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4 《解释的有效性》:词义是一种意欲类型

当我去观看了一只盒子之时,我闭上了眼睛,然后又睁开双眼去观看这只盒子,这样,我第二次睁眼所看见的与先前所看见的还是同一只盒子,然而,虽然我所看见的是同一只盒子,但是,二次观看活动显然还是有差异的——因为,在这二次观看中,时间就不同。假如人们改变观看的方位,那么,所得出的结果也一样,假如我走到房间的另一边或坐在椅子中,那么,随着这个角度的变化,我实际“所看到的东西”也就发生了变化,但是,我所看的仍然是同一个盒子。
       ——《客观的解释》

一只盒子,是第一眼看见的盒子,也是第二眼看见的盒子,是走到房间里看见的盒子,也是坐在椅子上看见的盒子——看见这只盒子的人是“我”,一个名叫赫施的观看者。无论是第一眼的盒子还是第二眼的盒子,无论是走进来看见的盒子还是坐在椅子上看见的盒子,盒子就是一只盒子,正如赫施所说是一个“单纯的给定物”,因此它是唯一的,是确定的,更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看见”这个词构建了一种关系,也就是说,一只盒子只有在赫施这个主体面前,它才是一个客体,当主体和客体建立了关系,那只盒子是不是和单纯的客观存在一样,是“同一个盒子”?

只要建立起了某种关系,只要成为了主体面前的客体,单纯的给定物就已经不再单纯了,因为它会以不同的次数被看见,以不同的角度被看见,而一切观看行为都可能变成对于这只盒子的阐释活动,赫施发现的变化,并不是盒子发生了变化,而是这个客体在主体面前发生了变化,那么,一只盒子就是一本书,当一本书被放在书架上,当被拿在手里,当被阅读,以及当被解释,当然也在不同的关系建立中发生了变化.

《解释的有效性》,商务印书馆出版,1991年12月第一版,定价5.60元,即使以“H45·1970702·0384”的数字被编入九品书库,其实和一只盒子不变的客观性相比,一本书被建立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一只盒子被看见,它只是变成了主体被看见的客体,排除唯名论的抽象主义,它们之间建立的关系是简单的,甚至是单向的。但是一本书,除了客观存在的诸多元素之外,它被标注的还有那个叫作者的赫施,还有那个叫做读者的我——赫施书写了一本书,我阅读了这本书,被书写的书和被阅读的书,是不是就是同一本书?或者说,当我在阅读之后需要阐述一种论点,解释一种观点,甚至批评一种思想的时候,是不是就是赫施在书中所要表达的?再通俗地说法是:在陈述者和解释者之间是不是有一个共同的对象存在?是不是就是“同一本书”?

一本书再不是单纯的个给定物,就像赫施面对盒子的时候,出现在他面前的是几个有待考察的问题:“我所感知的这个对象是否真正存在?”“独立于我感知活动的对象是否存在?”盒子变成感知的对象,也变成独立于感知活动的对象,这两个考察的问题其实指向的是一个“意向客体”,正如胡塞尔所说的那样,在不同场合中不同的意向活动都“欲求”同一个对象,也就是说,这种感知活动就是“我意欲去把握一只盒子”,甚至就需要把盒子当成是一种“单纯的给定物”,因为它们是同一个对象。如果按此推断,当面对一本书的时候,阅读的感知就是为解释创造“同一个对象”,也就是说,我在意欲活动中,也和作者的赫施一样“欲求”着同一个意向客体。

但是这种意欲活动却并非像看见一只盒子一样是简单的。“谁无能达到客体,谁也就无能把握住含义。”路德的这句名言就写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的扉页上,客体在那里,但是并不能有效解释,伽达默尔的引用就是咋坚持这样的态度:实际上不会有任何一种解释本文的方法论存在,因为,解释在根本上不是一门具有客观和稳定认识目标的学科。在他看来,决定含义的不是作者,而是客体,当客体的含义成为一个自足的世界,作者的意义便被消解了,而本文的含义就变成了读者的再创造:“一件本文不只是在有些时候,而是始终抛开其作者,因此,理解不仅仅是一个再生产的活动,而且,常常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这样的观点也出现在艾略特、庞德等人的命题中,他们认为,本文的意义是独立于作者意志的,所以出色的文学作品是非个人的、客观的、自主的,它有其固有的生命,是完全与作者分离的。

