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论第一原理》:万物通过你而是
主啊,请帮助我研究,我们的自然理性在什么程度上能够从是者,即你关于你所表述了的东西,达到一种关于真是——即你之所是——的认识。
——《第一章》
当摩西问上帝的名字,以便可以对以色列人说时,上帝的回答是“我是我之所是”:“我是”什么?“我是我之所是”,那么,“所是”是什么?或者说,“是”是什么?《出埃及记》第三章14节的这个回答产生了中世纪神学家和哲学家所探讨的问题,对于方济各派的司各脱来说,“你即是那真是,你即是那全是。”他相信这就是上帝所说的“是”,是对自己的命名,是“真是”,是“全是”,所以上帝是“是者”,但是如何证明上帝就是“我之所是”的“是者”?
“我是我之所是”,拉丁文是“Ego sum qui sum”,德译文“Ich bin der ich bin”,英译文“I am who I am”,中文译者王路并没有将Sein或Being翻译成存在,而是“是”,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关于上帝存在的表达。但是正如司各脱所说,当上帝回答摩西时说“是”的时候,它是关于名字的说明,“是”显示了“神圣的名字”,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名字?司各脱当然不是唯名论者,他要从这个“是”的命名出发,寻找上帝为“是者”证明,并找到“真是”作为第一原因的存在——以此证明上帝的存在。在司各脱之前,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有宇宙论证明,有目的论证明,但是他却在这“我是我之所是”中开启了本体论证明:是者就是一种关于本体的存在。
“事物的第一原理使我能够相信、理解和说明什么东西是它所喜欢的,什么东西使我们的心灵升华而像它那样观察。”司各脱的第一句话就指出了“第一原理”的涵义,那就是“它所喜欢的”,既为“第一原理”,就是一种秩序的构建,所以司各脱从“本质秩序”出发,建立他的证明链条。什么是本质秩序?既然是秩序,就有在先和在后的,但是司各脱抛弃了一些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在后的东西是“有秩序的”,而在先的或第一的东西是在秩序之外的,他认为,必须在一种普遍的意义上理解本质秩序,“秩序是一种令人同等看待的关系”,也就是说,秩序是鉴于在后的东西表述在先的东西,并且也鉴于在先的东西表述在后的东西,“同等看待的关系”意味着有秩序的东西是通过在先的东西和在后的东西“得到完整的划分”。
所以,按照这种观点,他都本质秩序进行了划分:第一种划分,是优先性秩序和依赖性秩序,优先性秩序意味着,“在先的是优先的东西,在后的是被超过的东西。”依赖性秩序意味着,“在先的是某种东西所依赖的东西,而在后的是有依赖性的东西。”;优先性秩序不在划分,司各脱认为依赖性秩序还需要继续划分,因为依赖性往往存在着原因,由此出现了两个分支,第一个分支,“有依赖性的东西是被原因引起的,而它所依赖的东西是它的原因”;第二个分支,“有依赖性的东西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比较远的结果,而它所依赖的东西是这同一种原因所引起的比较近的结果”,原因而成为被依赖的东西,或者原因之远近也区分了依赖性秩序;司各脱又根据这样的划分,确定了第三种划分,“一个距一种原因所引起的东西较近的在先的东西被说成是不仅是距二者直接原因较近的东西,而且也是距遥远的原因较近的东西。”较近的和较远的原因组成了共同的原因,“共同的原因也会被理解为与在后的东西相关的遥远原因。”如果没有在先的东西,在后的东西也就不能是;司各脱又接着进行了第四种划分,他根据四因说划分了与之对立的在后的东西:确定了目的的东西、被作用的东西、确定了质料的东西和确定了形式的东西。
编号:B55·2241119·2208 |
