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9《修辞学》:必然能使听众信服
“我已经讲完了;你们已经听见了;你们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现在下判决吧。”
——《第三卷》
最后一卷,最后一句,以结束而结束,当亚里斯多德用这一句例句作为全书的终结,这一本《修辞学》也仿佛成为了一篇演说,在最后处形成了它的结束语:它是演说者讲完的演说,它是听众听见的演说,它是让听者掌握了事实的演说,它是让大家开始下判决的演说——一切演说的目的达到了,于是便结束正文,结束演说,结束《修辞学》的议论。
讲完而听见,听见而掌握事实,掌握事实而下判决,几乎就是完成了一种完美的演说目的,在没有了“象散漫的酒神颂那样串连起来”的联系词,没有了“象旧诗人的回舞歌那样回旋”的演说词,亚里斯多德只是给了这个结尾一种明晰简约的目的,而作为结束语,他就说过,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使听者对自己发生好感,另一方面则是对对方发生恶感,这两种对立的要求只为最后的目的:“打动听众的情感,使听众回忆”,但是用这样的结束语实际上是为了让整篇演说都达到另一个目的,那就是“必须能使听众信服。”这里就出现了达到这个目的的两种方式:一是演说必须有逻辑性,也就是它是为了说服,但是在演说过程中,这种说服其实就是一种说服的过程,在《第一卷》中,亚里斯多德就指出用于演说的修辞术和诡辩术不同,诡辩者的目的仅仅是说服,所以造成诡辩者的不是他的能力,而是他的意图,或者说,诡辩者进行诡辩完全是一种合目的性的行为,他只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修辞术的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在每一种事情上找出其中的说服方式。”他给修辞术下的定义是:“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在可能性上找出说服方式,就是把或然性变成说服人的必然性,这就需要一种“说服方式”,也就是言之成理、合乎逻辑的论证方式。
另外一方面来说,要让听者在演说中听见、掌握事实并且能下判决,这并不仅仅是需要逻辑性支撑,还需要艺术感染力,也就是说,演说在内的修辞术必须具有艺术性,所以修辞学实际上就是演说的艺术——当亚里斯多德将艺术性提高到一种学问,就是在反对柏拉图否定修辞术是艺术的说法,亚里斯多德在开篇第一句就指出:“修辞术是论辩术的对应物,因为二者都论证那种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人都能认识的事理,而且都不属于任何一种科学。”也就是说在亚里斯多德看来,修辞术就是一种艺术,它和论辩术一样,“人人都使用这两种艺术”,因为人人都需要批评一个论点或支持一个论点,“为自己辩护或者控告别人”,虽然修辞术采用叙述方式,论辩术采用问答方式,但是并置在一起,亚里斯多德就是反对柏拉图的说法,在这个意义上,《修辞学》也成为欧次洲文艺理论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修辞学理论著作。
修辞术需要逻辑性和艺术性,它到底怎样才能在问题上找出其中的说服方式?从这两个属性出发,亚里斯多德具体分析了修辞的本体和方法。他认为,要说服别人,就需要进行证明,而要证明,修辞术需要的“修辞式推论”,这种推论是一种三段论法,是“最有效力的或然式证明”,即“恩梯墨玛”——要让或然式证明成立,就需要几个条件:演说者能作逻辑推论,要能分析分的性格和美德,要分析人的情感以及产生情感的原因和方式。从或然式命题证明走向必然性说服,这是修辞术的路径,而在展开对于修辞术的讨论之前,亚里斯多德先对修辞术的一些本体方面的东西进行了讨论。
