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在自然主义与宗教之间》:对理性的公共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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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民主的状态从它的政治公共领域的心跳就可以听出来。
   ——《公共空间和政治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里的心跳对于哈贝马斯来说,一直是被听到的,而且是持续地、强烈地被听到:如何建立精神理论的主体间路向,就是哈贝马斯长久以来研究的问题,他就是沿着将康德和达尔文联系起来的实用主义路线,消除了柏拉图的理念论,又不在反柏拉图主义中推向将精神活动“不合理地还原为法则上可解释的合规则性”的极端。但是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现实让他听到的是另一种有些忧心的心跳: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之后,当90年代的两极争霸终结之后,当违法国际法的伊拉克入侵之后,政治公共领域的主体间性如何发挥作用?从精神理论到政治理论的转向中,这样的民主心跳是否还能强劲地产生搏动?——或者说,康德所说的“世界公民状态”的计划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成功?

这就是面对“现代社会”的哈贝马斯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书名《在自然主义与宗教之间》就指向了现代社会的两种相反趋势:一种是伴随着治疗和优生的希望,伴随着生物基因科技、大脑研究和机器人技术的高歌猛进出现的自然主义,它是一种文化和科技的进化表现,更是理性化的世俗化结果;另一方面,信仰团体和宗教传统的赋形导致了宗教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化。无疑,“自然主义和宗教之间”首先构筑了这个时代的精神状况的矛盾,文化和社会的理性化的世俗化结果,成为了宗教传统捍卫者抨击的目标,他们认为强硬的自然主义是从启蒙运动的科学信仰的前提中发展出来的,政治上革新的宗教意识总是要和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前提决裂。面对这样的矛盾,哈贝马斯认为提出要对这两种倾向进行了反思,“这两个相反的趋势,如果两方面都不准备进行自我反思,那么世界观将日趋两极化(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分工),政治共同体的团结也会陷入危险。”

在这里,哈贝马斯的反思当然站在他的交往理论之上,当然是为了建立一种公共领域的主体间性,他一方面认为,自然主义的突飞猛进目标是对人的自然科学、对象化的自我理解,在不走向自我客观化的道路前提下,应当渗透到各种日常的、交往和行为关联中去;另一方面,宗教传统是对“缺失的东西的意识”的表达,它总是保持社会和人格的共生维度,在这个维度里,它对文化和社会理性化造成的破坏有着天然的敏感,所以只要宗教传统还能转变为有理据的话语,还能释放出世俗的真理内容,那么它就好喊着富有启示的力量。所以哈贝马斯认为,只要自由国家确保国民在宗教和世俗方面都有认识的态度,都有对历史学习的动力,那么民主的公共领域就能建立,那种心跳就能被听见,“诸复合社会,在规范方面,只有通过国民之间的、由抽象的和法律促成的团结,才能共存。”在这里,哈贝马斯将世俗意义和宗教意义的关联看成是公共领域的正确表达,这种关联的方法就是哈贝马斯所强调的“翻译”:将宗教习语翻译成世俗语言,将自然主义的理性语言也翻译成宗教语言,那么在开放态度中,两者就能通过理性内容建立关联,建立精神理论的主体间观念,“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民主共同体的政治公共领域尤其赢得了一种对于社会整合的典型意义。”

但是在建立这样的政治公共领域之前,哈贝马斯首先需要的是廓清自然主义和宗教的认识论问题,或者说需要在整体上阐明“在自然主义和宗教之间”的后形而上学思想的地位。科学和技术进步出现的自然主义,在进化论观念中变成了人对世界和自我认识的自由,而实际上在神经学家和认知科学家看来反而是一种不自由,因为进化带来的是因果上的融贯,它没有给“各种候选行动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留下任何的余地,他们将这一前提归结为:行动者将其看做是自身的自由意识是建立在自我欺骗之上的,“心灵原因”的意志自由只是一种假象。这样的决定论无疑对于严肃的哲学来说是一种挑战,但哈贝马斯认为,即使自然进化本身具有一元论视角,但是在规定精神的大脑和大脑编程的精神之间,有着相互的复杂图景,这种图景的产生和发生作用恰恰事哲学反思的结果,它本身并不是自然科学的认识,所以,哈贝马斯支持自然主义是一种“非唯科学主义”,或者说是“温和的”自然主义。