四种划分确定了六种秩序,有四种是从原因到被原因引起的东西的秩序,有一种是从被原因引起的东西到被原因引起的东西的秩序,有一种则是从优先的东西到被超过的东西的秩序。司各脱接着从本质秩序出发进行了比较,他引用奥古斯丁在《三位一体》中的观点:“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是,即它本身证明它是。”由此推出了第一个结论,“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对自身有一种本质秩序。”不管是在优先性秩序中,还是所有六种秩序的划分中,都不存在超过自己的本质、依赖于自身的东西,也就是说,自身对自身没有在先和在后的分别,不存在优先性和秩序性的秩序,由此得出第二个结论:“在各个本质秩序中,循环是不可能的。”取消了循环,就意味着第三个结论的成立:“凡不比在先的东西在后的东西,也不比在后的东西在后。”这一结论直接指向了四因说,之后司各脱便得出了以下结论:“凡不是确定了目的的东西,是不被作用的。”“凡不被作用的东西,就不是确定了目的的。”“凡不被作用的东西,就不是确定了质料的。”“凡不是确定了质料的东西,就不是确定了形式的,并且反之亦然。”
这就是司各脱得出的第四、五、六和七个结论,也由此进入到了关于原因的阐述中:第八个结论是明显的,“凡不是由外在原因引起的东西,就不是由内在原因引起的。”在四因中,原因实按照本质秩序排列的,“这四种原因是在引起相同东西的过程中依本质排列的。”也由此得出:“如果针对同一个原因对两种情况进行比较,则要么针对一个近的原因,要么针对一个遥远的原因。”但是,并非每一个距原因较近的、被原因引起的东西都是距相同原因较远的、被原因引起的东西的原因,因为远近所引起的“在先的”和在后的,是一种秩序而不是原因,他举例说,量是一种比质更近的被原因引起的东西,但不是质的原因,在这里其实司各脱区分了量和质,在量的意义上,任何东西都不本质地依赖,每个被超过的东西也不是本质地依赖于优先的东西,每一个依赖者也都不是被它所依赖的东西超过——在这里,司各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无必要,绝不设定多数。”这个结论看上去更像同时代、同为方济各派的奥卡姆提出的观点,而“奥卡姆剃刀”在司各脱这里与其说是结论,不如说是一种方法。
在量的意义上,不存在本质地依赖、也不被超过,而且也没有必要设定多数,只有在质的意义上才能抵达本质地秩序,“每一个确定了目的的东西都是一个被超过的东西。”在这里进入到目的论的本质之中,因为目的意味着比向着目的的东西是更好的存在,或者说,目的“作为被喜爱的东西使起作用的东西向被原因引起的东西运动”,目的的运动带来了关于上帝作为第一原理的阐述,“我主上帝,你确实说过,你是第一的和最终的,你教导你的仆人通过理性来证明他以确切无疑的信念所把握的东西,即你是第一起作用的东西,第一优越的东西,以及最终的目的。”第一起作用和第一优越的东西,就是向着目的的东西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那么,这种目的是什么?司各脱认为,这就是本质,就是本性,“在是者中有一种能起作用的本性。”从这里得出的结论是,“有一种能够起作用的东西,它绝对是第一的,就是说,它不能是被作用的,也不能借助另一个东西而起作用。”它是唯一的原因,它是最终的目的,它不可能循环,也不会是无限,它不是根据偶然而起原因作用,所以,“绝对第一的能够起原因作用的东西是不能被原因引起的,因为它是不能被作用的和能够独立起原因作用的。”
司各脱:你由你自身而是必然是 |
这就是“第一原理”的本质,而且在这里司各脱认为,“绝对第一的能够起原因作用的东西是现实存在的,而一种现实存在的本性是能够以这种方式起原因作用的。”也就是说,上帝所说的“我是我之所是”的“是”已经不再只是一个“神圣的名字”,它从唯我论进入到了司各脱所说的实在论,因为“绝对第一的能够起原因作用的东西能够由自身而是”,所以,“不能被原因引起的东西是由自身必然是。”是者就意味着排除了每一种与自身不同的原因,因为它由自身不可能不是,再往前推,则是:“由自身而是的必然性只属于唯一一种本性。”按照目的论的说法,推出的结论是:“在是者中有一种能够作为目的而起规定作用的本性。”“一个能够作为目的而起规定作用的东西是绝对第一的东西。”“第一的能够作为目的而起规定作用的东西是不能被原因引起的。”“第一的能够作为目的而起规定作用的东西是现实存在的,而且这种第一性属于一种现实存在的本性。”