修辞术和论辩术是对应的,它是一种演说的艺术,那么很明白,演说就是一种散文,而不是一种韵文,这个区分对于之后如何体现演说的艺术性,具有重要的分界意义。那么什么是演说呢?亚里斯多德把演说分成三类:政治演说、诉讼演说和典礼演说,政治演说用于劝说和劝阻,诉讼演说是为了控告或答辩,问典礼演说则是为了称赞或谴责,亚里斯多德认为,“政治演说涉及未来的事,诉讼演说涉及过去的事,典礼演说最宜于涉及现在的事。”而在具体方法上,夸大法最适用于典礼演说,例证法最适用于政治演说,修辞式推论最适用于诉讼演说。亚里斯多德尤其对政治演说和诉讼演说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政体有四种: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完人政体和独头政体,不管哪种政体,政治演说者所商讨的无非是最重要的五个问题:赋税问题、战争与和平问题、国家的保卫问题、进出口问题、立法问题。要让这五个问题都能在演说中找到“其中的说服方式”,他认为必须想要知道政治演说者所追求的目的,在亚里斯多德看来,政治演说者所追求的只有一个目的:有益。有益的东西即是好东西,什么是好东西,他认为,美德是好东西,快感是好东西,幸福、正直、勇敢、节制、豪爽、大方、健康、美丽、财富、朋友、友谊、荣誉、名声、说话的能力、行动的能力、天分、记忆力、好学、敏锐,科学、艺术、生命都是好东西,“凡是费了许多人力和财力而得来的东西,都是好东西。”人们有意选择的事就是好事,所期望的事也是好事;人们特别想要得到的东西是好东西,本原比不是本原的东西更好,全体或多数的人、有见识的人认为更好的东西必然是好东西;较少的好东西比较多的好东西更好,好东西的最好部分更好,有多种用处的东西是更好的东西……
编号:E31·1951205·0211 |
好东西就是有益的东西,亚里斯多德并非只是站在某种实用性意义上,政治上的好东西或者意味着在演说中更有说服人的天然优势,而这就为寻找说服方式创造了条件。而诉讼演说就不同,它所要面对的是美德与恶搞、高尚与可耻、称赞和谴责的对象,所以在诉讼演说的三段论命题中,尤其是要弄清楚三点:第一点是害人的动机的性质和种类,第二点是害人者的心情,第三点是受害者的为人和他们的性情。亚里斯多德分析了这三个重要的因素之后,提出诉讼演说需要掌握好几种技巧:指出被告违反了多种道义;指出被告所害的人是他的恩人,他犯了双重的罪,不知报德,反而害人;指出被告违反了不成文法多成文法是强制性的,不成文法是非强制性的,一个人不受强制而作正直的人,是比较好的人……在这三个技巧里,亚里斯多德其实就是在寻找说服的方式,他把害人者放到一个“有意违法害人”的位置上,但是并不是将其作为邪恶者,虽然“只要人们不是迫于不得已而行动,他们的行动就是有意的”,但是,“所有有意的行动并不都是预谋的”。
这不是一种个例性问题,而是某种可能的普遍性问题,而这也是修辞术的要求:“修辞术也不讨论个别的人例如苏格拉底会做的事,而讨论某一类人会做的事。”每一类人做的事只是一种例子,它就是或然的,但是例子是为了证明,也就是为了导向必然性的说服,所以例子和他所要证明的事的关系是部分与部分、同类和同类的关系。当修辞术需要进行类分析的时候,对演说者的品质就会提出要求,亚里斯多德认为,演说者需要三种品质:见识、美德和好意,这三种品质可以使他“懂得怎样使判断者处于某种心情”,也就是说要让演说者进入到听众的情境里,甚至成为和他们一样的类,只有这样才能寻找到说服的方式,才能推论,才能最终说服人。
