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社会分工论》:要为我们确立一种道德
为什么个人越变得自主,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
——《序言》
做一个人,要做一个行为自主的人,要拥有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要否定自己只是作为种族和群体原始类型的单纯体现;当分工变成一种必然的社会进化行为,当集体意识需要个体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当维系团结需要一种道德力量,那么个人意志是不是必然和社会团结产生冲突?是不是分工导致的专业化必然会削弱和损害个人人格?在“序言”里提出的这个问题,埃米尔·涂尔干在“结论”中做出了回答:有了分工,个人才会摆脱孤立的状态,才会形成相互的联系,有了分工,人们才会同舟共济,而不是一意孤行,也就是说,把个人牢固结合起来形成各种联系,不只是暂时的互让互助,而是在分工中建立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带有规范性意义,涂尔干把这种规范的秩序赋予一个名字:道德力量——只有在道德力量的支撑下分工才会让个体连接成一个整体,才会防止失范,而这个种秩序也具有了道德的社会性。
把个人人格放置在劳动分工的进化中,把个人意志建立在道德力量的积极作用中,涂尔干试图阐述的就是个人人格和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反驳一种观点:“分工既然把我们变成了一个不完整的人,不也就削弱了人的人格了吗?”而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后,真正需要解决的则是:我们如何面对分工带来的行为反常和道德失范?在经济生活不断发展的今天,涂尔干看到了现实中含混不清的道德,看到了不具有约束力的纪律,看到了超出了规范调解作用的集体生活,甚至看到了暴力达成的某种“休战协定”——当道德开始失范,甚至被沦丧,人们之间的相互争斗变成了常态,群体也不再有统一的规范体系,公共制度更是支离破碎、混成一团,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个人利己主义不断膨胀,工业和商业关系中的强权法则便肆意横行。在某种程度上,人们会把这样一种道德示范的后果归结为劳动分工使然,是劳动分工的产生,使得社会被切割,使得群体、集体被分化,使得个体凌驾其上,从而解构了一种具有调节机制和平衡能力的道德力量。
一切的罪责似乎都在于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导致道德的失范是不是一个真命题?无疑,社会分工是现代社会不断进步的标志,当成千上万的人把整个精力都投入到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当个体开始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确越出了道德范围,的确滋生了利己主义,的确导致了道德失范甚至道德沦丧,但是这只是一种现象,甚至是一种看上去本末倒置的现象,不是因为分工导致道德失范,而是只有道德力量才可以解决分工带来的问题:道德会遏制人的欲望,会削弱人们之间的争斗,会构建一种调解机制,会形成一套规范体系,会建立公共制度,“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甚至在涂尔干看来,在现有科学知识水平之下,制定一套详细的法律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只有去创建一种道德力量,并以此来为法律提供实质和形式,才能解决这个最本质的问题。
道德似乎被误解了,个人人格也被错估了,而在道德之上的劳动分工也绝不是罪魁祸首,“分工绝对不会造成社会的支解和崩溃,它的各个部分的功能都彼此充地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所以要为道德正名,为分工释惑,就必须彻底考察社会分工的原因和本质,分析劳动分工的属性和意义,甚至必须在实证科学的方法中解决道德生活的实践问题,从而建立一种道德科学,“能够把科学和道德调和起来的惟有道德科学,因为道德科学在教会我们去尊重道德实在的同时,也提供给了我们改良道德的方法。”在道德科学的视野中,在劳动分工的研究里,涂尔干所要解决的问题其起点就是:个人人格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自主的个体依赖社会不是分工的后果而是分工的必然?为什么不断膨胀的个体与社会联系越加紧密不是一种误区而是良性的结果?
