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5《生命政治的诞生》:如何“有风险的活着”

人们要反对的不再是君主权力的滥用,而是治理的过度。正是对照治理的过度,或者依照对治理来说是过度的一切所作的限定,人们将能够衡量治理实践的合理性。
——1979年1月10日
政治哲学从弗洛伊德所引用的“降入地狱”到英国政客沃波尔所提出的“不要无事生非”,其中改变的内在机制是什么?为什么福柯将18世纪中期看作是西方治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转变?无论是治理方式,还是治理分期的分界,福柯所强调的就是本年度课程的核心词“诞生”——作为政治主权实施的实践,生命政治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对生命政治的特殊性问题会成为政治主权转变的标志?
生命政治,即“biopolitique”,它也可以翻译成“生物政治”,而在这里,福柯提出这个概念所涉及的是和生命、健康、卫生、寿命、出生率等人口因素相关的治理技艺,是在政治合理性内部被设问的问题,是通过运用政治经济学、统计学等手段对人口和生命进行治理,在《课程概要》中,福柯也明确了这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我把它理解为从18世纪起,人们以某种方式试图使那些由健康、卫生、出生率、寿命、人种等这些在人口中构成的活人总体之特有现象向治理实践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合理化。”在这里划界的关键点就是政治治理已经转向了合理化的治理实践,也就是说,从对君主权力的滥用变成了对治理过度的限定,由此提出了治理实践的合理性问题。
福柯把西方治理历史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执政官时期、基督教牧领时期、以国家名义为理由的管治时期和以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为标志的“生命政治”时期。这一学年的课程福柯所关注的就是从第三时期向第四时期的过渡,也就是政治主权的运转原则、方式的转变,这个转变的重要标志就是“政治主权运转中的治理实践之合理化”,这种合理化在本质意义上就是通过把国家从“应然存在”过渡到“实然存在”作为目标,实现治理的“应作”从而达到行为方式的合理化。什么是国家治理,治理就是意味着使国家变得坚固、持久和富有,“使之强大地面对一切破坏者”。但是在16世纪至18世纪,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是宪政问题,它表现为重商主义、管制国家和欧洲平衡,也就是说,这些都是以“国家理由”为原则决定下的治理技艺,而到了18世纪中期,国家理由发生了重要转变,它向着合理化的现代治理理由进发,它试图建立的治理技艺的受限原则,这个原则从治理的外部转向了内部,在内在于政治治理中成为合理性的内在调整。
由外向内,由国家理由向治理理由,这一转变就意味着对人的治理不再是由治理者强加给被治理者的实践活动,而是“一种确定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定义以及相互间的各自位置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说,这种治理的“内在调整”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加,不是通过整体地、明确地、完全地强加而是通过交易完成的,交易就意味着在实践中建立事实的划分、普遍的划分、“一种介于要做的和不要做之间的合理划分”,所以以前对君主权力滥用的反对就转变为对治理过渡的限制,这种转变之所以发生在18世纪中期,在福柯看来最重要的实践标志就是政治经济学的逐渐成熟,“政治经济学从根本上就是能够确保治理理由作出自我限制的东西。”为什么政治经济学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福柯认为,政治经济学在最初意愿上并不是为了反对国家理由,而是形成于国家理由为治理技艺所规定的目标框架之内,它既是一种内在的要求,也把国家富有和人口、生计等的增长看作是一种协调一致的目标;另外,政治经济学所分析的是治理实践本身,是从其结果上思考这些治理实践;而且,政治经济学揭示了根据“诸多可理解机制”而发生的现象、过程和规律性的存在;同时政治经济学也意味着治理术及其对象和运作都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然状态使得要做的事成为本身的合理性内在要求。