亚里斯多德具体阐述了情感类的苦恼、怜悯、恐惧、羞耻、慈善、愤慨、忌妒、羡慕,分析了由情感、道德品质、年龄和运气形成的性格,在这个基础之上,亚里斯多德开始确定演说的通用部目——首先是可能、不可能部目,“有一些演说者企图证明某一件事将要发生,另一些演说者则企图证明某一件事已经发生。”然后在通用部目中才能展开或然式证明:例证与修辞式推论。在他看来,例证就是归纳法,但是在不同的演说中,例证的位置可以不同,“例子摆在头上,会有归纳意味,归纳法不宜用于演说,例外的情况是很少的;例子摆在尾上,就会象是证据,证据总是可以使人相信的。”而在修辞式推论中,一种是证明事情是有是无的证明式,一种是否定式,“证明式修辞式推论根据对方所承认的前提得出结论,否定式修辞式推论得出对方不同意的结论。”它涉及到的部目包括对立面部目、变格部目、相互关系部目、更多更少部目、时间部目等28个部目,在真的推论之外还有假的推论,亚里斯多德总结了9种假冒的修辞式推论部目。
不管是什么部目,它们都是用来进行修辞术的推论演进,但是当亚里斯多德将格言作为推论中最重要的一种艺术手段,实际上就是突出了修辞术的艺术性,第三卷是亚里斯多德重点阐述演说如何具有艺术性的方法大全,而在艺术方法上,他突出阐述了演说的风格问题,“因为只知道应当讲些什么是不够的,还须知道怎样讲,这大有助于使我们的演说具有一定的特色。”在他看来,表演的才能是天生的,不大依靠艺术,但是“风格却是由艺术造成的”。区别于诗,区别于韵文,作为散文的演说所具有的风格,亚里斯多德强调的是确定和明晰,也就是要一眼就能知道要讲什么,所以演说真正需要的风格是:适合:“既不能流于平凡,也不能提得太高多。”
为了能使演说具有适合的风格,亚里斯多德认为要不被遮掩,他认为隐喻是一种手法,隐喻的目的是明晰,能在不同的事物中看出它们的相似之处,“使用隐喻字跟使用附加词以样,必须求其适合;只要注意到相似之点就行了,否则就会显出不适合的情况,因为把两件事物并列起来,它们的对立是非常显著的。”但是欧里庇得斯悲剧《忒勒福斯》中的诗句“他统制着桨,在密西亚登陆”却不合适,因为亚里斯多德认为,其中的“统制着”一词超过了题材的庄严性,因此手法没有遮掩起来。他要求取隐喻字的时候要从同类事物中获得,要取自美好的事物,要正确,“但要小心,不可有诗意。”另外,亚里斯多德认为,风格还需要表现情感和性格,这样就会和题材像适应,而这也是一种适合,“求其适合,就是对大事情不要太随便,对小事情不要太认真,而且不对普通的字加以修饰,否则就会显得滑稽。”
演说不是韵文的诗,是散文,亚里斯多德说:“不费劲就能有所领悟,对于每个人说来自然是件愉快的事情;每个字都有一定的意思,所有能使我们有所领悟的字都能给我们以极大的愉快。”所以在散文中必须追求隐喻、对立子句和生动性,但是在风格的确立中,不同的演说内容却具有不一样的风格:政治演说的风格完全象一幅浓淡色调的风景画,“所以在这种风格和图画里,过于精确是浪费笔墨,反而糟糕;诉讼演说的风格需要的是精确,“面对单个审判者发表的演说,风格更精确,“这是由于很少有机会使用演说的手法,因为审判者更能一眼看出哪些话与案情有关,哪些话与案情无关;由于没有商讨,他的判断是单纯的。”但是无论如何,亚里斯多德认为,风格所起到的真正作用是“应当令人感到愉快”,而这正是风格所具有的美,也正是演说具有艺术性的真正目的。
从演说的序,到中间的陈述,到重要的论证,再到最后的结尾,亚里斯多德其实在《修辞学》里的论述是不成系统的,甚至是说到一个关键词就展开论述,然后再寻找主题,其中的片段性、零碎性其实并不像一本学术性、思想性著作,但是他将修辞术第一次提高到艺术的高度,也是亚里斯多德在《诗学》之外构建了欧次洲文艺理论的另一种规则,而在充满了生动性的论述中,这本书本身就成为亚里斯多德对于演说的一次实践,于是在展示了适宜的风格之后,在演绎了明晰而确定的论证之后,在省去了联系词之后,关于修辞术的演说便最后写上了句号:“我已经讲完了;你们已经听见了;你们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现在下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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