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4《大明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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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
   ——吏律二·公式

出自《公式》一门的“讲读律令”条目,公式门规定的是公文制作、传递和使用的规则,国家律令当然属于这一规则范畴,“讲读律令”也就意味着颁行天下的国家律令成为每个人熟记于心的规则,所以紧随其后的便是“百司官吏务要熟读”的要求:每年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则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进行考试,“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同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同时对于有“变乱成法者”的官吏,只有一个字的处罚规定,那就是“斩”。

社会上的三百六十行只要熟读、讲解、通晓律法,如果有过失可以免责一次,而官员不能讲解律意则要罪加一等,甚至如有变乱成法者要处以极刑,看起来“公式门”是对政府部门相关公文的规定,但实际上指出了律法文书的绝对权威,而这种绝对权威性就体现在国家律令一旦颁行天下将“永为遵守”,不仅是权威的写照,更是不容变更的普适之法,而这其实也是《大明律》作为中华法系完整传世的代表,地位之高的一种象征:吴元年冬十二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议定律令,“《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刊布中外”(《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七);洪武六年冬,朱元璋诏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一年后的二月书成,全书共分十三卷计六百零六条;洪武二十二年,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订《大明律》,将《名例篇》关于六篇之首,按六部归类共计三十门四百六十条;直到洪武十三年,朱元璋正式颁布《大明律》,从吴元年议定至洪武三十年颁布,《大明律》前后历经三十年时间,而一经颁布《大明律》一字未改,沿用了明朝整整一代。

一字未改就是对“永为遵守”的注解,但是对这部律法这一权威性的阐释,为什么会出现在《吏律》之中而不是阐明律法总原则的《名例》中?也不是在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中?之所以律文一字未改,之所以法律要“永为遵守”,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大明律》作为权威需要不断进行修订以达到一种完整和完善的状态,在洪武三十年五月颁行天下的“序”中,朱元璋就指出了《大明律》修订的曲折过程:“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这是制定这一法律的要求,那就是将礼律综合为治,这也是明代法制的知道思想,就像明代名臣马文升所说,明太祖“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也”(四库全书《马端肃奏议》卷十《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但是似乎刊著之后并没有制止犯罪,“奈何犯者相继”,针对这种情况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这种情况又有年矣,但是出现的新情况是:“法在有司,民不周知。”于是再次特敕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的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同时将过时的榜文禁例“尽行革去”,由此确定了《大明律》和《大诰》相结合的法制结构,“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序中所言“使臣民知所遵守”的语气显然不如“公式”中提出“永为遵守”的绝对性意义,但是不管如何,当历经三十年的《大明律》最终修订完成,也标志着中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型,而《大明律》之所以能在整个明朝中一字未改而被沿用,就在于这种绝对的权威性,绝对权威性也是律法本身的内在要求,那么《大明律》是如何被打造成中国“远追三代之盛”的法典?朱元璋“仿古为治”就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中华法系的完整传世基本法典,在《大明律》之前有《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大明律》修订参考了《唐律疏议》《宋刑统》,但是在整部律法的结构上更具系统性:明代的律法体系包含了律、令、诰、例和诏令,它们各有特点又相互配合,形成了以《大明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而《大明律》则适应洪武十三年改革官制后中央政务收了《唐六典》《元典章》以职官分类的法典布局格式的长处,改变了自《法经》起沿袭一千八百年的古代法典的结构体系,创立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为分类的体例,“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

而在六部分类之外律首则是“名例”,“名例”这一名称最初来自战国的《法经》中的“具例”,曹魏新律将其改为“刑名”,《晋律》则增加了“法例”,《北齐律》则合并刑名和法例为“名例”,《大明律》就沿用了这一名称。冠于律首的“名例”是《大明律》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刑名、法律原则、法律术语等基本内容,它对具体条文有着执导作用,比如它规定了“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规定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充分体现了礼律结合的特点;海规定了犯罪之后不通过直接司法程序而是报告给皇帝裁决的八种身份的人,这种裁决就是“八议”,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但是,“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同时还提出了“常赦所不原”的情况,也指出了“自首”的性质、二罪俱发重罪的标准和徒流迁徙地方等等,“名例”作为总原则,使得整部法律内部协调,逻辑统一。

系统性是《大明律》具有绝对权威性的一种保证,而作为修订三十年而颁行之后一字未改的律法,《大明律》更是体现了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创新性,比如为了严加惩罚官吏赃罪,专门设立了“受赃”篇,量刑明显重于唐律;较大地增加了经济立法的比重,设立了“钞法”“盐法”和“茶法”等条目;最重要的是,为了强化绝对专制,《大明律》中设立了“奸党”条目。专门列出的“奸党”在《吏律·职制》中: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编号:W87·2250406·2275
作者:怀效锋 王旭 译注
出版:中华书局
版本:2024年07月第一版
定价:50.00元当当25.00元
ISBN:9787101166552
页数:576页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的条目,“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而在“上言大臣德政”条文中明确了“奸党”的定义,“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山,即是奸党”,也就是说不论官员还是平民,如果有给皇帝上书称颂大臣政绩才德,都被称为奸党,一旦成为奸党,那么犯人被处以斩刑,他们的妻子和孩子处罚为奴,财产没收入官。除了“奸党”第一次比较明确进行定性,《大明律》中还有其他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条文,《户律》是规定国家户籍登记、人口管理、婚姻、公私财产的篇章,其中的“户役”门有“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出家修道者属于特殊人口,只有获得度牒才允许离开自己的家庭到寺庙道观中修道,“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人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另外还设置了“收留迷失子女”“收养孤老”的条文,这是解决收养非亲生子女问题的条文,立法基础就是古人对家庭或家族传承的观念。