所以借助于政治经济学而被引入到治理理由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就是限制的可能性和真理问题,这就标志着治理技术和政治经济学一起进入了“诞生”的新时代,“其原则可以是这样:治理从未充分地认识到它总会面临治理过度的危险,或者:治理从未很清楚地认识到怎样治理才正好足够。”这里的限制的可能性就是治理的合理性,而合理性本身就是一个真理问题,它标志着政治经济学被引入管治国家的无限傲慢中,在这里不是“真”主宰了争执,而是某种真理体制在政治中形成了雏形,它为实践活动构建了一个由可知纽带所维系的集合体,又从真或假的角度为这些活动订立了规则,而实际上这个真理机制也是福柯在阐述疯癫、疾病、犯罪、性等问题时所提出的知识-权力装置,这一装置就是“将不存在的东西在现实中切实地被标记出来并且合法地使之从属于真假区分”。而在治理实践中就表现为“治理理由的自我限制”,它是关于治理技艺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通俗地说就是:“所有这一切,我都认同,我都向往,我都设想,我计算不去碰所有这些”——这就是福柯提出的自由主义,这就是和生命政治相关的治理体制,“这种技术学并非总是、远非总是自由主义的,但从18世纪末开始却不停地与自由主义的问题纠缠在一起。”
| 编号:B83·2251014·2371 |
为什么生命政治在治理合理化上的机制体现是自由主义?福柯认为自由主义的根本问题就是一个“交易”问题,这个交易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它的经济真理问题和市场的真言化问题,在治理中市场就意味着如何按照好的方式来运作,“市场应该说出真实的东西,应该说出与治理实践相关的真实。”这是市场的真理,治理要求市场的真言化这个角色;治理理由的自我限制,不是法律的消失问题,而是对政治权利进行司法限制,这种限制依据的是利益,是多种利益,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效用和经济利益、市场平衡和国家公共权力制度之间的复杂游戏,而游戏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它体现的就是效用;第三个方面,就是国家间的平衡问题,是欧洲国家和国家领域之间的平衡问题。由此构成了福柯所说的自由主义,它的表述就是:“我要为你产生出使你自由的东西。我将使你自由地成为自由的。”它所建立的是一种永远呈现为动态的关系:一方面产生出自由,另一方面则要限制自由,甚至在自由出现危险是摧毁自由,“自由主义不是接受自由。自由主义是每时每刻制造自由、激起自由并生产自由,当然还伴随着(一整套)约束和制造成本问题。”
产生自由、激起自由、限制自由、毁灭自由,这种永恒的动态关系的原则是什么?福柯认为就是:安全,安全意味着保护集体利益以反对个人利益,或者保护个人利益反对来自集体利益的侵犯,自由和安全之间的博弈体现的就是新型治理理由的核心,它的信条就是“有风险的活着”,一方面要在治理技艺中产生、激发和增加自由,这就是“活着”,而另一方面则通过“有风险”的调解,在更多的干预和控制中引入更多的自由,“自由和安全,正是它们在内部推动着自由主义所特有的、我称之为权力结构的问题。”那么这样的治理理由是不是和国家理由没有任何关系?在福柯看来,这种“有风险的活着”、在自由和安全之间不断博弈的机制正是基于对“国家恐惧症”的有效解决。“国家只是一个多重治理术体制所带来的可变结果。”所以国家恐惧症是这个时代的标志性特征,只有从国家外部探寻国家问题,从治理术实践探讨国家问题,才能更好处理法律与秩序、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生命政治这三个自由主义历史中的重要论题,才能更好地发现为什么德国新自由主义会成为“非理性的合理性”的一个标本。
德国新自由主义是1948年4月被提出并被确立的经济政策,它必然被提及的历史标记包括魏玛共和国、1929年经济危机、纳粹主义扩张、对纳粹主义的批判和战后重建问题,为了避免昨日之事重现,避免欧洲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德国新自由主义的目标就必然要求一种对资源分配、价格平衡、储蓄程度、投资选择和就业政策的干预,这种干预是为了摆脱国家约束,避免无政府主义和蚁民国家,按照当时德国总理艾哈德的说法,“只有同时建立了公民自由和公民义务的国家才能代表民意”,这就意味着滥用权力将损害自由,而要建立自由就必须抛弃陷入国家恐惧症的国家理由,而在另一个意义上,当时需要重建的德国,“没有机构、没有共识,也没有集体意愿。”在没有历史的权力和法律的正当性中,如何建立一个新德国?那就是通过内部的重组,这种重组首先要去询问的就是经济:“你的自由如何能够具有一种国家化的功能和作用,也就是说如何能切切实实地奠基一个国家的正当性”?
