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1 《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必须有一个立法者
作为一个道德观念,民族国家乃是一种信仰,或一个目标——可以说是一项使命,如果使用这个词不是太狭窄或太过分的话。
——《第十一章 作为道德观念的制度》
一种信仰,一个目标,指向的是一个理想的未来,是谁来实现这样的目标?是谁担负起这样的使命?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制度,还是在这个国家里的所有公民?当鲍桑葵抛出“民族国家”的时候,他其实所强调的是“现代民族国家”,现代所相对的是古代,当以道德的方式来界定现代民族国家的性质,其实他已经把一种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概念变成了道德共同体的国家形式,其中有制度,更有精神,其中有观念,更有信仰,而每个人作为个体,也早已超出了为实现政治目的而拥有“自治权”的主体,所以,在国家的哲学理论面前,唯一核心的问题是:“是否要按照评价个人行为的道德标准来评价国家的行为。”
“作为一种观念的力量,它的力量要试过才能为人所知。”似乎已经变成了一种预设,当“现代民族国家”成为一个明确的观念,在鲍桑葵看来,它是一部关于国家的形成历史,更是一种趋向于至善的信仰。从历史层面来说,他把希腊城邦制看成是古典政治哲学的起点,它提供了三种值得借鉴的模式:一是历史发展本身所成型的经验模式,第二种是经验所包含的精神模式,第三种,则是从经验到精神的阐释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鲍桑葵认为,最重要的是,希腊人提出了“自治权”的要求,也提出了“同等的政治权利”的需要,自治权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来管理,同等的政治权利,则是平等的法律管理,希腊城邦时代虽然没有完全实现这两种目标,但是却为现代国家提供了一种历史视野,而这个历史视野其实也回答了信仰问题:“人类精神只有在一个精神的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完美而高尚的生命。”
这就是一种关键的转换,国家不只是政治层面的共同体,它更是一种精神的共同体,所以她的目标是“获得完美而高尚的生命”,希腊政治哲学对于国家的阐述是“国家是自然的”,“国家比个人重要”,很明显,国家作为一个精神共同体,它在每个个体的生活和行动中表现出来,虽然各异,但是最后始终是一致的,“每一个体精神都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现自已的精神,以适应——实际上是促进——形成这个共同体的各种关系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精神都是一面镜子,或者说是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的反映。”个体精神纳入整体精神,不仅在目的论上是一种哲学阐释,而且希腊城邦制所提出的国家需求,是从政治哲学的高度阐述的,也就契合了鲍桑葵在书中所强调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也就是使得社会学的国家理论“哲学化”。
这是一个本质意义的哲学观的问题,鲍桑葵在第一章中就明确提出了他的哲学观和方法论:“用哲学观点探讨问题时,是把事物当作一个整体并且是为了它自身而进行研究的。”也就是说,哲学观所要探讨的“研究对象的总的整体印象”,它是一种真相,是全部特征,是“世界总行动”,其中包含着历史、解释、对原因和条件的分析,而目的是“有助于对所研究的某一实际整体的性质和性能作出明智的估计”,也就是说,它所注重的是自身的历史,自身的价值,自身的特性,鲍桑葵讲这种总体性归结为一句话:“估量它在世界上自我维持的性质与程度。”自我维持,就是抛弃“它是什么”和“为了它自身”的本体论和目的论,回归到它的方法论。而在国家理论中,当希腊城邦失去其独立地位,这种整体精神在某种程度上也解体了,也就是“自我维持”的模式破灭了,但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前,在人类生活和行动中,却维持着一种精神,那就是“具有道德理论、宗教神秘主义与神学或法理学的性质”的思想,正是这种思想,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国家哲学理论找到了新的可能,“要恢复古希腊城邦传统公式的古老含义,并按照较大局面的要求加以发展,需要的正是由近代民族国家提供的经验模式。”
但是那种“具有道德理论、宗教神秘主义与神学或法理学的性质”的思想是含混的,鲍桑葵就是要在社会学理论中赋予哲学意义,实现“哲学化”,在他看来,孔德提出的的社会学或社会物理学,具有一定的现代特色,它是把人类社会纳入到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它探索的是规律和原因,它提出的是科学的预言,所以社会学的核心意义是:对人类集合体起作用的规律和原因是什么?可预测的结果又如何?但是这种社会物理学的价值和危险并存,一方面它体现了自然科学的精确性,但是另一方面却走向了实证主义,也就是说,它必须根据以往的社会学观点来推测。在孔德之后的武林学、生物学、政治经济学、甚至法学,都把社会学变成了一种科学,其中有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有唯物主义方式阐释的因果论,也有以法律性概念造成的形式化。所有种种,都是把社会学当成了一种自然科学,而从整体出发、探究真理和普遍精神的哲学,是一种批判性的价值学说,是一种完善性的伦理观点,当它研究社会问题时,就是把社会看成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团结精神的人类本性”,也就是从价值和完善的观点来审视人类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哲学赋予社会学新的意义,社会学使哲学增加活力。”
社会学的哲学化,很明显鲍桑葵开始了国家理论的道德阐述,只不过他从个体和整体的关系入手,首先提出了一种“公共意志”。在国家理论中,希腊城邦制时代没有完全实现的是“自治”,也就是个人的自治权问题,他把这种权利看成是“政治义务的悖论”,“例如说个人完全与社会合而为一,因而社会采取影响他的任何行动都不会错,那就完全是一个谬误的实例,而且可以公正地说,这乃是一种自称综合而实为混乱的思想。”自治是适用于个人精神的一种治理模式,当以“自我”为要求要达到自治的时候,那么与个人有矛盾的他人如何自治?更广泛意义上来说,当国家成为一个“用强制其他人的社会力量”时,需要自治的人如何忍受这种强制?“假定社会中的个人是联合一致的,那么,关于政治上自治的观念实施起来就确实困难重重。”所以鲍桑葵认为这是一种政治上不成熟的缺陷,而“仁慈的改革家”边沁甚至认为法律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政府则是罪恶的选择,他在阐明自治的悖论性质时,提出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穆勒认为,要认真保护个人的主要生活,要抵御社会力量的冲击,也就是说,用惩罚的办法干预纯粹的利己行为是侵犯自由;赫伯特·斯宾塞也指出,一个民族为了创造权利而成立政府,从而创造出它原来没有的各种权利,这种想法是很可笑的。
