模仿了康德本人已批判为谬误的上帝证明,那么它是否同样遭受着“本体论证明”的命运?康德在“先验辩证论”中摧毁了从概念推出实在的论证,却在“先验感性论”中依赖类似的结构来确立直观的实在性,布兰特通过康德的上帝证明批判来反证对“先验感性论”的批判,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暗示,纯粹直观的明见性或许并非如其自称的那样不可怀疑。
其次是二阶性是否可被视为统一性,布兰特大胆猜测“感性论”与“逻辑学”的相继次序乃是自然状态和公民状态的映像,但他也不得不承认,“一种无可救药的撕裂因而就通过康德理论发生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回顾性地“使感性论成为分析论的一个部分”,但这种统一之思对于康德的自由思想方式而言“是不可忍受的”,布兰特问道:“直观和知性不是从一种统一性中推导出来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康德体系就不是一个严整的建筑,而是两个独立支柱的临时联盟,这解释了为何布兰特最终认为,“康德从头到尾只可以以发展史的方式得到阐释(或许不同于柏拉图)”。康德自己是“第一个批判性的阐释者”,他的哲学呈现了思想自身的历史性展开,而非静态的体系构造。
最后是“从‘应当’到‘存在’的逾越”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理知罪行、上帝公设,还是历史哲学的天命,康德都采用了同样的论证模式:因为道德需要某物,所以某物具有客观的实践实在性。布兰特指出这是一种“更高的、康德主义者在这里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模式在实践领域重复着理论理性已被禁止的非法逾越——从主观必然性推出客观实在性。布兰特的批判性在于,他并不将这种逾越视为可轻易抛弃的附属物,相反,他承认这是康德为保卫道德和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康德是否犯了错误,而在于这种错误是否不可避免,以及它揭示了理性自身的何种局限。
在“还剩下什么?”的最终回答中,布兰特给出了审慎而深刻的总结,康德的持存价值不在于他提供了解决方案,而在于他“对反于整个传统,区分了思想和认识,并且划出了认识界限”,向内通过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向外通过思想因无直观而失落对象的挫折。这种界限意识比任何具体理论都更具生命力,二阶性的撕裂不是失败的标志,而是康德诚实面对人类理性有限性的结果,自然与自由的析取关系无法被任何目的论或辩证法轻易弥合,而这恰是康德留给后世的真正遗产——一种对复杂性的坚持。布兰特对当代启蒙方案中语言批判、反对享乐主义、警惕民主对法权的危害、驾驭媒体、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五重扩展,正是基于这种界限意识:启蒙不能退化为单纯的知识增长或技术治理,它必须保持其“不舒适的特性”,即始终在经验彼岸寻找先天的道德根基。
于是,“达成自律的勇气”便获得了完整意义。它不只是对康德启蒙箴言的回响,更是对当代哲学任务的宣告——有勇气在祛魅后的世界中,依然坚持理性的自我立法;有勇气在多元主义时代,依然捍卫普遍法则的必然性;有勇气在一切皆可解构的语境中,依然承认不可侵犯的人的尊严。康德的问题或许没有终极答案,但问题本身的持存,就是对批判精神最好的辩护,布兰特的工作昭示我们:康德哲学真正剩下的,不是某个具体理论或论证,而是一种永不停歇的自我反思的态度,一种在“自然”与“公民”、“准则”与“法则”、“自然”与“自由”之间永远保持张力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拒绝将哲学简化为任何单一阶次的逻辑,而是在二阶性的反复震荡中,守护着人之理性的完整性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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