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9《山中来信》:全体的意志就是秩序
尽管我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出身都不显赫,但我有另外一种只有我这个人才愿意花那么大的代价买到的名声:我以多灾多难出了名。
——卢梭《忏悔录》草稿
卢梭的确“多灾多难”,而且多灾多难和日内瓦关系密切:1754年6月,卢梭回到了阔别26年的日内瓦,在这里他重新皈依新教并恢复了日内瓦公民身份,7年之后,他的书信体小说《新爱洛伊斯》出版,取得了巨大成功,1年后《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相继出版;但是这三本书却成为他“多灾多难”的开始,在《爱弥儿》出版1个月后,巴黎警察局奉命没收各书店门市及库存的《爱弥儿》,接着巴黎索尔邦神学院谴责《爱弥儿》及其作者,之后巴黎高等法院下令逮捕卢梭;卢梭在友人的帮助下连夜从蒙莫朗西逃离法国,从此开始了长达八年的流亡生活;之后《爱弥儿》在巴黎高等法院被当众焚毁,日内瓦小议会宣布《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为禁书,日内瓦政府下令焚烧《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并下令逮捕卢梭;1763年5月12日,卢梭致信日内瓦首席执政官法弗尔,“我正式放弃我的市民权。”9月日内瓦总检察长特农香发表《乡间来信》谴责《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并未小议会发布的逮捕卢梭的命令进行辩护;也就是在3个月后,卢梭针对《乡间来信》进行驳斥,发表了《山中来信》——书名《山中来信》就针锋相对于《乡间来信》,就“涉及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发表9封信的政论,一时如重磅炸弹,使实际掌握日内瓦政府权力的小议会几乎倒台,以致不得不下令将此书当众焚毁。
可以看出,《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是斗争的导火索,从巴黎警察局没收《爱弥儿》到神学院谴责卢梭,从高等法院逮捕卢梭到被日内瓦小议会宣布为禁书,并宣布:“只要《爱弥儿》的作者一踏上日内瓦的领土,就立即逮捕。”卢梭的两本书以及卢梭本人都招致了从政治界、法律界、宗教界的一致敌对,这正是卢梭“多灾多难”的时期,但是面对这样的“裁决”,卢梭并没有消沉,“在狂风呼啸的时候固然不应当迎风高举火把,然而今天,我们的房子已经着火了,我们就应当有所作为。”而是将多灾多难的命运转化为一种斗争的勇气和行动,在1765年1月日内瓦举行选举前夕发表了次数,为日内瓦的公民和有产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武器。在《山中来信》的序中,卢梭就阐述了为什么要进行这场斗争:一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自己当然不能坐视不管,袖手旁观、胆小怕事只能成为“人类当中最可鄙的人”,所以要为自己辩护,“这一光荣的事情就会使我的心中燃起一团烈火”;另一方面,这并不是为自己争取权利,不是为自己受到压迫而口诛笔伐,而是为了所有人,“如果日内瓦独断专行就让它独断专行,卢梭蒙受冤屈就让他蒙受冤屈,这样下去,我们的宗教,我们的自由和正义,岂不堪虑!”
从为自己辩护到为所有人争取自由和正义,这正是《山中来信》的政论结构,在第一封信中,卢梭就阐述了论战的三个层次:首先从“我自己”谈起,谈受到的伤害,谈日内瓦官员的武断作风;然后,“忘记我自己”,于是,“我就谈你们”,谈你们的处境,谈共和国的形势,谈日内瓦的问题;从我自己到“你们”,这当然不是卢梭政论的终极目标,而是要将我和你们结合起来,再谈“我们”,关于宗教,关于法律,关于正义,关于自由,关于社会契约,都是从我和“你们”出发构建更为普遍的问题,更为自由和正义的社会,这就是卢梭最终的目的:从“我们的房子已经着火了”的现实出发,以“我们就应当有所作为”的决心和勇气,构建属于“我们的宗教,我们的自由和正义”。
从“我”自己的问题说起,就从卢梭被下令焚毁的书说起,之所以书要被焚毁,日内瓦小议会的罪名有两条:“亵渎宗教的、诱人为恶的和语言放肆的”,书中通篇充满了诋毁神明和污蔑宗教的言论,所以卢梭的意图是要破坏、动摇和摧毁基督教教义的基本原则;第二条罪状则是:“这两本书攻击各国的政府”;当然在卢梭看来,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自己发出的逮捕令“既不是判决书,也不是监禁令,向只是临时拘留,既不影响我申诉和抗辩的权利,又同时是为了此后按照政府的法令和《教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做准备”。对此,卢梭首先承认,作为一个人,写书当然会犯错误,但是犯错误或者无心或者粗心,都是人之常情,但是因此而受迫害就是一种无情,在这里,卢梭显然区别了错误和罪,“事实上,一本含有错误论点的书与一本毒害公众的书之间,是大有区别的。”之所以当局和小议会要罪加于卢梭身上,就是一种政治迫害,“他试图毁灭的,不仅只是我的名声,而是我的荣誉、我的自由和我的生命。”
