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1 《人性论》: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
一个地道的怀疑主义者,不但怀疑他的哲学的信念,也怀疑他的哲学的怀疑;不论由于怀疑或信念,他都从来不会摈弃他可能自然享到的天真的快乐。
——《论怀疑主义哲学体系和其他哲学体系》
怀疑哲学信念,怀疑哲学的怀疑,当怀疑作为一种方法论,似乎可能指向对“怀疑的怀疑”的永远循环,所以对这种可能的循环必然会有在理性上的质问:它的逻辑起点在哪里?它又在何处终结?18世纪的休谟似乎并不急于将怀疑拉向一个既有又开始又有终结的体系中,自称为“地道的怀疑主义者”的他,在看到了观念之间需要连接,看到存在观念和想象未存在的观念是同一的,看到原因和结果都是由经验而来,看到知识的概然推断,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自然享到的天真的快乐”,而这种天真的快乐就是人存在的人性意义,“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回到人性,毋宁说是发现人性,休谟的“人性论”就是一个对于动态过程的阐述,是让人类为获得概念知识和意念知识而进行的认识思维活动,而它的目的就是“自然享到的天真的快乐”——无论是自然,还是天真,就是一种恢复,而这种恢复必然要击破一种障碍,在休谟看来,这种障碍就是“人类理性”:“对于那些可以提交人类理性法庭的最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仍然愚昧无知;这些人如果满足于惋惜此种愚昧无知,那么一切熟悉科学现状的人们很少会对他们不欣然同意的。”正是因为崇拜于理性,使得理性反而变得无知,人性在这种悖论中必然离科学越来越远,所以针对理性的怀疑,针对知识的概然推理,就是休谟人性论的一种逻辑起点。《人性论》的副标题为:“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休谟就是希望运用实验的推理来认识精神科学,建立科学体系,而人的科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在我们没有熟悉这门科学之前,任何问题都不能得到确实的解决。”
而所谓的熟悉这门科学,在休谟那里提供了实验推理的两种手段,一种是经验,一种是观察,他认为,经验是一般人的理由,它具有人性论的同一性,“这种理由,即使对于最特殊、最奇特的现象,也无需经过研究便可以直接发现出来的。”但是在经验之上建立的认识论,因果关系中的经验论,并不是确定的,所以为了达到真理,就必须通过观察,采用怀疑主义的方法探求藏匿在其中的知识,“因为,真理如果毕竟是人类能力所能及的,我们可以断言,它必然是隐藏在深奥的地方。”所以观察中的探求,就是搜集实验材料,并“经过审慎地搜集和比较”,建立“一门和人类知识范围内任何其他的科学同样确实、而且更为有用的科学。”
经验主义的不确定引出了怀疑主义的必要性,怀疑主义通过观察实验为的是得到确实、有用的科学,从不确定走向确实,从怀疑走向有用,从概然推断走向科学建构,这便是休谟人性论的一种目的阐述,那么,这个真理藏身的深奥地方到底在哪里,为什么人类的能力可能无法企及?又为什么理性会将人带向一种愚昧无知?甚至会为哲学本身带来耻辱?休谟从经验的对象开始建立自己的怀疑主义,在他看来,经验的对象是知觉,“凡是呈现于心灵的东西都成为知觉”,知觉分为两种,一种是印象,一种是观念,它们都是呈现于心灵的东西,差别仅仅是刺激心灵或进入思想或意识的时候,“它们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各不相同。”只是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不同,这就指出了知觉具有同一性,不管是简单知觉还是复合知觉,也不管是感觉印象还是反省印象,也不管是观念复现中的记忆还是想象,都是知觉,都是经验的对象,所以对于知觉的认识就打开了对于经验的认识。
| 编号:B36·2171213·1439 |
因果关系联结的是观念的对象,但并非有观念所决定,那么对象之间如何建立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又如何构建在观念基础上的知识体系?“只有因果关系才产生了那样一种联系,使我们由于一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其他两种关系也只有在它们影响这种关系或被这种关系所影响的范围以内,才能在推理中被应用。”如何发现这种关系?休谟认为,因果论在哲学中有许多的阐述,他认为这些原理都可能导致错误,如果说,“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理由”,休谟认为,因果关系不论是原理本性和信念本性都是不合的,“因为它没有直观确实性”;而第二种论证认为,每一事物必然有一个原因,如果没有与原因,它也会产生出自己来,休谟反问,“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当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而且是矛盾的假设”;第三种论证认为,没有原因而被产生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由虚无产生的,也就是虚无作为它的原因,休谟直接反驳说:“虚无不能成为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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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怀疑主义成为了“休谟问题” |
这些论证其实都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认为原因具有必然性,而且通过理证来证明,他认为,“因果关系的观念必然是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而来”,从呈现于心灵的东西都是知觉而来推论,因果的全部推理由两种因素所组成,一种是记忆印象或感觉印象,一种是产生印象的对象的那个观念,这两种因素其实包含三个关键:第一是原始的印象,第二是向有关原因观念或结果观念的推移过程,第三是那个观念的本性和性质。而在这个过程中,休谟认为,推溯因果关系、运用判断进行推理,其基础就是知觉的强力和生动性,而知觉作为经验的对象,因果关系就必然是经验主义的产物:“我们只能根据经验从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
