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判断力批判》:人就是创造的最后目的
如果我们是要树立一个与道德律的需要相符合的最后目的,我们就必须假定有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那就是一位创世主。
——《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的理论》
已经完成了“纯粹理性批判”,康德说,哲学不是扩大理性的工具,而是一种限制纯粹理性的训练,这种训练的方法论不是为了发现真理,而是要防止谬误的产生;已经完成了“实践理性批判”,当把经验的迷信送入了坟墓,把上帝的本体推向了悬崖,康德只是要给贴身仆人老兰培一样的人一个“幸福的理由”,于是在“悬置知识”的时候给信仰腾出了位置;当纯粹理性批判中上帝已经倒在了血泊之中,当实践理性批判中又引入了上帝不朽、灵魂不灭和自由,为什么在“判断力批判”中又给了上帝一个“道德证明”?又让创世者成为道德的原因?又建立了具有实践意义的伦理学神学?
创世主是道德的世界原因,立法创作者具有理性的实践使用的真实性,上帝的理念是一种人类的道德证明,当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重新建立了神学,是不是在指向世界的最后目的?从纯为思辨的“我所能知者为何?”到实践的“我所应为者为何?”,康德关于理性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我所可期望者为何?在即使实践也是理论问题的阐述中,康德的目的论就是一种纯粹理性的“建筑术”,或者正是将信仰建筑在最高层,就是为了在理性的实践使用中完成一种道德的构建,而这种道德目的论是为了弥补自然目的论的不足,是在无意义的自然神学之外建立伦理学神学,在“左执原理、右执实验”的双重努力下,才能实现形而上学的革命化,才能发现真理,才能找到信仰——它防止神学沉迷于见神论的云雾中,防止神人同型论成为表象的最高存在着,防止宗教陷入巫术之中,“上帝、自由,以及灵魂的不死乃是一些问题,是形而上学的一切辛苦的准备旨在解决它们作为这些准备的最后而独特的标的的。”
铲除了唯物论、定命论、无神论、无信仰、狂信、迷信等这些普遍有害于公众的东西,以及存在谬误的观念论、怀疑论等等,康德发现的“最后而独特的标的”,实际上也将道德律看成是“我们使用自由的形式上的理性条件”,这种道德上规定的东西是“单独由它自己就使我们负有责任,而不依靠任何目的作为它的物质上的条件”,它是条件也是最后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世上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最高的善。”这最高的善当成为世纪的最后目的,也就意味着“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它是在“最高原因的因果作用之原理”下的实践理性——既是世界原因,也是最后目的,创世主的意义不是只为了证明有一位上帝,“而是要证明如果这种怀疑者想要在与道德相一致的方式上进行思维,他就必须采取这个命题的假定作为他的实践理性的一条准则”,所以上帝的道德证明是一种自由的目的论,是自由立法的实践理性,而这种自由目的论的实践理性便是哲学的意义所在。
如何假定道德的世界原因?如何在道德律中构建创世主?又如何完成自由的目的论?康德对于哲学的分类就体现着一种二分法,按照人们的普遍观念,把哲学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是“通过概念包含着事物的理性认识的诸原理的限度内”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很明显把理性的认识远离和属于它们的对象的诸概念就变成了互异的存在,这是分类的条件,但也存在着割裂的可能,但是正是概念里“容许有一批关于对象可能性的各异的原理”,也就是理论所指向的自然概念和实践所指向的自由概念都有可能性的原理存在,所以哲学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作为理论的自然哲学,和作为实践的道德哲学。自然的概念和自由的概念都是规定因果关系的概念,它们提供了先验法则,而在认识能力上,以经验的立法为原则,他们便分别由悟性和理性来执行,前者表现为理论的,后者表现为实践的。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不仅立法的原则不同,在感觉界的效用也不同,自然概念在直观里表述它的对象,但不是作为物自体,而是作为单纯的现象;自由概念在对象里表述危一个物自体,但是不能使它在直观里表现出来,两者不构成一个领域,那么如何使两者实现过渡,如何有一个“作为自然界基础的超感觉界和在实践方面包含于自由概念中的那些东西的统一体的根基”?康德把哲学的两部分结合成为整体的那个“统一体”叫做“判断力”,而判断力批判成为过渡乃至结合的手段,“在高级认识诸能力的家庭内,在悟性和理性之间,仍有一个中间分子,这就是判断力。”判断力介于悟性和理性之间,但是它自身也包含着一个先验的原理,这个原理的作用就是将从自然诸概念的领域过渡到自由诸概念的领域成为可能,“正如在它的逻辑运用中它使从悟性到理性的过渡成为可能。”那么,判断力如何表现作为一个先验地立法着的机能?