编号:B82·2231212·2045
作者:【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著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版本:2020年05月第1版
定价:58.00元当当29.00元
ISBN:9787208151505
页数:431页

在这里哈贝马斯引入了阿多诺理性主义的观点,“我自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将康德和达尔文结合起来不是产生悖论而是消除悖论,“理性是自然的他者,但又是自然的一个环节,即是它的那种成为它内在规定的前史。”——“受自然限制的自由”需要的是去先验化,就如阿多诺直觉到的主体对自然的追忆是从自主性中解放出严格意义上的自由,它发展出的两个环节就是“非同一的他者立场的不可支配性”和“主观自然不可支配性”。另一方面,自然主义和宗教发生的碰撞,又是信仰和知识的界限问题,这也是康德宗教哲学的主要论述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化解宗教基要主义对理性的批判矛盾,就需要将圣经的核心内容吸收到理性信仰中,“人们如何能习得各种宗教传统中的语义遗产,而又不混淆信仰世界和知识世界之间的界限。”宗教受到理性的检验也是宗教哲学的诞生之时,它比反对教士欺骗和蒙昧主义的斗争更为有趣。

在对“在自然主义和宗教之间”的后形而上学思想的地位进行阐明之后,哈贝马斯要做的就是让民主的状态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真正听到心跳,这就回到了建立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交往理论,作为哈贝马斯常年来研究的主题,精神主体间的观念也是从他自身意识出发建立起来的。哈贝马斯说到了自己的四种经历,在出生后和童年时,自己经历了医疗手术的创伤;上学时自身的残疾和交流障碍带来的痛苦刻骨铭心;青春期和那一代人一样受到了战争的影响;战后则在成长中感受到了“日渐自由化的政治”中的不安。从自身的经历出发,哈贝马斯认为,主体的内部反映的就是外部的东西,主观精神是通过主体间交流才和客观精神实现连接的,或者说,不存在孤立的人,也不存在纯粹主体的人,他们必须在主体和客体、内部和外部进行交换中“才会成为人”:他人的主体化目光有一种个人化的力量,我们和他人相关联才能为个人,主体间的秘密力量不会使不同的人齐一化——而这种主体间性的表现就是公共空间的建立,“从公共空间中人们可以发现社会整合的结构。”

在“致我的朋友托马斯·麦卡锡六十大寿”发表的《交往行为和去先验化理性》一文中,哈贝马斯从麦卡锡的交往行为的形式语用学前提条件中深化了他的交往理论,“具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只有跨出各自生活世界的视域,才能指向此世的事务。不存在全然没有语境的世界关联。”要达到世界关联,就需要交往的参与者对生活世界的边界进行超越并理解,从而在一个共同的客观世界中以追求真理为指向;在针对阿佩尔先验的对话原则,哈贝马斯提出了“应当考虑私人和公共自治平等起源的体制问题”,他认为,现代的强制法必须按照由合法性担保的程序而产生,要让所有可能的相关者成为理性对话的参与者。

在对现代社会的具体分析中,哈贝马斯从民主法治国家的前政治基础上入手,提出了“是否自由的世俗的国家要靠它自身不能保证的规范的前提维持生存”这一曾被恩斯特·沃尔夫冈·伯肯弗尔德表述过的问题,他将这个问题细化为两个方面:在法的完全实证化之后,政治的主导地位能否依然从世俗的资源中获得论证?是否一个世界观多元的共同体能在一种规范共识的支配下达成不止于“权宜之计”的稳定?对于这两个问题,哈贝马斯其实都是肯定的,政治的主导地位需要一个非决定论的法的有效性的概念作辩护,这样才能反对法的实证主义,而这就是“民主宪法”,宪法不是由现存的国家权力驯化出来的,是由联合起来的公民自己制定的,相反国家权力才是民主宪法的道路上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的主导地位就能得到世俗资源的论证:它既独立于宗教,又独立于形而上学的认识。从这个前政治的基础出发,回答了第二个问题,因为自由国家的宪法合法性的主张是自足的,民主宪法国家的规范前提是尊重国民的作用,国民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不是法律的收件人,“这就要求他们积极行使交往和参与的权利,并且不只是从自己的福利出发,而且还要从共同体的福利出发。”