户律中的“田宅”门设定是为了对国家和私人财产权进行保护,尤其是私人财产的保护成为《大明律》的一大特色,其中“弃毁器物稼穡等”条文规定,“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穡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官物加二等。”“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凹,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在“擅食田园瓜果”条文中则规定,“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器物稼穡、田园瓜果都是私人财产,弃毁和擅食都被视为一种侵权。另外在这一门中还有“典卖田宅”的条文,该条文中的“典”意味着只要出典人和承典人双方约定期限,只要达成典价一致,就可以进行让渡和赎回等事宜,“典”也成为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在“市廛”门中还有“和同”的交易方式,“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之所以“两不和同”会被处罚,也就意味着合理合法的是“和同”,和同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在和平协商之后达成买卖一致意见,最终完成买卖的行为,“和同”所强调的就是买卖行为中双方意愿的真实、资源、平等和有效,实际上就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基于平等的“自治”、“诚实信用”。

《大明律》保护私人财产权,建立“和同”的自治行为,同时对于生命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上也体现了律意。刑律就是关于财产和人身伤害犯罪及抓捕的犯罪篇章,它把唐律以来法典中的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的中涉及人身和财产侵害以及诉讼方面的条文进行了归纳总结,重新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十一门,通过极其严格的惩罚规定起到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力,其中“贼盗”门中的“略人略卖人”条规定体现了中国传统上对自由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保护,而《人命》门中对各种类型杀、伤人的犯罪的处罚,起到了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尤其是谋杀祖父母、父母,谋杀亲夫、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实行的是《大明律》中最重的刑罚,那就是凌迟,最严厉的惩罚所遏制的就是杀死亲属破坏伦理和用残暴手段杀人的犯罪行为。

系统性、创新性和适应时代的《大明律》是不是就是一部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典?马文升在评价《大明律》时认为这是一部礼律结合的法律,“真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如此高的评价有一个基本的设定,那就是所谓的教化就是“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也就意味着《大明律》作为国家机器,极大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贵贱各有等差”实际上所凸显的是权力意识。“名例”中设置的“八议”就是给八种身份特殊的人开了免死金牌,这无疑是古代官员和贵族法律特权的象征;礼律规定的是祭祀和礼仪方面的问题,“礼起源于祭祀,刑起源于兵”,祭祀所用的礼仪形成人们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的背后则是对国家权力的维护,在“禁止师巫邪术”中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禁止禁止私巫邪术就是为了保护正常祭祀,维护国家秩序;而在“仪制”中则规定了皇帝衣服用品以及官吏迎送、立碑等事宜,合和御药、乘舆服御物、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服舍违制、匿父母丧、弃亲之任、丧葬条分别是对十恶罪名中大不敬、不孝、不义的细化,所维护的就是君权;同样,《兵律》的宫卫门中对出入宫廷的人员做出了严格规定,其中包括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腰牌,登记年龄样貌等身体特征,还需要有熟人担保,这些措施既保障皇帝的安全,也维护皇帝的特殊等级身份,保证皇权凌驾于普通人之上,如有“向宫殿射箭”“冲突仪仗”等行为,或绞或斩,充分体现了古代等级特权。

除了君权之外,《大明律》也极力维护父权、夫权,《户律》中的婚姻门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限制性条件及离婚的条件,《大明律》制定这些细则的出发点就是把婚姻看做是延续家族的主要手段,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主婚权的一定是家长,其中规定离婚的条件是“七出”,“七出”指的是妻子无子、不顺舅姑、有恶疾、口多言、淫、妒、盗,即结婚一定年限內没有生儿子、不顺从公婆、有重大恶性疾病、传闲话惹是非、奸淫、嫉妒、偷盗等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一种,男方极其家长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而不能离婚的“三不去”也是对妻子是否忠于妇道的考虑,也就是说,女人的结婚、离婚都要尊重家长和男方的意志,这体现的就是父权和夫权。而在“犯奸”门中,《大明律》归纳了各种奸淫行为,但同时提出通过道德教化强化女性的贞操观,并促进女性的自我约束中防范奸淫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犯奸同样存在同罪异罚的情形,因为当事人良贱、主奴亲疏、男女性别等的不同,奸淫罪的定罪量刑不同:身份高的良民、主人、尊亲属奸淫贱民、奴仆、卑亲属,处罚较轻;反之,身份低的人奸淫身份高的人处罚则重,丈夫、父亲、祖父逼迫女儿、儿媳、孙媳卖淫的行为,罚,若是儿媳诬告公公强奸,只要有诬告的行为即处以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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