康德认为,判断力的立法机能重要的一点就是“把特殊包涵在普遍之下来思维的机能”,这种机能又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法则、原理、规律本身就是给定的,那么把特殊的归纳在它的下面,这种判断力就是“规定着的”,相反,如果给定的只是特殊的,要在特殊中寻找普遍的,那么这样的判断力就是“反省着的”——反省着的判断力的任务是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通,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一个原理,而这样的原理不是直接从经验中借来的,“它正应当建立一个一切经验原理在高一级的虽然它是经验的诸原理之下的统一,并且由此建立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的可能性。”所以康德认为判断力的原理就是一种合目的性的存在,它是为了自然的合目的性,“自然的合目的性是一个特殊的先验概念,它只在反省着的判断力里有它的根源。”根源是先验的,但是在自然的诸特殊的规律中则是经验的,所以判断力“为了按照诸经验规律对自然界反思而先验地假定自然界适合于我们的认识机能”,这样一种认识的机能是主观的,而且在主观方面对自然的反思提供的规律不是给予自然,而是给予它自己的,是当特殊规律的多样性归属于诸普遍规律时而“采用它”。
编号:B36·1970719·0399 |
从超验到经验,就是自然的合目的性从原理到认识的一个过程,判断力就是这样一种认识机能,而自然的合目的性有着美学表象和逻辑表象:客体的表象具有的美学性质完全是主观方面的东西,合目的性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先于对客体的认识,甚至是为了认识的目的而不用它的表相,在这个意义上表象在主观方面的东西完全不能成为知识的组成部分,但是对象被称为合目的性,它的意义在于表象是直接和愉快或不快结合着的,也就是说,这个表象自身就是一个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客体的合目的性便成为了一种审美判断,“这判断不基于对象的现存的任何概念,并且它也不供应任何一个概念。”它是因为对象的形式在单纯对它反思的行为中成为这个客体的表象,并且和愉快的根据结合起来,这种对象被叫做美,对愉快的判断机能叫做鉴赏;这是把自然的美作为形式的合目的性概念来表述,而同时,自然的目的也作为一个概念的实在来表述,这就是逻辑地按照诸概念来判定,就是自然地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前者是通过审美来判定的,后者则是通过悟性和理性来判定,审美是通过愉快或不快的情感来判定形式的合目的性的技能,也被称为主观的合目的性机能,而后者是通过悟性和理性来判定自然的实在的合目的性的机能,所以判断力的作用就是为自然诸概念和自由诸概念提供媒介,“它使纯粹理论的过渡到纯粹实践的,从按照前者的规律性过渡到按照后者的最后目的成为可能。”
自然的合目的性具有美学和逻辑表象,判断力在其中到底是如何发挥机能的?康德分析了“审美判断力”,他认为审美是一种鉴赏判断,所以它不是指向知识,不是逻辑的,而审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且不可能是别的,因为快感与不快感“完全没有表示着客体方面的东西,而只是这主体因表象的刺激而引起自觉罢了”,它是情绪,是感觉,但是这种感觉和那种完全连系于主体、不服务于认识的感觉完全是两回事,因为在康德看来,这种感觉是经由感官、作为隶属于认识的感受性,是连系于客体的——当这一判断表白了我认为它快适时,也就表现了“我对它感到有兴趣”,从而产生了对这个对象的诉求。以鉴赏的判断来说,它是一种“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对某一对象或其表现方法的一种判断力”,既然意识到在它内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就必然要求只对每个人都能适用,所以并不要求客体具有普遍性,在只和主观普遍性的要求连接着,就意味着它“只合着主观的量”,但是当通过单个判断而产生出来另一种判断,比如说“玫瑰花一般地是美的”,就不再只是一种审美判断,其中已经有了在审美判断基础之上的逻辑判断,是单纯经由它的形式给人的愉快,这种形式上给人的愉快,说明在鉴赏里有一个原型,那就是观念,“这必须每人在自己的内心里产生出来,而一切鉴赏的对象、一切鉴赏判断范例、以及每个人的鉴赏,都是必须依照着它来评定的。”