从战争的德国到战后的德国,重建就是一种治理实践的运用,而对于1948年提出新自由主义的德国来说,福柯认为它在自由主义中的开创意义就是把管治国家变成了法治国家。德国自由主义把市场原则从交换变成了竞争,建立了反垄断的制度框架,通过调节和调度行为形成了“恰当行为”的解决方案,以经济增长作为社会政策的核心,但最重要的一点,在福柯看来,德国新自由主义在赋予社会政策具体内容中,最大的意义就是构建了国家法理论并将其付诸于实践。在战争前和战争时,德国就是专制主义的管治国家,国家公共权力的根源就是最高权力者的意志,它的治理方式就是强权国家和管制国家的模式,这也就形成了“国家恐惧症”。而在自由主义那里,国家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且经济立法成为普遍原则,经济是一场游戏,而法律成为游戏的终极规则,所以它构建的是法治国家的模式,这也标志着自由主义界定了革新资本主义之路,“德国模式如何能够一方面传播到当代法国的经济政策中,另一方面又影响到在美国出现的某些自由主义问题、理论乌托邦。”
美国新自由主义受到德国自由主义的影响,但是又有其独特性,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产生背景和新政的出现、贝弗里奇计划和美国政府关于贫困、教育和种族隔离计划等有关,在福柯看来,美国新自由主义的重要意义是在存在方式和思考方式上,“它更多的是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的一种关系类型,而不只是对被治理者实施的一种治理技术。”这一类型的关键之处就在于“社会与经济关系的倒置问题”:它把市场经济形式普及到整个社会机体之中,普及到并非货币交换的社会系统中,它充当了社会关系和个人行为的可知性原则和解密原则;经济成为验证政府行为、评判其有效性并且能够反对国家公共权力行为的滥用、过度、无效以及超额支出等问题;延伸到法律问题,经济学可知性框架也同样成为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对刑事司法机关功能的分析中,“罪行就是使该主体面临被处罚危险的那个东西。”
所以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转变就是把经济行为人变成了社会行为人,从而让利益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意志,由此构建了和权利主体所不同的利益主体,“对权利主体来说,利益主体是不可化约的。它不会被权利主体所吸收。它超出后者之范围,它围绕后者,是后者永久运转的条件。”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具有异质性,但是它们都通过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所控制,这只手不是自然秩序中神学思想的残余,福柯认为它的重要意义不是“手”带来的调节和运转机制,而是“不可见性”:“不可见性是绝对必不可少的。正是不可见性使得每个经济行为人不应该也不能去寻求集体幸福。”正是因为这只手具有“不可见性”,所以权力、政府不能阻止个人利益的游戏,禁止所有形式的干预和“总体化经济进程的高瞻远瞩”,在这里没有君主,没有上帝,没有总体性,“恰恰当这种介于利益主体的无法总体化的多样性特征与法律君主的总体化的统一性之间本质的不相容被阐发时,自由主义的现代根基就开始稳固了。”
但是,福柯认为经济学不能能成为一门治理的科学,“问题不是也不可能是:经济学就是治理合理性本身。”它最多是和治理技艺有关的边缘科学,但是我们可以利用经济学来治理,将经济学用于政治治理,而这就是福柯提出的“市民社会”理论。福柯认为市民社会不是一个哲学观念,而是一个治理技术学概念,是赋予理性合理性的社会学构建,他以弗格森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根据,指出市民社会具有历史-自然衡量、自发综合的原则、政治权力的永恒母体和历史的动力要素等本质特征,利己利益和经济游戏使得历史永远呈现在市民社会之中,同时通过各种进程市民社会也必然进入到历史中,在这双重的过程中,治理理由实现了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所根据的就是被治理者的合理性——作为经济主体的被治理者合理性,作为利益主体被治理者的合理性,“正是这种被治理者的合理性,应该成为治理合理性的调管原则。”
治理就是调管,就是调整,就是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关系的重构,就是重构中达到自我限制的合理化,而这个从政治经济学、自由主义再到法治国家、市民社会的阐述链条,形成了福柯政治主权新时代的“诞生”,但显然不是“生命政治”的真正诞生,“今年的全部课程最终只是一种导论。”导论没有通向“生命政治”的全面阐述,但是却诞生了一种称作“政治”的东西,1979年4月4日,福柯结束年度课程,这是一种结束,也是“不同治理技艺间的游戏”的开始,这就是政治,“在我看来,政治正是由此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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