当涂尔干把分工放在道德科学这个考察体系里的时候,他并没有把分工看成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而是在政治、行政和司法,甚至科学、艺术等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分工的普遍化甚至不是社会所特有的,当一个有机体在动物的等级中越高,机体的分化也就越细,“分工已经不再仅仅是植根于人类理智和意志的社会,而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普遍现象,是我们在有机体本质要素中必需有所把握的条件。”也就是说,分工是有机的表现,分工代表着一种进化,分工就是一种自然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分工所具有的属性和意义就具有了某种美好性:“我们却欣赏那些称职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十全十美而是有所造就,他们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界限明确的工作中去,他们各安其业,辛勤耕耘着自己的一份园地。”而道德所达到的目标就是和谐的秩序,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意义上的“各为其用,各尽其能”就和分工这个有机的自然规律产生了必然的联系,而涂尔干在考察劳动分工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就有一种道德力量在发挥着作用。
编号:B83·2200621·1668 |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劳动分工的功能是什么?劳工分工的功能就必然涉及需要,需要可以是不道德的,也可以是道德的,当劳动分工需要的是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的团结,那么这种需要就是道德的,而建立秩序、和谐和社会团结的道德其实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分析法律的本质特征,分析法律的戒规,涂尔干认为从制裁的角度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立在痛苦之上,或至少给犯人带来一定损失的制裁,它的目的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用的某些事物”,他把这种制裁成为压制性制裁,刑法便是其中一例;另一种制裁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是把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这种制裁就是恢复性制裁,它包括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等。
这是从法律的惩罚性质来区分社会的限制形式,只有被限制了,社会才会在被断其后路中返回,寻找维持其长期持存的社会形态,才会建立秩序、和谐和社会团结的分工——这样一个社会要长期持存,要走向团结,必然指向一种集体意识,“它是一种社会心理形式,既有自己的特性,又有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模式”,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这种集体意识,一旦某种行为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所以不管是压制性惩罚还是恢复性惩罚,都是为了保护这种集体意识的完整,都是为了形成一个共通体,都是为了达到一种团结。制裁被分为压制性惩罚和恢复性惩罚,那么它们所达到的团结就被区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机械团结是一种相似性所致的团结,因为压制性惩罚“所制定的规则本身就是社会相似性最本质的表现”,它将相似的共同成员团结在一起;而恢复性惩罚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它逐渐远离集体意识,在个人意识中表现出积极作用,家庭法、契约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等,都具有这种体现个人意识的积极作用,而这种个人意识的积极性意义就是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因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
机械团结更多体现的是集体意识,它建立在共同成员的相似性基础之上,而有机团结更多体现的是个人意识,它建立在个人的差异性上,正是这两种团结的分野,使得劳动分工不断发展:“体类型越能得到彰显,分工越是停留在低级水平,压制性法律相对于协作性法律来说就越占优势。相反,如果个人类越能得到发展,工作越来越专门化,那么两种法律类型的比例就必然会颠倒过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化,机械团结的纽带不断松弛下来,“劳动分工逐步替代了共同意识曾经扮演过的角色,高等社会的统一完全要靠分工来维持了。”机械团结是社会结构出于群居社会时的一种团结形式,因为由同质的大众构成,所以相似性而形成的凝聚力,维持的社会就是一种“环节社会”,“各个环节,至少说各组环节通过特殊的亲和作用联结在一起,构成了社会机构。”而随着人们相互维系的方式发生改变,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环节组织日益衰败,于是职业组织开始粉墨登场了,在职业组织中,契约成为维持社会团结的重要形式,“社会所以为契约赋予一种强制力量,因为它是双方个人意志的妥协,除去上述那些特殊情形之外,它足以使各种分散的社会功能协调一致起来。”同时行政法也确立了系列规范,“它首先确定了中央机构的各种职能及其关系,其次确定了直接隶属于中央机构的各种机构职能及其关系,以及与中央机构和各种社会分散职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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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米尔·涂尔干:为社会建立一种道德科学 |