观念就是一个理性感念,鉴赏的原型更可以被成为一种“美的理想”,而康德认为,只有“人”才具有美的理想,“他作为睿智,能在世界一切事物中独具完满性的理想。”人具有理想性就表现为一种逻辑上的共通感,“因此而假设的共通感,就不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因为它将赋于此类判断以权利,即其内部含有一个应该:它不是说,每个人都将要同意我们的判断,而是应该对它同意。”美的分析如此,在对崇高的分析中,康德更是进行了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他认为美和崇高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他们的判断都不是感官的,也不是论理地规定着,而是以合乎反省判断为前提的,而且两者的判断也都是单个的判断,对每个主体具有普遍有效性。但是自然界的美是建立于对象的形式,而崇高则是在对象的无形式中发现;自然的美是和质结合的,而崇高是和量结合的;美直接在自身携带着一种促进生命的感觉,而且能够结合着一种活跃的游戏的想象力的魅力刺激,而崇高则是一种在间接意义上产生了愉快,它甚至经历着“一个瞬间的生命力的阻滞”,之后才继之以生命力更加强烈的喷射。
康德认为,崇高涉及的是理性的观念,只在我们内部和思想的样式里,它把感性形式里的崇高性带进自然的表象里去——崇高分为数学的崇高和力学的崇高,它们把数学的情调和力学的情调赋予对象,故此对象在两种仰视中作为崇高被表象着:在数学里,崇高就是“一切和它较量的东西都比它小的东西”,而这种较量是一种能够思维它并且证实了超越任何感官尺度的心意能力,由此康德认为真正的崇高“只能在评判者的心情里寻找”,而不在实在自然对象里,而且崇高感是一种不愉快的感觉,这种不愉快是“想象力在对大的审美的估量中和那通过理性的估量不合致”而引起的,只有感性机能的不合致性和理性观念相应和,才会成为合目的,才能愉快,也就是说,不愉快感只有同时作为合目的的被表象着,才能达到崇高情绪的质。同样,自然界的力学的崇高,是作为激起恐惧的对象被表象着,高耸下垂的断岩、裹挟着商店和雷鸣的乌云、狂暴肆虐中的火山、摧毁了荒墟的飓风,无边无界的海洋,当人们对它们的抵抗能力变得渺小,而发现自己存在天赋里。
数学的崇高和力学的崇高,当感性形式被崇高性带进自然表象里,并于评判者的心意相结合产生理性的合目的性的愉快,就是一种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它以一种必然性达到了合法性,而这种必然性就具有了逻辑判断的机能,就需要一种对美的天才评判力——需要想象力,需要悟性,需要精神,需要鉴赏力,“美的艺术是一种意境,它只对自身具有合目的性,并且,虽然没有目的,仍然促进着心灵诸力的陶冶,以达到社会性的传达作用。”康德把美的艺术分成三种:语言的艺术、造型的艺术和艺术作为诸感觉的自由游戏,而在艺术中占有最高等级的艺术就是诗,因为诗扩张人的心情,通过它使得想象力自由活动,并且在给予了概念的界限内,让相协和的形式中提供一种形式,“这形式把表现这概念和一种思想丰富性结合着,对于这思想的丰富性是没有语言的表达能够全部切合的因而提升自己达到诸理念。”
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其实隐含着审美判断力的辩证法,康德认为审美的感性的诸判断之间的不协合一致是非辩证的,它是每个人基于自己的趣味所做的判断,但是判断力可以是辩证的,它是对于普遍性的一种判断,是先验地权利的要求——从非辩证到辩证,就出现了鉴赏的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是需要被解开的,因为看起来相互对立的矛盾并不矛盾,而是能够相并存立,“审美判断力里二律背反解决的道路是和那纯粹理论理性里的二律背反解决的道路是相似的。”那就是回到实践理性批判里,寻找在超感性里和先验机能结合的一点,或者使理性和它自己协合一致,由此,康德认为美应该是一种道德象征,超越单纯对于感官印象的愉快感受,按照判断力的规则被评价着,而对美进行鉴赏的真正用意也在于此,“建立鉴赏的真正的人们是道义的诸观念的演进和道德情感的培养;只有在感性和道德情感达到一致的场合,真正的鉴赏才能采取一个确定的不变的形式。”
