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3《小逻辑》:把真理认作自身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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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而实体的真理就是概念——这是一种独立性概念,其独立性,在于自己排斥自己使成为有区别的独立物,而自己作为这种自身排斥却与自身相同一,并且,这种始终在自己本身内进行的交替运动,只是与自己本身相关联。
    ——《第二篇 本质论》

上下两册的书,被打开,被阅读,再被合上,完成的过程里,一本书是不是还是一本书?在打开之前和打开之后,都是“上海人民出版社”贺麟全集的系列之一种,即使被“我”这个购书者归入书库,标上编号,成为藏书或者阅读的对象,在物之存在意义上,似乎都是一种表象的存在;但是当阅读,从《小逻辑》知道了《哲学全书纲要》,知道了《大逻辑》,知道了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不是在一种知识层面上具有了认识的意义,或者说,当两本书成为了认识的客体,是不是具有了一种概念?形式是形式,内容是内容,书里的知识如何成为一种思考?如何变成某种概念?如何从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具体变成真正的思维,甚而达到对真理的把握?

走向自由是一个阅读的目的论议题,从一本实存的书出发,那条道路似乎是漫长的:要达到自由就是拥有必然性的真理,必然性之前是独立性,它属于实体的真理,而实体在概念世界里,“自己排斥自己使成为有区别的独立物”,但是自己在自身排斥时却又要与自身相同一,只有在这种排斥和同一的交替运动中,才能与自己本身相关联——同一而差别,建立对立统一的规定;从这个根据出发,物成为一种在自己本身内扬弃自己本质的实存,于是进入到现象;而现象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里,在内与外的规定中达到同一,便有了现实;现实是本质与实存的统一,是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要走向必然性,便需要条件、实存和活动三个环节,而在实体关系之外,当实体过渡到偶然性时,又返回到自身,在扬弃自身又返回自身的可能性里,必然性也出现了,这便是一种因果关系,而在因果关系的充分发展下,在无穷递进里,相互作用也产生了——在实体关系、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下,那种必然性的真理就成为了自由。

曲折而漫长的过程,甚而至于这一切只不过是在“本质论”范围里,从存在论到本质论,似乎是跨越了一大步,至少已经从直接变成了相对,但是本质作为一种设定起来的概念,各个规定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它还没有完全返回到概念本身,如此,黑格尔说:“在本质中概念还不是自为的。”它是一种自在?本质是存在的真理,当存在作为一种潜在是自在意义上的实存,从它被认识而成为本质的时候,自为在何处?或者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设置:为什么从表象到现象,最后必须建立一种自在自为的概念?自在自为的概念,即理念,为什么就是一种必然性的真理?

在《导言》里,黑格尔就明确指出,哲学的对象就是真理,真理按照认识次序来说,首先是人通过意识形成情绪、直观、欲望和意志,而从这些对象形成了表象,之后再形成概念,“而且唯有通过表象,依靠表象,人的能思的心灵才进而达到对于事物的思维的认识和把握。”这是一条必经之路,也就是说,哲学的任务是以概念代替表象,而概念是思想,是范畴。从对象的来源来说,就是现实,所以哲学的内容就是现实,康德也说过,“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康德的《法哲学》中所说的现实是一种经验,在黑格尔看来,经验的原则,是“要接受或承认任何事物为真,必须与那一事物有亲密的接触”,所以经验的意义是“必须发现那一事物与我们自身的确定性相一致和相结合”,所以黑格尔的经验论已经超出了康德的界定,在他看来,还有不能满足只是理性的经验,一种是经验无法把握的知识,比如自由、精神和上帝;另一种则是主观的理性,它甚至比经验知识提供更多的满足,而这些另理性自身得到更多满足是一种广义的必然性——无论何种理性,其作用只有一个,那就是认识真理的必然性,而对于必然性知识的反思,黑格尔认为,就是思辨的思维,“亦即真正的哲学思维。”所以思辨科学和经验科学,并不是排斥的,不是对立的,而是“加以承认与利用”,“将经验科学中的普遍原则、规律和分类等加以承认和应用,以充实其自身的内容。此外,它把哲学上的一些范畴引入科学的范畴之内,并使它们通行有效。”

哲学和科学只不过是范畴的变换,其指向的就是真理的必然性,但是从表象到概念的这个过程,有认识,更有反思,而反思也不仅仅是对情绪、直观、欲望、意志等现象的一切进行反思,而且要都思维本身进行反思,而对思维自身进行反思就引出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是“认识到思维作为理智必陷于矛盾、必自己否定其自身这一根本见解”,它构成了逻辑学上的主要课题,所以辩证法指向思维的反思意义,让自身达到经过中介的直接性,从而在普遍性意义上揭示其存在于自身的思维,所以矛盾而否定、否定而返回自身,形成了一个统一体,而这便是真理:“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换言之,真理就是全体。”

