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论自由》: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许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
每个人都是不同个体的存在,他的知识来自不同的经验,是对不用经验的思考,从而具有有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表现着他的个性,也以独特的方式去运用和解释经验。从不同的经验而来,带着不同的思考,趋向于不同的运用和解释,所以这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所以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特权,所以这更是“人的正当的条件。”
约翰·密尔如此界定个人,就在于阐述个性的意义,一方面个性是个人只为个人的条件,也是人本身就具有的特权,另一方面,这不仅对个人自我是一种发展,对自己更有价值,对他人也体现着更多的价值,因为人与人之间是互补的,是学习的,更重要的方面,个人的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并列的一个因素,是这些东西的必要条件和必要部分——从个人、他人和社会这三方面意义上来说,个性的发展就是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而要让个性得到发展,唯一要做的事就是拆除那些牢笼,让个人获得真正的自由。密尔无疑是在破的基础上立的,他举例说,加尔文学派认为“自我意志”是人类的罪行——不仅仅是加尔文学派,基督教从一开始就认为,自由意志被滥用所导致的就是人的原罪,这是与生俱来的罪恶,而即使不是原罪,人的本罪在他们看来也是自由带来的祸害,所以人类的一切所行之事都需要在“服从”之下,“凡不是义务的就是罪恶”,在他们看来,人性根本上就是坏的,任何人只有灭尽本性才能得到救赎。
密尔对加尔文派的否定,就在于高扬人性的自由精神,在他看来,只有人自己选择了生活方式,就会充分发挥他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去看的观察力,是去预测的推论力和判断力,是搜集决定之用各种材料的活动力,是作出决定的思辨力,是坚持自己的决定的毅力和自制力。观察力、推论力、判断力、活动力、思辨力、毅力和自制力,这些能力在密尔看来,都是人自由精神的体现,这种自由精神不仅是对宗教束缚的挣脱,更是对习俗的超越——自由精神可以是前进精神、进步精神,但是进步精神并不等于自由精神,因为进步精神在社会层面而言,它更容易表现为以进步的名义强加给并不情愿的人民,而自由精神却在本质上反抗这种企图,它更表现为纯粹的个体自由。
个性是人类福祉的因素,密尔将个体自由放在如此高的位置,无疑是一种对个性的解放,是对自由精神的张扬,而解放和张扬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他立足的世界缺乏这种自由,“今天敢于独行怪僻的人如此之少,这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这个时代呈现的是“人类普遍同化”:公众意见夷平了个体的意见,公众连抗拒公众意见的观念也消失了,社会上再没有“不屑苟同”的声音,所以形成了与个性为敌的强大势力,这就是社会的悲哀之处,因为人性的东西都被磨成了“一律”,再也没有自由,再也没有美丽和高贵,再也没有各种选择和行动的能力,也再也没有指向人类的福祉意义,“人类在有过一段时间不习惯于看到歧异以后,很快就会变成连想也不能想到歧异了。”甚至人性又再一次成为不敬神、不道德甚至怪异的存在。
所以密尔的用意很明显,比如赋予人自由精神,必须呼唤个体自由,而在他看来,自由不是在哲学意义上所谓的“意志自由”,而是一种公民自由和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把自由放置在公民层面,也就是在社会意义上讨论个体的权力,这是有其历史意义的。这部发表于1859年的著作,比《共产党宣言》迟了十年以上,当时的欧洲工人运动已经有了革命化的倾向,而资产阶级的发展更需要自由主义,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是其必然的要求,所以密尔将其看作是“人类中比较文明的一部分现在已经进入的进步阶段”面对的问题,而他所提出的自由问题是和“权威”有关。在早期的社会中,所谓的自由只不过是出于国家利益的一种“防御”措施,也就是统治者对于暴虐的防御,它所起到的是免于鹰王爪牙戕害的目的。可以说,那时的自由依然是以权力的形式出现的,甚至权力反过来限制了自由。
编号:B37·2240905·2177 |
密尔认为现在的社会要求的是统治者和人民的合一,统治者的意志就体现国家的意志,那么人民如何形式权力?在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那就是运用权力的人民和“权力所加的人民”之间的不同,运用权力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权力所加则是被动的行为,它还是体现着所谓“自治政府”的权力,而且那些变成人民意志的权力,也依然代表着少数的人民,并不是真正的人民权力,密尔认为,当社会只执行自己的权力,它就是一种社会暴虐,它比政治压迫更让人害怕,甚至它奴役到了人的灵魂本身。密尔的观点很明确,社会的这种压迫、奴役的权力就变成了一种权威,它是站在自由的对立面的,要让人民真正拥有权力,就需要让个体得到自由,而个体得到自由就需要合法地保障其权力的运用。在这里,密尔就将个体自由和社会规则之间的关系提了出来,并且区分了不同的界限:当任何人的行为,只涉及他人部分的时候,社会必须对它负责,如果只涉及本人部分,那就是绝对的,而且,“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密尔赋予个人自由一种绝对的权力,将个人看做是“最高主权者”,他认为自由的领域包含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有自由制定自己生活计划的自由,按照自己喜欢地去做的自由;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种种的自由都是人作为最高主权者的权力,但是密尔强调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这些自由是对本人而言的,是在自我的领域里的,“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但是自由只是为自己服务,只是体现自我主权,但也是单一的,它起不到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更不会成为一种自由精神,所以个体的自由必然要放在社会的层面,那么自由如何和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界限?密尔所提的最重要自由就是思想的自由,而思想的自由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言论的自由,所以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角度,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意义和可能性。