解决了审美的“二律背反”,康德构建鉴赏的目的论,但是目的论在自然中却区分为相对目的性和内在目的性,相对目的性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目的性,也就是事物对其他事物的适应性,这种外在性是一种适应的目的性,而只有事物同时是原因又是它自己的结果时,才是真正作为一种自然的目的,也就是具有了内在目的性,“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而且按照这些规定,一个产物才能是一个有组织的并且是自组织的物,而作为这样的物,才称为一个自然目的。”这种有组织并且是自组织的物,康德称之为有机物,是所有一切部分都是交互为目的于手段的,“在这样一个产物里面,没有东西是无用的,是没有目的的,或者说是要归之于自然的盲目机械作用的。”
这就是把目的论看做自然科学的一部门来处理,它只属于批判,“而且是属于特殊一种认识能力,即判断力的批判。”这种认识能力是要将作为自然产物的自然目的机械作用与目的论原理结合起来,让目的论处在有机体的体系里,所以,康德得出结论,最后的目的就是这样的目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这是一种创造本身的目的和能力,而人作为有机物,也只有人,才能达到这个创造的最后目的,“因为没有人,一连串的一个从属一个的目的就没有其完全的根据,而只有在人里面,只有在作为道德律所适用的个体存在者这个人里面,我们才碰见关于目的的无条件立法,所以唯有这种无条件的立法行为是使人有资格来做整个自然在目的论上所从属的最后目的。”不管是无条件立法,还是创造自身目的,这都体现了最高原因的因果作用,那么,谁是这个最后目的的立法者?谁是最高原因的存在?
立法者或者是最高原因的存在,都不是纯粹理性意义上的使用,是实践理性的使用,它在理性的实践使用中便被补成为一个神的概念——自然目的论催促人类去追求一种神学,而不能产生一种神学,它是以自然神学为准备而建立起来的伦理学神学——由此康德进行了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在不依靠任何目的作为物质上的条件,而需要一个最后目的,只有通过自由才能形成最高的善,这个过程就是用道德律这一“使用自由的形式上的理性条件”来树立最后目的,由此假定的道德的世界原因就成为创世主,“这个论证的意思不是要对怀疑与证明有一位上帝,而是要证明如果这种怀疑者想要在与道德相一致的方式上进行思维,他就必须采取这个命题的假定作为他的实践理性的一条准则。”这是最后目的,它是实践理性的一个概念,不是从经验的任何材料中来,也不是为了认识自然,它只有唯一的用途,那就是让实践理性按照道德律来认识世界,也让世界和按照规律所确定的东西相符合,“我们只是为着宗教,也就是为着我们理性的实践的,即道德的使用,才需要神学的,而且是作为一种主观的需要才需要它的。”
从自然的概念到自由的概念,从由自然立法的悟性和理论到由自由立法的理性和实践,从自然和合目的性到自由的合目的性,判断力成为其中的媒介,而且能从自身获得一个原理,一个自然事物和不可认识的超感性界的关系的原理,在这个自身原理的构建作用下,在实践的、理性的使用中,自由目的论也成为了道德目的论,它建立在人这一有机物的体系里,它需要伦理学神学,“道德目的论导致神学所需要的可能性,也就是导致一个作为世界按照道德律的原因的最高原因这个明确的概念,因而也就导致满足我们道德的最后目的的一个原因这个概念。”,是的,上帝不是具有原本性质的上帝,而是“对我们来说不可思议的性质为目的的”的上帝,它是道德世界的原因,也是至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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