这种推断是经验在对象间建立了一种必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恒常结合”,因果关系的对象具有接近性、接续性和恒常结合的特点,“可是只有当它是一个自然的关系、而在我们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结合的时候,我们才能对它进行推理,或是根据它推得任何结论。”而这种恒常结合具有必然性,这就使得休谟得出结论,因果关系所呈现的对象应该是“确定而不变的”:“记忆的印象永远没有任何重大变化;每个印象都带来一个精确的观念,那个观念发生于想象中,而成为一种坚定和实在、确定而不变的东西。思想永远被决定由印象转到观念,从那个特定印象转到那个特定观念,没有任何选择或犹豫。”
确定而不变的因果关系,但是当原因和结果的观念都是由经验得来,休谟便提出了一个问题:“经验是借着知性、还是借着想象产生这个观念的呢?我们还是被理性所决定而作这种推移呢?还是被各个知觉的某种联想和关系所决定而作这种推移呢?”经验主义的观念,和现前印象有关,和现前印象和观念的本性有关,“当任何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它不但把心灵转移到和那个印象关联的那样一些观念,并且也把印象的一部分强力和活泼性传给观念。”正是用经验结合了知觉之间的关系,所以经验主义在休谟那里就出现了两种走向:一种是自然主义,另一种则是怀疑主义。
“畜类确实永远知觉不到对象之间的任何实在联系。所以它们只是借着经验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它们永远不能借任何论证形成一个一般的结论说,它们所不曾经验过的那些对象类似于它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当一条狗避免烈火和悬崖,躲开生人,或者向主人表示亲热,一只鸟选择筑巢的地点,在适当的时间精心孵卵,这些都是凭着经验建立起来的行为,而种经验是在“习惯”意义建立起来的,这是“明显的真理”,休谟提出这样一种真理只是在嘲笑理性主义者,“在我看来,最明显的一条真理就是:畜类也和人类一样赋有思想和理性。”
当然在休谟看来,理性中也存在着怀疑主义,而怀疑的重要意义就是形成新的判断:“我们在每一段推理中都必须形成一个新的判断,作为最初的判断或信念的检查或审核;而且我们必须扩大视野去检视我们的知性曾经欺骗过我们的一切例子的经过,并把这些例子和知性的证据是正确而真实的那些例子进行比较。”推断而校正,校正而发现,就是去除我们最初的固见,“我们原来的信念不论是多么强,它由于经过那样多次的新的考察,并且每一次考察又多少要削减它的强力和活力,所以它必然不可避免地会消灭了。”他认为,怀疑主义者出现了一种惶惑,这是对怀疑主义本身的惶惑,似乎越是反省,就越是惶惑,而休谟考察这种惶惑就是哲学似乎把思维当成了一种实体,就像斯宾诺莎所说,具有非物质性,单纯性和不可分性,这种无神论似乎又进入到了理性的独断论,所以休谟认为我们必须返回古代哲学,并非是像古代哲学那样对实体和实体形式进行偶有性、奥秘性的虚构,而是在虚构中和人性原则建立起密切的联系,这就是休谟提出“人格的同一性”:“我们所归之于人类心灵的那种同一性只是一种虚构的同一性,是与我们所归之于植物或动物体的那种同一性属于同样种类的。因此,这种同一性一定不可能有另一个来源,而是一定发生于想象在相似对象上的相似作用。”
这种同一性研究人性,同时也可以促进人类知识体系的建立,那就是在怀疑中,在对怀疑的怀疑中返回到“自然享到的天真的快乐”,这种返回是回归到本性,但是它必须有一个终点,“虽然我们有怀疑主义的原则,我们还是不但应当一般地纵容那种爱好从事于最细致的哲学研究的倾向,而且还应当顺从那种使我们在某些特殊点上(依据我们在特殊时刻观察这些特殊点的那些观点)表示肯定而坚决的倾向。”这个特殊点在哪里,除了知性论的构建之外,休谟也对人性的情感和道德进行了考察,在这两个方面,他同样反对理性主义,同样需要在同一性中考察人性。
无论是面向自我的骄傲和谦卑,还是面对他人的爱与恨,这些情感也都和知觉有关,也都具有因果的关系,是一种观念转移到另一种观念上,而在这里决然没有理性的立足点,“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它的神圣的来源,已经被人渲染得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地受到了极度的强调。为了指出一切这种哲学的谬误起见,我将力求证明,第一,理性单独决不能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第二,理性在指导意志方面并不能反对情感。”而在道德学中,休谟更是指出,道德区别不是从理性中得来的,理性在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中完全无力,完全不活动的,而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在经验式的、习惯所形成的的“人为地”教育和协议发生的正义和非正义,就是运用了三条“自然法则”: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所以它也是一种道德感,“正义法则应当被认为是人为的。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这种道德感就是同情,同情是一种人性中强有力的原则,是对于美的鉴别中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它产生了一切人为的德的道德感,而正是这种不是基于理性主义的道德感,也是人性科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人性的最抽象的思辨,不论如何冷淡和无趣,却可以为实用道德学服务,并且使后一种科学的教条成为更加正确,使它的劝导具有更大的说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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