这种甚至走向了“本文生命”的解释学甚至把作者全部取消了,而剩下的唯有读者,也就是说,当一件本文成为一个客体,它只有在读者面前具有意义,而读者作为解释者对本文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也就是客体是随机的,是变化的,它无法像胡塞尔所说的成为“同一个意象客体”,而如此一来这样意欲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根本的意向性。赫施把这种方法论称之为“怀疑一切客观地正确解释之可能的怀疑主义”,它导致的是科学批评中的固执病和偏激病,“这样一来,读者就取代了原来的作者,他有意地先期排除了作者,这必然导致我们现在的理论混乱。”赫施针对作者被取消的解释学提出了“保卫作者”的观点,在他看来,提出“本文生命”而取消作者,是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心理学的错误,他们认为,在对本文的体验、感受、行为以及习惯性的反应上,解释者与作者是不同的,因此,解释者从他所面对的语词中解释出的含义也就必定与作者的本意不相同;另一个是极端历史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当作者完成了本文,本文就已经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它的含义是过去所流传下来的含义,它的本质不能为现在的我们所达到,所以我们无法找到真正的突破口,也就无法理解它。不管是心理学还是极端历史主义,它们的核心就是变化:“照极端的历史主义者看来,本文含义是一代一代地发生变化的,而心理学的观点则认为,本文含义是随着一次次的阅读而发生变化的。”

变化是必然的,但是赫施指出,发生变化的并非是本文的含义,而是作者发生了变化,或者说是本文对作者来说的意义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作者对作品含义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一个作者写下本文,存在的可能是:“作者本人并不清楚,他要表达怎样的含义。”也就是说,当他脱离了本文,从作者的世界中独立出来,他对于本文也存在着一个揣测意图的可能,“一个作者要表达某个特定含义的意图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会实现该意图,由于本文中所存在只是作者实际所达到的效果,因此,揣测作者意图的任何一种努力都是不合理地混淆了潜藏的意图和该意图的实现之间的区别。”这里赫施就区别了两种东西:一种是本文的含义,第二种是对含义的体验,对含义的体验具有个人的特点,而它并不是含义本身,而那种潜藏的意图在曾经的作者那里不被体验,赫施称之为“作者无意识状态”:“一个作者何以会表达他甚至不想表达的东西呢?回答是简单的,要表达人们不想表达的东西是不可能的,而要表达人们并未意识到要表达的东西便是很有可能的,基于作者无意识状态所产生的所有问题都由此而来。”

对本文的体验发生了改变,在这个意义上,其实作者也成了读者,陈述者也变成了解释者,所以“保卫作者”的意义,其实在赫施看来,是保卫本文的含义,保卫意欲客体,甚至在意向活动中保卫意欲行为本身。所以在本文体验不可阻止的变化过程中,赫施所做的努力就是要使得解释具有有效性,他提出了含义和意义的区别。当解释活动发生时,解释者的构想总是由解释者所投入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这个目标不是预先给定的东西,它在解释者那里成为了一个使命,“他自己决定,他要达到怎样的目标以及达到这目标应服务于怎样的目的。”这当然是一个自主的,甚至是随机的过程,但是既然解释者有一个目标存在,那么就一定是一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在指向目标的时候,也指向作者意指的本文含义,“书面解释的所有形式以及超越单纯个人体验的所有解释性目标都要求具备这样一个条件,即作者意指的含义不仅是确定的,而且是可复制的。”这是解释者和陈述者之间的共同目标,也就是本文的含义,所以含义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而正是因为确定性才有可复制性,正是由于可复制性才具有可分有性,“确定性是一切可分有含义的必然属性,因为,不确定的东西是无法分有的。”

编号:H77·2010218·0557
作号:H45·1970702·0384
作者:(美)赫施
出版:商务印书馆
版本:1991年12月第一版
定价:5.60元
页数:324页

这是赫施的一个必然逻辑,只有确定性才能使得本文含义在陈述者和解释者之间形成分有的可能,而这种确定性的含义是以整体性的方式出现的,它的基本单位就是词义,“当我说词义是确定的,那么,我所指的也就是,词义是与其自身相同一的整体,进一步说,我所指的是,词义是一个始终依然如故因而也就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整体。”正是词语的含义即词义是确定的、可复制的、可分有的,所以词义就是在陈述者那里是用语言符号表达的“意欲类型”,在解释者那里就是凭借符号去理解的东西,“一个词义就是一种意欲类型。”作者在精神的潜在区域存在的就是无意识含义,它和被意识到的含义一起组成了作为整体的意欲类型。

含义是确定的,但是含义的对象是可变的,这也就使得解释成为一个可变的体验过程,而解释的这个可变过程所获得的是“意味”,它也包含两方面,即构成本文含义的意味,和不构成本文含义的意味,而两者构成的整体就形成了确定性的意味,“意味被包容着”,意味存在于内在事物中,以便被揭示或展开,它从属于含义,“意味始终是被隐匿着的,它潜藏在公开或最初含义的那种曲折蹊跷之中。”所以很明显,解释的意义就是把包含在内在事物中、潜藏的意味在整体意义上变成本文的含义,“对意味的揭示也就取决于以往的解释者对被分有之类型的体验。”而这样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陈述者和解释者之间找到这个意味,找到整体的含义。