而根据优先性秩序的阐述,同样得出了关于“是者”的结论:“在是者的本性中有一种超越性的东西。”“有一种占有优先地位的本性,它根据完善性是绝对第一的。”“最高的本性是不能被原因引起的。”“最高的本性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东西。”在这里司各脱就赋予了是者这个“唯一现实实存”的本性具有的三重本质秩序:作用原因性秩序、目的秩序和优先性秩序,而且都是第一性的:它是自身必然是,“这是最高的可传达性,最高的可爱性和最高的完满性或完整性。”这是上帝为是者的本质,按照司各脱的说法,是者是简单的、无限的、智慧的和有愿望的,第一本性就是简单性、无限性和精神性。简单性的结论是:“第一本性自身是简单的。”本质不是复合构成的,所以是构成自身的简单性,他就是其所是,“凡对于最高的本性而言总是內在的东西,就是在最高的意义上实际所是的东西。”所以,“每一种绝对的完善性都必然地并且在最高的意义上是最高本性内在的。”
在这里司各脱提出了这样的结论:“第一起作用的东西是有理智有意志的。”对此的证明是,第一起作用的东西是一种“真正”起作用的东西,是所有偶然原因之前在先的东西,而真正起作用的东西都是为一个目的而起作用。这里的目的就变成了意志,因为意志所指向的是“喜爱的东西”,或者说目的就是被意志行为所喜爱的东西,而不是自然被喜爱的东西,正因为这样,所以意志或伴随意志起作用的就是一种由本性的必然性起作用而不是或然地起作用,“这种意志将必然有意志活动,而且它将是一种必然的意志活动。”意志活动是一种必然性活动,它是是者的意志,但是司各脱又说,“是者中有恶的东西;所以第一起作用的东西或然地起原因作用”,“是者”中还有恶的东西,还有或然起原因作用,而“或然的东西根据本性不先于必然的东西,必然的东西也不依赖于或然的东西”,这是不是司各脱所提出的上帝的意志说?上帝的意志是必然的原因,但是上帝的意志活动却有或然性,“所以上帝不必然根据他的意志活动欲想任何其他东西;所以他也不必然引起任何东西。”但是,当上帝从目的意志出发它得到的也是目的所欲想的持久性,所以,第一的东西在意志活动中才有或然性,而它在意志活动中的规定性是一种永恒的规定性。
意志活动有或然性,“第一起原因作用的东西或然地引起它总是引起的东西。”是不是才能证明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而意志本身是一种永恒的规定性,是不是证明上帝永远是第一的?在这里司各脱又提出了理解活动,“任何理解活动都不能是第一本性的偶性。”也就是说,第一的东西的理性总是“现实地、必然地和清晰地并且从比其自身所是在先的本性来理解所有可理解的东西”,上帝的理性是与第一本性同一的,和意志一样,是其所是,而人类的理性并不能把握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是无限的,人类是有限的,“你是无限的,并且是一个有限的东西所不能把握的。”上帝是唯一的上帝,上帝是第一起作用的东西,上帝是终极的目的,上帝是最高的完善性,上帝过着最优越的生活,上帝是没有限度的善,上帝是第一真,但是,上帝的所有这些都是人类理性之外的,“而且我相信,这种理性不是不能证明的。”在有限的人类理性无法证明中,上帝的一切都是无限的,而无限又是本性的一:无限的理智根据数量只是唯一的;无限的意志根据数量只是一种意志;无限的潜能根据数量只是一种潜能;必然是根据数量只是一;无限的善只是唯一的。
所以在无限而唯一的上帝面前,司各脱只能信仰,只能赞美,只能虔诚:“根据本性,你确实是那唯一的真上帝,万物由你产生,万物在你之中,万物通过你而是,你是我们永远感谢的!阿们。”
[本文百度已收录 总字数:4789]
顾后:《佐罗》:我以面具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