契约和行政法就是劳动分工发展和改造的产物,这也就意味着环节社会过渡到了组织社会,“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社会所包含的不同机构在不断增加,它们的彼此联系也日益密切。”惩罚类型分为压制性制裁和恢复性制裁,这两种制裁形成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机械团结建构了环形社会,有机团结则形成了组织社会,涂尔干的这种二分法似乎是非此即彼的选择,但其实有着历史发展的演变路径,它是一种必然性的体现,“生命越是丰富而集中,大脑的作用就越显得复杂。社会也是如此。”当分工变成社会发展的必然,那么回到最先提出的那个问题,个人意识和个人人格在这种发展过程中,在分工中会扮演怎样一种角色?在考察个人在社会分工中的角色问题之前,涂尔干似乎就预设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他看来,任何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他所需要的一切都来自社会,只有当他为社会而劳动,他才会成为社会的一部分,才会实现自己的价值,“他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整体的一部分,看作是有机体的一个器官。”
个人在劳动分工中就是一种社会性存在,这种预设是不是就轻易解决了个人人格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个人意识是一个复杂的东西,它在社会分工中可能会成为积极因素,也可能会成为一种消极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再次强调了分工中的道德力量,再次强调了维持社会发展的秩序作用。一方面分工体现的进步就表现在对幸福的需要,这种幸福不是个体的幸福,而是基于社会普通成员共同感受的幸福,是一种幸福的平均程度,无疑,这种平均幸福就是一种道德追求;另一方面,环节社会被打破,社会实体变得更加自由,社会组合也变得多元,但是这不是解体,当组织社会成为新的结构类型,它必然要重新将分离的个人结合起来,在这个过程中,道德作用就可以发挥出来——在这里,涂尔干用了一个概念:密度,社会发展导致了人口越来越密集,这是社会物质密度的增加,而物质密度的增加导致了社会密度的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扩大,在这个过程中,分工也逐渐细化,“社会的扩大和密集并没有允许分工不断发展,而是需要分工不断发展。它并不是实现分工的工具,而是实现分工的决定性原因。”与此形成正比的则是道德密度,它需要在不断增加中维系分工后各成员之间的联系和和谐,“幸亏有了分工,不然竞争对手就会把对方置于死地,不能共同生存下去。”
实际上,在这里涂尔干还只是分析了一种社会整体的道德需求,当社会分工细化,必然要从个体角度来看待道德力量的意义。所以涂尔干又从集体意识式微的角度来考察个人人格在分工中的道德需求。环形社会逐渐解体,集体意识逐渐退化,个人相对群体具有了独立地位,在社会逐渐扩大逐渐密集起来的时候,个人也很难被牢牢控制,个人不断分化的倾向也无法被制止,在这个意义上,这既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只要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广泛地建立起来,他们要想维持他们的地位,就必须沿着专业化的道路发展,他们需要更加勤奋,不断把自己的能力激发出来。”甚至成为人类成长和社会文明的必然结果,也体现了一种个体自由——但是正是因为个体自由成为分工的一个进步表现,所以想要让社会在规范的体系中存在,就必须在劳动分工中制定好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无疑这种道德诉求也体现在劳动分工带来了失范问题,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的反常形式包括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功能分配上的浪费:专业化功能变强,社会分工产生了分解作用,社会功能无法实现调和,“人们常常责备分工使个人变成了机器,失去了个性。”另外,自然不平等的存在,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劳动分工中也充分表现出来,同时,伴随着功能的分配上的浪费,各种功能之间还或多或少地缺少共同协作。劳动分工中的这些反常形式更需要道德力量的协调和规范,而这种道德力量在涂尔干看来,不是外在的,而是基于共同需求的内在力量,“分工要想得到发展,同时又不在人类意识里产生这种灾难性的影响,并不需要用一种相反的力量加以调整。它只要依靠自己就足够了,它并不需要外界力来改变它的性质。”这是一种自然的力量,它只不过投射到分工中,而这个在道德力量的支撑中建立的便是“社会”:“人类是摆脱不掉自然的,他只能为自己创造出另一可以支配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社会。”
道德是自然的,是内在的,在社会分工造成了失范行为之后,需要的是重新将这种自然的、内在的道德变成“社会”的重要团结的力量,“我们认为道德规范的特性在于它阐明了社会团结的基本条件。”而在其中,个人人格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个人表现出来的活力并不是他自己的。社会和种族时刻作用着他,并通过他将自身表现出来;他只不过是社会和种族赖以实现的中介而已。”社会分工不是造成了不完整的人,而是在专业化发展中个体更具有独立人格,而另一方面,个人只有融入整体变成社会整体的整合因素,他也必然是完整的,否则,“如果劳动分工没有得到发展,人类博爱的理想就不可能得到实现。”所以从环形社会进入到组织社会,从机械团结过渡到有机团结,社会分工不是对个体的解构,也不是对社会的支解,它的意义在于使社会“各个部分的功能都彼此充地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而要将其联系起来,使社会成为一个既分工又团结的整体,使个人拥有既自由又完整的人格,在涂尔干看来,就是将道德变成一种力量:
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但这个任务是不能在悄无声息的研究工作中即刻完成的。它只有在内在因素的逼迫和要求下,才能借助自己的力量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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