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5《法哲学原理》: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
当哲学把它的灰色绘成灰色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序言》
密纳发的猫头鹰起飞,是一种行动,是最终奔向自由的行动,为什么要等到黄昏到来?黄昏是白天和黑夜的过渡,这种过渡是黑夜的开启,是白天等待的结束,如果黑夜意味着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的到来,那么白天的等待就是一种沉淀,一种蓄势。密纳发的猫头鹰无疑是理性的代表,黑格尔的比喻所言及的是等待就是理性的到来,而这就是哲学的任务所在,“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理解是对世界的认识,哲学就是依靠理性的反思来认识世界,当白天的一切被沉淀下来,当白天成为蓄势的准备,哲学就是在白天结束时才会迎来理性的思想,“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
也就是说,只有等待白天这一现实成熟了,“理想的东西才会对是在的东西显现出来”,密纳发的猫头鹰正是等待了白天的现实成为了一种必然,才会展开翅膀真正认识世界,才会拥有属于黑夜的自我意识,“所以最关紧要的是,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的永久东西。”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密纳发的猫头鹰在黄昏起飞并不仅仅是在沉淀和反思中得到了对世界的理性认识,更重要的是,它所飞入的是一个现在和现实的黑夜,是属于这个时代的黑夜,“由于理性的东西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现实成熟了,理想的东西对实在显现出来,另一方面,理想的东西也会在这个实在世界的实体之后,将其建成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在黑格尔看来,这个理智王国的形态就是国家,哲学的任务就是在把握“在思想中它的时代”,就是认识与现实保持“更为温暖的和平”,而这也是黑格尔说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句话的原因所在。
“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那么作为法的哲学,如何让密纳发的猫头鹰在黄昏到来之后真正起飞?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热的科学,这是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而精神哲学则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科学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法哲学是属于客观精神的哲学,那么,作为应用逻辑学,法哲学如何使得理念回复到自身?在《导论》得第一节中,黑格尔就指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在这里黑格尔明确了理念和概念的区别,在他看来,哲学研究的就是理念,它和单纯的概念不同,理念是将概念现实化而与概念不同,就像人一样,概念是灵魂,它被现实化的实存则是肉体,灵魂和肉体不同,但是它们属于同一个生命,当定在和概念结合在一起,就是将肉体和灵魂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相互渗透。”由此,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而理念的发展就需要密纳法的猫头鹰这一理性在白天的沉淀中观察事物内在的发展规律,从而在黄昏时飞向自由领域。
“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在这个理性认识的圆圈,要构建法的理念,就必须认识法的本质。法是实定的,它采取某个国家的有效形式,具有权威性,内容上具有一国人民的特殊性,在适用上就有必然性,再加上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规定,这一切都构成了法的实定性,但是法有一个不变的基准性的东西,那就是精神,这种精神黑格尔将其看成是意志,而且是自由的意志,“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黑格尔把自由看成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就像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作为法的基地,意志如何变成自由意志?黑格尔认为,意志首先是一种“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如果思维是一种思想和理论,那么意志就是一种实践,在纯无规定性的反思中,一切都表现为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种无界限的无限性,是人对自身的纯思维,它消除了一切的特殊性和规定性,“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
但是,自我在这个过程中开始了过渡,就是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内容和对象,自我进入到了一般的定在,从无限性到规定性,这是一种否定,也是一种扬弃,这是意志的特殊化,也正是在这种规定性中,意志不再具有片面性,“它属于自由,但不构成自由全体。”一方面它设定了自己作为本身否定的东西,以被规定和被限制的方式打破了无限性,但是它又是扬弃的,它留在了自己那里,留在与自己的同一性和普遍性中,并且在这种规定中和自己本身联结,这种扬弃后的统一就是意志,“意志只有通过这种自我中介的活动和返回到自身才成为意志。”而且是自由意志。意志是自我无限性和规定性的统一,意志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意志只有在把自身当作对象时,才能成为自在自为的自由:当意志符合概念,它是自在地自由,但是它又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没有作为真正被规定的内容,只有以自由为对象,才是真正地自由,才是自在自为地自由——从自在到自在自为,真正的自由需要的就是理性,理性创造自身又超出了自身,而且在自身内部培养自身。
编号:B36·2250421·2289 |
意志的过程其实就是自由在理性中的不同阶段,同时它也导向了法的不同阶段。最初是自在地自由,这样的意志是直接的意志,它表现为直接现存的内容,是冲动、情欲、倾向等意志通过它们被直接规定的东西,是自在地合乎理性;直接的意志是一种形式,它的内容还不是它自由的内容和产物,只有意志将自己提高为思维,并给种种目的以内在普遍性,才能扬弃形式与内容的差别,从而是自己成为客观的无限的意志,在这里,意志就变成了“决心要使自己变成有限性的能思维的理性”;但是这种决定依然可以再次放弃,不管是决定还是放弃,也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具有一种主观性;但是这并不是一种任性,也不是自由意义上的冲动,在黑格尔看来,只有将冲动纯洁化,即将冲动从主观性和偶然性中解放出来,还原到它们实体性的本质,也就是让冲动成为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这样从意志概念上来把握冲动,就是法学的内容。”让冲动成为一种被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它的内在逻辑就是对冲动加以表象、估计和相互比较,然后和手段、结果比较,又和满足的总和即幸福相比较,如此就形成了一种去除了粗糙性和野蛮性的普遍性,它是一种教养的体现,但是在重要意义上,是自我规定的普遍性,是以普遍性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所以不仅是自在地也是自为地,这种自在自为地自由才是意志真正的自由。