| 编号:B84·1970907·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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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桑葵: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 |
这就是公共意志。鲍桑葵认为,卢梭的政治理论提出了国家的“道德人”,这个道德人是一个公共人,是一个“共同的自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公共人在使用公共意志时会让暴力正当化,就有可能会消灭“自我”,但是借用卢梭的“公共意志”,鲍桑葵把它朴素化,也就是说,公共意志的核心是人要追求有益的事物,“社会生活中蕴含公共意志,与个人生活中蕴含某种追求利益的意志一样。”因为有益,所以符合大家的意愿,正是这种有益论避开了主权者对暴力合理运用,而把它变成了“全体意志”,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一项并不真正代表共同利益的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没有约束力。”所以在全体意志下,鲍桑葵的真正目的是要如卢梭所说:“正因如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让公共意志实现共同利益,必须要有法的保障,“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可能存在,只是因为人已经是它们越来越明确要求的那个样子了”,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这是鲍桑葵的朴素要求,而所谓的共同利益,在鲍桑葵看来,就是一种“真实”意志,它是超越真实的自我或个性,而“扩展到我们平常个人存在之外的自我或生活”,而且在这个意义上,真实意志也是一种自由观,是“一种生活比另一种生活更能对整个自我产生影响”的自由选择,是“根据其每一种需要和全部需要的性质真正实现其愿望”的自由生活,也就是说,这种自由意味着自我完全处在正常状态。
“最充分的自由条件就是使我们最完满地处于正常状态的条件。”鲍桑葵从自治的悖论出发,在公共意志的转变中提出了共同利益,继而阐述了“真实意志”,而这种真实意志就是一种大我的自由,用打大我自由取代个人自治,完成了国家理论的道德阐述,而在哲学化的过程中,鲍桑葵又把它提升到“自由的精神”,并通过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把国家最终归结为“理性的一个符号”:“国家是一个合理的概念的化身”,而这种“合理的概念”就借用黑格尔的“权利哲学”,变成了一种统一体,“现代国家是个凝结体,按照它的原则,一个民族的生活的全部因素都现在国家这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中。”
这个统一体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而在哲学理论中成为了道德共同体,当国家制度成为精神的要素和道德观念,当“失去社会地位的人”成为促使他人行善的社会等级,当国家变成在对穷人进行照顾中实现自我修订,“作为道德观念的制度”就成为国家理论最哲学化的阐述,所以在鲍桑葵看来,国家始终是纯正的,无论代理人犯了什么罪,它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也就是一种真实的意志;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促进美好的生活,它不等同于代理人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像评价私人行为那样从道德上评价国家行为;国家的行为始终是公共行为,“它本身就是一个至高无上的共同体,是一个完整的道德世界的捍卫者,而不是一个有组织的道德世界中的一个因素。”
总之,当国家在真实意志中,当国家体现大我的自由,它就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就是现代民族国家为之努力的目标和信仰,即使由于太多的个体直接参与而影响生活时,由于成为一个道德的共同体,它的连续性不会遭到破坏,“人的精神在得到社会的支持而增强后,会沿着排除各种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达到统一的道路继续前进。”正是这种统一性,使得纯粹的暴力不见了,它在“理性的符号”中,消除了每个人身上的懒惰、无能和反叛,而这种从大我的自由返回到小我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治,“这就是自治的根源,而真实可靠的政治体制就是自治。”
对于国家理论的哲学化阐述,是要建立国家的理想化制度,“国家的目的无疑是美好的生活或精神的完美”,鲍桑葵就是为了这样一种目的在构筑国家的哲学理论,当然这一理论具有的现实意义是基于社会的不合理,在“第二版导言”中,鲍桑葵指出:“1919年国家理论的情况在国家与战争的基本关系这个问题上不过,我普遍存在着一种奇怪的思想矛盾。这种思想一方面想贬抑国家的个性和影响,一方面又想加强它的道德责任。但是,二者是分不开的,而且必然同时变化。”在矛盾中寻找出路,就是要使得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且要在善的真实意志中成为道德同一体,正是因为善,所以国家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也是一种庇护,“国家是最后的和绝对的调节力量,因而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是独一无二的。”只是这种道德化的国家,这种信仰意义的国家,就是1919年的战争远去之后,它也可能只是一个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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