关于书亵渎了宗教,卢梭认为宗教问题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教义,另一部分是道德,教义部分又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我们的义务的教义,这一部分的教义是道德的基础,而另一部分涉及的是纯属思辨性质问题的教义,卢梭认为“它讨论的是信仰问题”。如此区分,卢梭认为,对涉及教义的这一部分纯属理智的范围,虽然这一部分的错误是有害的,但它只害及误入歧途的人,只对他们的来生有害,当然不属于人间的法院管辖;涉及道德的一部分宗教问题,是和正义、公共的福祉和对自然法、人为法的服从,以及对社会道德及个人与公民的义务履行问题,这才是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而政府应当过问的不是错误的教义,而是“各种必将割断社会联系的有害言行”。卢梭认为,自己写作的《信仰自白》并没有攻击真正的宗教教义,反而对它进行了阐述,相反,卢梭认为自己所抨击的、所批判的,所驳斥的,“是盲目的宗教狂热和迷信与愚蠢的偏见。”他认为,迷信是人类最可怕的灾祸,自己对盲目的宗教狂热和迷信进行抨击和批判,何错之有?
从个体对宗教的狂热和迷信,卢梭接着认为这种行为对国家来说也没有任何好处,当一个国家把基督教当成国家的宗教并成为立法体系的一部分,意味着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有害于宗教,另一个有害于国家。”耶稣基督治理的不是这个世界,但是如果把宗教当成了国家治理的工具,那么宗教就变成了暴君手中的武器,变成了压迫着手中的工具,“他们在那些把宗教纳入政治体系的基督教国家里制造了许多麻烦和纠纷。”宗教的国家化就是使得权力正当化,而这正是日内瓦宗教合一的贵族制国家的最大弊病。卢梭人认为,纯粹的基督教是普遍的社会团体,而不是篡夺一切利益的敲门砖;民族的宗教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看起来是对国家有用的,但是对人类来说是有害的,反过来说它当然对国家也有害,“我认为,只要不介入国家的体制,基督教就是人类最好的宗教。”从宗教问题的区分,到国家宗教的错误,卢梭再回到自己所写的书,回到自己书中的“错误”,“我这些看法即使是错误的,我犯的是政治错误,怎么能说我亵渎宗教呢?”
编号:B36·2240422·2107 |
在阐述宗教和政治的关系之后,卢梭讨论了日内瓦的宗教,他提出了三个疑点:第一个疑点,这个国家的宗教究竟是什么宗教?第二个疑点,自己是怎么攻击它的,第三个疑点,他们按照什么法律审判自己。对于第一个疑点,卢梭认为,这个国家的宗教是新福音教,新教的基本观点即:承认《圣经》是衡量人们信仰的标准;除了自己的理解之外,其他任何人对《圣经》的解释都是不被认可的;这两个观点合起来就是:在信仰问题上每个人都是自己唯一的裁判官,只有自己具有权威性,这是信仰的本质,同样这也是宗教改革的目的——宽容,“新教是持宽容态度的宗教,它的本质决定了它不排除异己;正是由于它有成为持宽容态度的宗教的可能,所以它才成了宽容的宗教。它唯一不能宽容的是不宽容。”所以卢梭认为,日内瓦教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信仰宣言,而且它背离了宗教改革的原则,甚至破坏了国家的法律。
从宗教改革的原则论述中,卢梭引用了“他们”的一个观点,“上帝并不直接向每个人都表露他的意志;他通过他的使者告诉人们,而他的使者行奇迹作为他们的使命的证据。”这就把教会的权力说成了上帝的意志,而卢梭的作为在他们看来就是对奇迹的否定,“谁否定奇迹,就等于是否定上帝的使者;谁否定上帝的使者,就等于是否定神的启示,而让-雅克·卢梭公然否定奇迹。”对此,卢梭阐述了他的奇迹观,“耶稣不是以施展奇迹而是以讲述真理的方式开始向人们表明他来到他们中间的目的的。”耶稣施展奇迹,但是他不是为了让人们具有宗教信仰,而是在人们有了宗教信仰之后才施展奇迹,也就是说,奇迹并不是用来支持信仰的,反而是信仰的最大障碍,“把《福音书》中的那些奇迹通通删除,则全世界的人都会对耶稣基督顶礼膜拜了。”更为重要的是,卢梭认为,奇迹是否可信“要由人来判断”,所谓用奇异的现象来宣讲教义,无非是演示荒诞现象的假基督,无非是对普通人的蒙蔽。
从对宗教迷信的批判,到对国家宗教的批评,再到对奇迹的否定,卢梭所要驳斥的是日内瓦小议会对自己写书“亵渎宗教”的罪证。而第四封信和第五封信中,卢梭再次回到自己有罪的轨道上,他假定自己有罪,然后对诉讼程序和法律进行了对照,“现在,姑且就假定我有罪,但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他们对我的惩罚是否合法。”合法化问题在于:即使一个人犯了某种罪,难道就认定他也犯了其它罪?即使罪过真有其事,难道不应该探讨它到底属于那种性质的罪过?即使犯的是国事罪,是不是也应该根据法律定性之后才宣布犯了国事罪?卢梭一连提出了质问,就在于他认为,极端的司法手段本身是不公正的,教会的审理本身是有问题的,日内瓦小议会行使的权力更是犯了错,“它的权力是惩办罪犯,而不是检察他是否犯罪。”