那如何发现必然性的真理,如何建立真理的全体系统,如何在辩证法中完成“自己返回自己,自己满足自己”的哲学目的,黑格尔从哲学的第一部分“逻辑学”入手,研究理性在成为绝对知识的理念中如何成为自在自为的科学。逻辑学是怎样一种科学?黑格尔认为,逻辑学就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而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形成的理念”,也就是说,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他再次强调,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是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是思维自身给予的,而不是已经存在于外在的现成事物。这一种关于纯粹理念的必然性科学,看起来是最难的,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一种直观,也不是几何学的对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但是黑格尔也认为逻辑学也是最容易的,因为它的内容就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就是和思维熟习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也是人人最熟知的。”

编号:B36·2190513·1574
作者:黑格尔 著 贺麟 译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版本:2009年08月第1版
定价:45.00元当当22.10元
ISBN:978720807706501
页数:399页

最难也是最易的,似乎取决于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认识的主体“我”,从人的意识出发认识表象,又从表象建立概念,在这个过程中,我是主体,是认识的主体,也是思维的主体,但是另一方面,“我”也是一种作为主体的思维,也就是说,思维也是一种能动性的普遍——一个被加了引号的“我”其实突破了主客之间的割裂,在黑格尔看来,“我”作为一种主体的思维,即在我的表象、情感、意识状态之内,使得思想无处不在,也成为贯串在这一切规定之中的范畴,所以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是从个别的感性之物,变成必然性、普遍性的东西的过程,是包含着事物的本质、内在实质和真理的认识过程。所以“我”是一种自为的我,是意识中最后的、简单的、纯粹的东西,也就在这个意义上,我与思维是同样的东西,“我是作为能思者的思维。”所以逻辑学所理解的思想除了思维本身和通过思维产生的东西之外,不能有别的东西,黑格尔继而认为,构成逻辑学的真正兴趣就是:“把真理认作自身的符合”——“认为思维的形式是最高的形式,认为思维的形式可以把越握绝对真理的本来面目,是一般哲学通有的信念。”

我是思维的主体,“我”是作为主体的思维,思维的自身同一性是逻辑学的规定,是精神生活达到自为存在的保证。但是在建立这一规定之前,黑格尔批判了思想对客观性的几种态度,一种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相信靠反思即可认识真理,而这种真理只是让客体的真实性质呈现在意识前面,也就是说,思想把握对象之后再造了感觉和直观的内容,并将其当成是思想自身的内容,黑格尔认为这只是“自以为得到真理”而已,并不是自由和客观的思想,甚至形成了独断论;第二种态度是经验主义,经验主义看上去似乎是为了补救形而上学的弊端,从外在和内心的当前经验中去把握真理,从而代替抽象的思想,但是经验主义虽然避开了抽象而专注于具体的材料,但是当一些思想被认作对象本身时,经验主义对于事物区别的分析仍然是回到了形而上学的前提里,即认为事物的真理就在思想之中,甚至把一些偶然性的规章、法律和信仰当成了真理;第三种是康德为代表的批判哲学,批判哲学对形而上学以及知性概念进行考察,但是这种考察明显是用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关系去考察,“康德所谓思维的客观性,在某意义下,仍然只是主观的。因为,按照康德的说法,思想虽说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范畴,但只是我们的思想,而与物自体间却有一个无法逾越的鸿沟隔开着。”这种只问是主观的或者是客观的思维方式其实退回到了形而上学的窠臼之中;第四种是耶柯为代表的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在他看来,间接知识只是有限的内容,而理性就是对于上帝的知识,所以理性是一种直接知识,是一种信仰,黑格尔认为,直接知识的观点,排斥了中介性,以一种孤立的方式把握所谓的真理,“这种孤立的排他性表明,这种观点仍然陷于坚持着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理智观念里。”

实际上,不管是形而上学还是经验主义,不管是批判哲学还是直接知识,思想对于客观性的这几种态度在黑格尔看来,都是将思想当成了一种单纯认识客体的工具,在划分为主客体的对立中,其实走向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这无疑是一种割裂的认识,而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所以要让思想认识表象又要让思想成为自为的存在,就必须打开逻辑学的进口,必须在必然性、普遍性意义上给精神科学一种自由。在黑格尔看来,逻辑思想三种形式内容,一是抽象的或知性的方面,这一形式主要表现为知性的同一律,“知性式的思维将每一有限的抽象概念当作本身自存或存在着的东西。”第二种则是“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方面”,在这个方面,有限的规定开始扬弃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这便是在矛盾性中建立的辩证法,“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所以辩证法是构成科学进展的灵魂;第三,则是“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在对立中达到统一,然后在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其中所包含的肯定。

作者和译者:都是通向真理自在自为的“我”?