但是哈贝马斯也认为,民主宪法国家的世俗性质在外在原因的作用下也可能在总体上失控,因为团结并不能用法律来强迫,因为市场并不能被民主化,因为私人领域会把成功的利益诉求放在第一位,当公共合法性的要求逐渐缩小,必须用理性批判的方式对待这种危机,这就是“反思”。“哲学在彻底展开理性批判的时候,也反思自己的宗教——形而上学的起源,时常也使自己处于与神学的对话之中。另一方面神学也联系到哲学对理性展开后黑格尔主义的自我反思。”只有理性经由理性,才能达到一种皈依——在这里哈贝马斯认为宗教和形而上学的相互渗透有其重要意义,这就是“翻译”,把“人之为上帝的肖像”变成“应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宗教的世俗化发挥的是“再生产”的功能性贡献,而这也是宗教放弃作为“世界图景”构想的意义所在,而对于没有宗教情怀的公民,就要从世俗知识的视角出发确信信仰与知识之间的关系。

不过对于公共领域里的宗教,哈贝马斯提出了宗教公民与世俗公民“公共理性使用”的构想,这种公共理性使用需要的是国家制度的保证,需要的是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基本法,需要的是世界观中立化的施行统治,需要将国民看做是宪法之上整合起来的集体,这就是一种政治共同体的建立,“自由且平等的公民们形成一种依据自己的规范而得到论证的和自决的联合,正是随着对这种联合的界定,产生了理性的某种公共运用的关联基础:公民们依照(对)相互之间有效的那些宪法原理(的一种有根据的解释),为他们在政治上采取的立场辩护。”当然这种预设性构想在“宽容”这一章中就变成了一种基于现实的政治公共领域构建:一方面,在超越了信仰界限中建立相互承认宽容交流的规则,从而获得主体间的承认——在这里,哈贝马斯反而认为只有划定自身的界限,才能更为宽容地对话,“只有当对所有人同等自由的观念和宽容领域的确定——它们要能够说服所有的当事者,宽容才能拔出不宽容之刺。”另一方面,宽容需要的是文化的平等对待,这里就有自由宪法对主体自由的保障,还有国民的政治自治;第三方面,则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多元主义中建立一种民主宪法,这就需要国际社会的“超国家场域”,哈贝马斯认为联合国就需要发挥这样的作用:“加强被提升为国际法主体和世界公民的个体法人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宪章就是国际“宪法化”的标志,哈贝马斯更具体地提出了四种创新:一是明确将确保和平的目标与在全球贯彻人权的政策相挂钩;二是禁止用通过威胁制裁和和平来进行强制干涉;三是局限单个国家的主权中的世界和平与集体安全的目标;四是通过将所有国家都包含在一个世界组织中,为联合国法律的优先地位和普遍结合力,创造重要前提。这样联合国就解决了国家组织中政治决定的合法化需求和合法化能力问题,这也解决了多元主义世界社会的多元现代化问题,“它们产生于主权国家之间多边协商的基础之上。”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哈贝马斯对康德提出的“世界公民状态”计划的一种呼应,但是这种跨国家的公共领域,这种基于联合国组织性的“民主宪法”的构建,是不是仅仅是一种理想甚至是一种理想主义?“这意味着可能性是有的,但是我们也不会过于乐观。”经历了911事件的哈贝马斯,也只能以这样的悲观态度为政治公共领域画上了省略号,而那种心跳似乎也越来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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