所以卢梭认为,人类的法庭是为了惩办罪行而设立的,而不是为了承办罪恶;它不是替上帝报仇雪恨的机关而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法律可以命令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但不能命令人信仰什么,“由法律规定的纪律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法律。谁攻击纪律,谁就触犯了法律,其严重性无异于破坏国家的宪法。”卢梭将矛盾对准了日内瓦小议会做出的“判决”,“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在一个尊崇理性的宗教里,把一本类似我的书那样的书说成是犯罪的法律,必然是为祸无穷的法律。为了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应当赶快把它废除。”
从宗教问题、法律问题上卢梭都进行了阐述,而对于自己的第二条罪状“攻击政府”,卢梭在第六封信里进行了驳斥,他首先从对宗教和法律的问题的阐述下了结论,“是什么使国家成为一个整体的?是它的成员的结合。它的成员何以会结合在一起?是由于有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义务。”所以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就是它的成员们的公约,而《社会契约论》中的提到的“社会契约”就是这阳一中特殊的公约,“由于这个公约,每一个人对所有的人都承担了义务;反过来,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是成员们结合的直接目的。”在社会契约中体现的“全体的意志就是秩序”,它是最高的法规,是卢梭称之为“主权者”的存在,“因此,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它实质上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在这会契约的基础上,法律就是“公意对一个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庄严的公开宣告”,政府就是“在属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目的是使这两者互相适应,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的与政治的自由”。所以《社会契约论》并不是在攻击政府更不是为了要推翻政府,而是提出了构建理想政府的模式,“然而,就唯独我所宣扬的这个政府下令把它烧了。”
卢梭从“我的”问题开始谈起,接着从“你们”的问题入手,沿着这样的论战思路,最后卢梭所着力解决的则是“我们”的问题,第七封信和第八封信围绕着日内瓦的《调停法》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调停法》是对专横的权威采取的抵制办法,但是日内瓦小议会通过既成事实而消除了这一办法产生的效力,卢梭认为“你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想要得到自己的好处,“用一部分法律去破坏另一部分法律。”而这正是他论战的真正目的,《乡间来信》就是为了让所谓的否决权合理化,就是为了欺骗公众,就是要制造内乱,所以在第九封信中,卢梭以友好的态度表达了自己的政治诉求:小议会应当公正行事,建立社会契约的政治中间体,“总之,当前的问题,不是空谈,而是协同行动。如何选择对策,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所选的对策不好,你们也要大家共同执行;只要你们共同执行,它就会变成好对策。只要你们齐心协力去做,你们就会把一切该做的事情做得非常圆满。”
九封信,对宗教、法律、政治等诸问题进行了阐述,从我到你们再到“我们”,卢梭在“涉及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中阐述了自己的政治见解,在日内瓦引起了政治大地震。但是这却又成了卢梭“多灾多难”的另一个开始,由于卢梭的《山中来信》使实际掌握日内瓦政府权力的小议会几乎倒台,以致不得不下令将此书当众焚毁,一个月后的1765年1月22日,《山中来信》在海牙被焚毁,3月19日,《山中来信》在巴黎被焚毁,甚至莫蒂埃的村民在当地的教士煽动下,趁一个星光不明的夜晚向卢梭的住所投掷石头,要砸死这个“反基督者”。实际上这一段“多灾多难”的经历,卢梭早就预料到了,在《山中来信》的结尾,他如此写道:“现在,我要向居住在日内瓦的人道别了;从今以后,他们想伤害我,也伤害不了了,而我想为他们效劳,也无法效劳了。”被日内瓦的同胞抛弃,行走在流亡路上的卢梭显得伤感而无奈,但是对他来说,流亡也不正是自己的另一种斗争形式?不正是对自由和正义的另一种实践?
[本文百度已收录 总字数: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