从知性的同一律出发,在矛盾性的辩证法中扬弃和否定自身,然后在对立统一中认识其中的肯定,所以在逻辑学的三个方面,思辨的真理就超越了主观和客观的对立,超越了片面的命题表述,而成为其自身是完整的、具体的真理。无疑从知性阶段到辩证阶段再到肯定阶段,真理一直在证明自身是真理这个必然性规定,而概念的概念作为真理,也在逻辑学的证明中“自己通过自己,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中介性”,达到了真正的直接性,黑格尔的一个形象比喻是:上帝是真理,所以要认识他的真面目,就是要认识他的绝对精神,而认识绝对精神就必须认识他所创造的世界、自然和有限的精神,“当它们与上帝分离开和区别开时,都是不真实的。”这里有三个部分的议题,当思想体现了直接性,即是关于自在或潜在概念的学说,这便是逻辑学的存在论;当思想具有反思性或间接性,便是自为存在和假象的概念的学说,这便是逻辑学的本质论;当思想返回自身,当思想发展了自身持存,这便是自在自为的概念的学说,这便是逻辑学的概念论和理念论——也正是这种自在自为的概念,才能使作为主体思维的“我”成为自在自为的我,才能抵达自在自为的真理。

存在是潜在的,也是直接的,黑格尔认为在存在的范围里,包含有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从逻辑学的这个纯存在为开端,质的思维里也体现着黑格尔的辩证同一性,他认为纯存在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直接性”,但是这种直接性不是经过中介的无规定性,不是对一切规定的扬弃,而是无规定性的直接性,也就是说,是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是最原始的无规定性,是一种无中之“有”,也是一种有中之“无”,它是统一,它是变易——“所以‘有’中有‘无’,‘无’中有‘有’;但在‘无’中能保持其自身的‘有’,即是变易。”变易是从自身的矛盾而过度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于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有了规定性的存在,也便是质,“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和存在包含的“有差别的否定性”不同,它是一种实在性,而否定性的形式是一种异在,所以质的存在本身,在和异在的联系而言,是一种自在存在,即“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而只有在否定的东西里的自身联系才是自为存在,“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

这个扬弃的过程如何发生,也就是说如何从自在变成自为,黑格尔认为,只有在量的意义上发挥出质的扬弃,也就是说,只有在辩证法中扬弃质,才能使质成为完成了的质。量虽然也是一种规定性,但是这种规定性是与存在不相干的,它是纯粹的存在,但是自为自为存在发展的结果,量却包含着两个方面:斥力和引力,它使量连续或者分离,在连续和分离中,规定性区别了外延的量和内涵的量,而外延和内涵作为一种限度,与质的联合,便产生了尺度,“上帝是万物之尺度。”尺度是质与量的直接的统一,而两者间的差别也同样表现为直接形式,“由质过渡到定量,由定量复过渡到质,可以表象为无限进展,表象为尺度扬弃其自身为无尺度,而又恢复其自身为尺度的无限进展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当存在在直接性的扬弃中又回到自身的直接性联系中,便成为了本质。

由质、量和尺度构成的存在是一种自在,是直接的,而本质是一种设定起来的概念,其中的各个规定是相对的,它还没有完全返回到概念本身,所以黑格尔认为,“在本质中概念还不是自为的。”但是在通向自在自为的道路上,本质论已经打开了一个进口,它在反思,它在映现——在映现他物中存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质是发展了矛盾,虽然潜伏着,但是已经做好了走向返回概念本身的准备,只有知性在本质论中将范畴的独立自存和相对性的肯定联合起来,才能统一成概念。所以,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一方面表现为同一性:本质是一种自身联系,但是反思的自身联系;另一方面有表现为差别:具有自己和自己相联系的否定性,是自己对自己本身的排斥。同一和差别形成了对立面,这对立面是在自身内既包含有此方和彼方,有自身和反面之物,而对这样一种本质内在对立面的规定,就是根据。