所以在自在地自由变成自在自为地自由中,直接意志变成普遍意志的发展中,加入的重要东西就是反思,所以,“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黑格尔在这里就得出结论,只有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的自我意识,就构成了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基础,法哲学也由此进入到了它现实和现在的层面,“在自由意志中真正无限的东西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在自身中现存着的理念。”所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于是黑格尔在自由意志这一基地上开始构建他的法哲学系统:意志首先是直接意志,它的概念是抽象的,表现为人格,它的定在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意志在自身中反思,在反思中被规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普遍物是善,是现存世界,理念可以介入这两个方面,于是有了主观意志的法,这是道德的领域;善的理念在自身中反思着的意志中得到了实现,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志而且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从而形成了绝对地普遍的实存中的理念,这种统一就是伦理。
黑格尔根据“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划分法,很明显这是一个不断否定、扬弃和发展的阶段。在抽象法里,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还是抽象的概念,它具有直接性这一规定,这就是人格,“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所以人格是对以自身为对象的认识,是与自己纯粹同一的,在法的规定中,抽象意志的自由或者仅仅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就表现为所有权;而人是自己区分出来与他人发生关系,他们之间自在地存在同一性,这种根据共同意志并将所有权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而获得实存,就是契约;而当自身中区分的意志只在对它自己相关中,这种特殊意志是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对立而存在的,这就是不法和犯罪。
犯罪是对直接性的扬弃,是一种刑罚,但是刑罚也是一种否定的否定,它导向的就是一种肯定,这种肯定就成为了道德。“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道德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所以从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这种法,意志承认某种东西并且是某种东西,意志在其中是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者做出限制,道德作为主观意志在法的领域就表现为行为的三个方面:行为的抽象法活形式法,“即这种行为在直接定在中实施时的内容,一般说来是我的东西,从而它是主观意志的故意。”行为的特殊方面就是它内部的内容,它可以是意图,也看见是福利;当内容被提升为普遍性,被提升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客观性,意志的这种绝对目的就是善,而在反思的领域,主观普遍性时而表现为恶时而是良心。只有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统一起来,才是伦理。
从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就是从直接意志到主观意志,再到主客观的统一,所以伦理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客观伦理代替的是抽象的善,它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而具体的实体又通过内部设定的差别拥有了伦理的内容,它超出了主观意见和偏好,形成了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主体在现实的自我意识中认识了作为认识的客体的自己,这个层面其实就是将个人主观地规定的自由权利变成了伦理性的现实,“通过伦理性的东西,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它既是权利也变成了义务,它既是主观权利也是客观权利。于是,伦理性的实体就成为了家庭和民族的现实精神,当它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就是家庭,当它通过个体的联合满足需要并成为一种制度,就是市民社会;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就是国家。可以说,家庭表现的是伦理性实体的自然精神,市民社会则是这种实体的分裂,而国家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它或者是关于一个民族的,那就是国家法,或者是关于民族精神的相互关系,它涉及的是国际法,或者是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一种普遍的世界精神,而这就是最高的法——黑格尔称之为“世界历史”。
为什么普遍的世界精神会成为最高的法?为什么最高的法在世界历史中?似乎又必须回到那只在黄昏时起飞的密纳法的猫头鹰身上,一方面世界历史展现的是包括内在性和外在性在内的全部精神现实性,黑格尔把世界历史比作是一个法院,“因为在它绝对普遍性中,特殊的东西——即在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家神、市民社会和民族精神——只是作为理想性的东西而存在,在这个要素中,精神的运动就在于把这一事实展示出来。”这就是白天的沉淀所具有的现实性。另一方面,历史就是不同阶段的聚合,是世界精神理念不同环节的发展,它就是一种从白天到黄昏再到黑夜的过程,所以在猫头鹰等待起飞的黄昏到来之前,世界精神在历史中也经历了不同自我意识的阶段:一种是精神作为直接的启示,个别性沉没在它的本质中,则就是东方王国;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出现,它是内容和形式的结合,这就表现为希腊王国;自为地存在在自身中 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成为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这就是罗马王国;对立开始转化,与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与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当然,这样的精神就表现为日耳曼王国。
从世界精神的不同阶段和原则,从世界历史的不同王国,黑格尔无疑就是建立了法的一种历史观,“在它们的残酷斗争中,精神王国从它天国的实存,在现实中和在观念中,降为地上的现世,平庸的尘世;至于尘世王国则把它抽象的自为存在建成为思想,建成为那种合乎理性的存在与认识的原则,即法与法律的合理性。”黑格尔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他其实就在自己的这片土地上看到了绝对精神,“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现实的和现在的理念在国家中得到了体现,就是一种理想的构建,“事实的王国蜕去了它的野蛮性和不法性,蜕去了彼岸性色彩和它的偶然权力,于是真实的调和就成为客观的了,这种调和把国家展示为理性的形象和现实。”于是真正期待起飞的不是密纳法的猫头鹰,而作为普鲁土王国“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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