密尔:国家价值是组成它的全体个人价值 |
在密尔还没有写完这本书的时候,英国政府通过了《政府检举出版条例》,他戏称这是和自己的观点形成了“一个有力对照”,他认为,除了恐慌时期之外,用刑罚的手段对付政治讨论的时代早就已经过去了,而且条例所称的检举也不是政治性的检举,不是对制度批评、统治者批评或人格批评的罪行,“而是传播一种被指为不道德的教养,即认为诛弑暴君具有合法性质的教义。”所以密尔基本上对这一条例持反对意见,甚至认为当一个社会不允许发表批评言论,甚至把意见发布看成是一种特殊罪恶的时代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所以针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密尔阐述了倾听、讨论的重要性。社会对于言论和思想采取的方式无非几种:一是对于任何意见都以缄默的方式对待,那么如果其中社会所认为的错误性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就使得社会变成了一种专横,好像自己从来不会犯错,而这恰恰是一种错误;如果这个意见的部分是真理,如果将其看成是完全错误的,迫使它完全缄默,那么就闭塞了听取敌对意见的机会,真理根本没有可能让人们知道;第三,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全部是真理,如果没有自由讨论,那么即使遵守它也会是一种偏见,“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第四,教义变成了仅仅是形式上宣称的东西,那么,它就会妨碍人们去探寻根据,阻挡了真实的、善的信念从理性中生长出来。
所以密尔阐述社会对思想和言论的态度上,不仅指出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也认为自由绝不仅仅是一种动态的发表,而在双方的讨论甚至争论,这才是破除专制的自由本质,“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而人们却很少具有足够恢宏公正的心胸能调整到近于正确,因此便只有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做到。”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体现了自由和权威之间的矛盾,密尔就由此更清楚界定了社会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的限度问题。回到绪论部分所提的界限,“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如果一个人的自由不损害社会,不损害他人,那么个人自由就不应该被剥夺;如果违背了这条原则,那么社会就可以对个人进行法律的、舆论的和道德的强制、惩罚。但是这两个清晰的界限往往在现实中是模糊的,一方面,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力的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道德警察,这无疑是对和个人合法自由的践踏;另外,当个人的自由行为带来的是恶果,直接损害了本身,那么社会需要不需要制止?他人需不需要规劝?这显然是一个难题,密尔认为,如果只损害本人,社会不应当通过法律来禁止,如果公开出来破坏了社会风气,那么可以出面禁止,他人也有劝导的义务,因为这种自由已经具有了社会性,应该由社会来控制。
当然,密尔在这里提的更多的是防止社会凌驾在个人权力之上,从而剥夺了个体的自由,从而取消了自由精神。而密尔的阐述更重要的还在于自由精神具有的现实应用,自由精神必须遵守的两条原则是:个人行动如果不涉及自身以外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个人负责自己的行动,接受社会的惩罚。在这两条原则之下,自由精神就扩展到了社会各个层面,一种应用就体现在贸易自由上,密尔认为,政府不应该限定价格、制造程度,而是要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完全自由,购买者也拥有消费选购的自由,“这就是所谓自由贸易的教义;这教义和本文所主张的个人自由的原则是建立在各不相同但同等坚实的根据上的。”另外,自由必须成为一种权力,“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同样,权力也是如此,他举例说国家在教育上就不应该专制,而是以指导的方式体现个性自由,“要由国家主持一种一般的教育,这无非是要用一个模子把人们都铸成一样;而这个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有势者一无论是君主、是牧师、是贵族、或者是现代的多数人民——所乐取的一种,于是就不免随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应地形成对于人心并自然而然跟着也形成对于人身的某种专制。”
在这里就延伸出了关于反对政府干涉的几种情况,一是当个人来办的事比政府来办更好;二是可以更好发挥主动性和判断能力的事,可以让个体获得更熟习的知识;第三则是在不必要增加政府的权力祸害的事。除了第一种和第二种之外,密尔对于第三种是反对的,因为如果政府的权力被加强而出现祸害,无疑又成为了一种专制,甚至管治者自己也和被管治者一样,成为了组织和纪律的奴隶,所以让政府权力不成为专制的力量,可以更好体现对个体的尊重,对自由精神的发扬,而归根到底,“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无疑,个体的自由以及自由精神,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依然是一种国家利益的体现,依然是国家机器的运作:
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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