本质实质上就是根据,它是某物或他物的根据,所以在本质自身统一却又在差别中自身扬弃的过程中,它又回到了直接性,回到了存在,黑格尔将之命名为实存,“实存是自身反映与他物反映的直接统一。”既反映在自身中,又映现于他物中,而映现他物是作为根据又反映在自身内,这样的实存就是“物”——康德哲学中的“物”是一种“物自身”,只是抽象的自身反映而不映现他物。黑格尔区别了和康德定义的物之不同,重要的一点是物还反映着他物,还在自身内有差别,它们是彼此相异却又自身统一,所以质料和形式,既是物的全体,又是独立自存的,而这便是矛盾,便是本质实存意义上的现象。到这里为止,在存在意义上,物已经具有了矛盾统一性,而黑格尔认为,本质是实际存在的东西,所以实际存在就是现象,或者说,在物的意义上,形式就是内容,这种规定性又衍生了现实,“现实是本质与实存或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这种统一在现实的实体中,一方面在自身同一性中成为实体本身而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在偶性中以绝对否定性达到了全部内容的丰富性,从而建立了实体关系;但是实体关系是自己与自己联系的一种关系,而向外的力量便形成了因果关系,它在自身为自身的否定性中产生效果产生现实性,所以因果关系会过渡到主动与反作用的关系,或者称之为相互作用。

从存在论到本质论,自在的思维其实在自身反映和映现他物中敞开了自为的准备,所以在走向存在与本质真理的概念时,既需要一种在自由原则下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力量,又要成为一个全体,每一个环节都构成概念的一个整体,而且被设定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同一性,只有这样,概念在它的自身统一里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黑格尔将概念学说分成三个部分:主观的或形式的概念;被认作直接性的概念或客观性;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客观性统一的理念,或称之为绝对真理。这种分法并不是使概念论述又回到形而上学的二元论,而是在主观概念和客观概念的清晰界定中走向理念的统一,走向绝对真理。所以黑格尔认为概念必须包含三个环节: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普遍性是让规定具有等同性,即使在特殊性里,这种与自身等同的普遍性也是恒久的,而个体性就是将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它从否定开始,从特殊性开始建立起规定性,而所有的目标就是在概念与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中,成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而这种概念的特殊性就是回到主观概念里的重要行为:判断。

判断是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它是个体的,也是为了个体化的普遍性,这里有质的判断,有反思的判断,有必然的判断,也有概念的判断,判断的意义就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再加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在这之中,需要的是一种得到统一的中介,这便是推论,推论是判断,是“一切真理之本质的根据”,当然,它也是概念,“是判断的形式差别已经返回到同一性的概念”,在返回的过程,也是实现的过程:全体中有差别的各环节返回到自己的全体,并且全体通过扬弃中介性被规定为直接的同一性——在实现的过程中,概念的实体其实就已经是客体。所以,客体不是主观性和客观性僵硬抽象对立的一个对象,而是辩证的一种绝对,“客体就是杂多事物的完全独立性、与有差别的杂多事物同样地完全无独立性之间的绝对矛盾。”黑格尔认为,客体具有三个形式: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机械性的客体是直接的无差别的客体,化学性阶段,客体表现出差别,但是在彼此的关系里差别构成了客体的质,而到了目的性阶段,机械性和化学性达到了统一,客体成为了一个“自成起结的全体”——既是主观方的对方,又是客观化自己,既是自己保持自己,也是自己与自己结合——也就是实现了形成理念的过渡。

理念就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理念就是真理,“把真理认作自身的符合”这一目标也在完成中成为绝对知识,所以从本质意义来说,理念其实是一种过程化的概念,黑格尔认为它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形式是生命,是直接性形式下的理念,它是实现的肉体和在里面的灵魂的统一,也是特殊化和普遍化的统一。理念的第二个形式是中介性或差别性的形式,这是认识的理念,既有理论的理念,也有实践的理念,黑格尔认为,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就是一种善的真理的设定,这种从自在自为的客观世界出发,通过活动去实现目标,就是使得理念“永恒地设定其自身作为目的”,从而达到自在自为的善,这种理念就是第三种形式的理念:绝对理念,“因此这种统一乃是绝对和全部的真理,自己思维着自身的理念,而且在这里甚至作为思维着的、作为逻輯的理念。”

理念是真理,是系统全体中的唯一,也是唯一中的全体,它是矛盾的,是同一的,是辩证的,是主体与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无限、灵魂与肉体的统一,所以逻辑学也成为自在自为的科学,从而在从表象到概念的认识之路上逐渐走向哲学,逐渐具有科学精神,逐渐在必然性中成为绝对的知识和思想,“这唯一理念的各特殊环节中的每一环节既自在地是同一理念,复通过概念的辩证法而推演出理念的简单的自为存在。在这种方式下,(逻辑)科学便以把握住它自身的概念,作为理念之所以为理念的纯理念的概念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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