这便是赫施所提出的“范型”的概念,表达和解释可以看成是两极,它们都无法离开对方而单独实现其目的,必须相对于另一极而存在,而且是为了另一极而存在,“一个言语者和一个解释者必须掌握的不仅仅是变动不居而不确定的语言准则,而且他们也必须掌握某个特定范型的独特准则。”一方面范型从陈述者出发,构建了本文的确定含义,另一方面当本文产生之后,它又在解释者那里,成为解释可期待的东西,用以揭示本文的含义,所以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真正的范型被界定为陈述者和解释者的共同构想”,所以真正的范型在赫施看来,就是一种整体含义,“通过这整体含义,一个解释者就能正确地理解这种具有确定性整体的每个部分。”而这种共同构想就是他所说的“关联域”:“‘关联域’这个词包容联结了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它一方面指,派生出本文含义的预先给定的状态,另一方面指,作为本文含义组成部分的解释。”只要建立了关联域,那么解释活动就可以探究本文的真正范型的过程中,“批判性地去拒斥非真实的范型”,也就说,可以在从属这个类型的含义中找到意味。

赫施建立范型的逻辑就是使得解释不再任意描述意味,使得解释学不再是极端历史主义和心理学下的“文本生命”,它使得本文含义成为一种意欲对象,也使得解释活动具有一种客观性。但是问题在于,不管是本文含义,还是范型概念,其实都建立在陈述者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无法摆脱作者这个文本生产者,他当在本文中传达一种思想或者和观念的时候,他就是建立了一种含义类型的构想,也就说,有一种驱动意志的力存在,甚至成为一种意念,而这种意念一定具有主观性、可变性,甚至模糊性,所以当解释活动需要陈述者和解释者共同去构想一种范型的时候,这种范型所指向的本文含义是就一定是客观的吗?这个疑问或者赫施也感觉到了,他指出,意味“形成于在某个真正范型中对合适性的顾及”,在这个“预先给定的真正范型中”,陈述者和解释者受制于同样的限定和必然性,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成为“公共准则”的遵守者,只有这样才能使范型具有合理性,而且这个原则是随意地付诸于每一个“有能力的读者”。在这里,赫施指出的是范型的“合适性”,而不是必然性,看起来就是一种妥协,而且她也指出,范型合适性也会导致差异,当《时代》文学副刊上,那周已经发表过的散文变成了诗,如果没有作者的提示,如何找到共同遵守的范型意味?而且,赫施指出,解释者必须是“有能力的读者”,也就是说,他必须是行家,这种判断标准怎么衡量?甚至,当陈述者专注于真正的范型时,赫施认为他必须把新的范型拓宽在旧有范型的基础之上,但是万一陈述者不是拓宽,而是否定了那个旧有范型呢?

必须是对范型适应性的顾及,必须是“有能力的读者”,必须是行家的解释者,必须拓宽旧有范型,这些妥协式的条件就如赫施所说的那样,范型具有多样性和原则的统一性特点,而他几乎将原则的统一性看成是一切的出发点,而多样性却抹杀成了“公共准则”,“一切正确的解释都必须是从本文出发的解释。”所以在阐述这个公共准则的时候,赫施又做了“适当性”的调整,“每个具有自我批评精神的解释者都知道,他的断言并不代表某种合适的界定,而且,他所使用的工具在根本上只是启迪性的。”他把从事解释活动时的范型构想看成是“宽泛而又粗略的工具”,所以这个工具具有启迪性的意义,甚至他还指出,“一切正确解释都基于对作者所指事物的再认识。”

一方面是正确解释,一方面又是“再认识”,里面的适当性、启迪性又如何界定?其实,赫施消弭陈述者和解释者之间的鸿沟,用了“批评”这个词,从而代替解释,解释者是“具有批评精神”的解释者,在这样的逻辑下,他区分了解释和批评,解释是对含义的阐释,它虽然存在意见的分歧,但是只是局部内容或表面内容,但是在和陈述者构建范型就是在阐释一种整体性含义。而在解释之外的则是批评,批评是以解释为基础的,是理解之上的一种再认识,也就是说,解释阐述的是含义,那么理解揭示的是含义,而在含义被揭示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批评:“批评只是指向意义、论及意义、描述意义。”

批评和意义有关,但是赫施认为批评建立在解释的基础之上,和解释有着关联,所以在解释走向批评的过程中,需要一种“有效性验定”,因为解释活动有着特殊的难题:“确定性往往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又是避免不了的,而实际的解释实践又从未达到这一点。不可避免性这个假象是幻想的产物,它形成于解释过程的循环特质。”有效性验定就是让解释成为有根据的,而且“在正确的可能性上比对本文的所有众所周知的其它假设更大”,这种有根据的验定其实就是赫施在解释的客观性上所做的调整,“只有当我们所作的或然判断立足于客观地界定并普遍被接受的原则时,我们所作的断言才能获得普遍的承认。”不再是正确性,而是普遍性,而这也是含义的整体性所规定的的,因为赫施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实际上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正确解释的方法和模式存在。实际能存在的只是一种许多天才和有能耐的人所参与的有效性验定之冷静评价的过程。”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找到一种“有效性验定”,从而不是在方法论上找到科学的解释,而只是“维护自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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