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自然法论文集》:世界发现它自己的坟墓
随着我最后的呼吸,我要吐出我所有的心事,我不会再耽搁对全部罪恶的惩治了,这单单的一句话让我感到无限满足:“我死了。”
——《洛克告别演说》
1664年,无限满足地说出了“我死了”的洛克还远远没有迎来死亡,他所告别的不是生命,而是基督学院的精神哲学总监这一职务,那一年,距离他去世埋在艾赛克斯郡教堂墓区还有40年的时间,那一年,距离他出版《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等著作还有24年时间,那一年,距离他批评托马斯·霍布斯等人的独裁主义政治哲学还有15年时间,那一年,甚至距离他认识沙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他的个人医生还有2年时间——2年、15年、24年、40年,都似乎变成了在说出“我死了”之后重新复活的时间,而正是在这个“后续”的时间里,洛克经历了王政复辟、伦敦大火、伦敦大瘟疫等历史事件,提出了“主观性”、“自我”的定义、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以及自私是人性的本质等构筑他自由和社会契约的诸多理论。
时间向后延伸,洛克在1664年的时候是无法看见那个继续活着的自己,无法预设成为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的身份,当他以告别的方式准备无限满足地走向死亡的时候,或者就是一段自我历史的终结。在这篇告别演说中,洛克是悲观的,他把生命看成是一种虚无的存在,“因此,告别生命的可悲的快乐;除了悲伤,世界不会给予我们任何值得期待之物。”正是因为生命是可悲的,所以他对于“是否有人依据本性在此生获得幸福”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一个“不”字说出了洛克内心的想法。“不”字否定了生命的幸福可能,那么生命走向死亡就是一种解脱,“有史以来,惟一幸福的时代是世界发现它自己的坟墓的那个时代,只有一场大洪水才能洗刷滔天罪恶,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吞没人类。”幸福的时代是发现自己坟墓的时代,死亡等同于幸福,是因为死亡的到来,灵魂可以“突破束缚她的牢狱、为近在咫尺的自由而欢庆的舞蹈”,当一切不幸终结,幸福便在死后到来,所以洛克告别基督学院的精神哲学总监,就像是在告别生命,“在我的命运中和我的葬礼上有一件事能安慰我,这就是按照我用来指导自己生活的自然法则和议事院的法规我能被允许去死、体面地去死。”
但是,为什么当时只有32岁的洛克会如此悲观?为什么会把生命看成一种虚无?死亡的反面是活着,幸福的对面则是不幸,所以洛克的生命观就是基于世界中的恶:“幸福离此生如此遥远,以至于从自然的这些糟粕之外无法看到它在何方,而哲学家寻找幸福的工作也收获甚微,他们只诉我们幸福无处可寻。”而这种恶来源于何处?洛克认为,是“自然赋予了我们依法则”,这些法则带来的不是幸福的特权,而是“留住苦难的脚镣”,也就是说,自然提供了糟粕,它令人无法看到远方,它让幸福远离生命。这种抹去了人类心灵中的生命之爱,把承担最大的罪恶看成是生命自身的虚无主义和悲观主义,或许能在洛克1660年用拉丁文写就的“自然法”八篇论文中找到思想发展的脉络。
八篇论文其实是八个关于自然法的问题,洛克首先肯定了“有指定给我们的道德准则和自然法则”,在这里他把道德准则和自然法则放在一起,其实就是使自然法带有了道德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自然和道德变成了同义反复,“看来人对于荣誉和责任毫不懈怠,因为不论我们的德性或罪恶有什么荣誉或卑贱,都来源于自然法;善和恶的本性是永恒确定的,公共的条令或个人的意见都无法决定它们的价值。”这也为生命的某种虚无埋下了伏笔。洛克首先认为世界上的法则包含有各种不同的名称,有过去时代哲学家所倾情讴歌的道德善或美德,有正当理性,有其他可归入自然法的名字,在他看来,法则的所有必要之物都来源于自然法,他的证明如下:首先,法则的形式原因在于至高的意志;其次,它规定了“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最后,它约束人们。这是法则的三要素,而从这个三要素出发,他如此定义自然法:“仅借助自然所赋予我们的能力人人都可发现的法则,为义务的原则所要求的必须完全服从的法则。”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自然法是借助于自然所赋予我们的能力发现法则,另外,法则具有约束性,而且是为“义务”的原则所要求。当洛克说:“对于我们,上帝是无处不在的。”他所说的自然法则其实就是神的意志的法令,而自然所赋予我们的能力就是“自然之光”,规定了“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就是约束力。
| 编号:B29·2170516·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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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我死了之后才能复活 |
但是这样获得自然法知识,洛克认为必须设定一些“具体的事实”,那就是必须有法则的创造者,必须有权威力量,“法则的创造者,不论他是谁,希望我们做这一件而不是那一件事,要求我们的行为与他的意志保持一致。”也正是有了这个制造者、权威力量,甚至至上的意志,所以洛克认为,人类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也就是义务,是“要求个人提供其所应承担之事”——这种义务或者是本性强加给他的责任,或者是已犯下罪行接受的惩罚。洛克认为,所有人类的义务都来自上帝,“我们有义务服从上帝意志的权威,因为从上帝的意志而来的我们的存在和作为都依赖于他的意志,我们有义务服从他划定的界限;而且,我们应该做最具智慧的全知者所喜悦的事,这是合乎情理的。”这种约束力是至上者正当的权力和意志的展现,而当自然法的法则是上帝的意志的时候,成文法也应该是上帝的意志,因为“只有自然法对人有约束力,人类的成文法才可能有约束力。”
自然法对人类具有约束力,而且,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和普遍的,洛克所说的永恒是指“任何时候人逆自然法而行都将是不合法的”,普遍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然法依照每个人生活中所处不同处境和不同人际关系赋予他明确的职责”。永恒的和普遍的约束力,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都是上帝所设定的义务,所以接下去洛克论述的是“每个人自身的利益不是自然法的基础”,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应该是“自然法的所有其他的、不够明确的诫命建立于其上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中通过某种方式可引出这些其他的、不够清晰的诫命,这些诫命的全部约束力都来自自然法的基础,因为它们与作为所有其他法则的标准和尺度的这一最初的基本的法是一致的”,所以,他对以普遍同意和效用原则作为自然法可能的基础表示质疑,因为当每个人都关心自己的事物,挂念自己的利益,那么,就会有一种自私性,就会破坏道德,“那些青史留名的美德事迹将会湮没无闻,而些愚昧邪恶之举也会被统统抹去。”
洛克对于自然法提出了八个议题,然后用自己的观点来进行阐述,很明显,洛克主要围绕理性的运行和效果、伦理的主张等进行论述,同时关注认识论问题和自然法的约束力这个道德问题,他先是承认人是理性的,进而认为人的理性借助感觉经验可以发现道德真理,而且如果运用得当,所有的人都可以发现同一种道德真理,即自然法。从这里出发,他进而认为,这样发现的真理就是约束全人类的神圣的命令,而神圣的命令的有效性可以得到证明,甚至可以像几何证明那样得到必然的证明。洛克在阐述是,未能在自然法理论的四个主要方面做出区分。也正是这种模糊性,使得他对于自然法的认识存在着矛盾性。
在他看来,自然法需要体现的是一种至上的意志,那就是上帝的意志,但是当自然法发现道德真理的时候,却又变成了一种约束,甚至是对神圣命令的违背,而且约束是普遍的,永恒的,所以在这样的意义上,自然法会破坏人性,“自然法深植于人性之中,破坏了对于自然法的情感,同时也就破坏了人性自身;因为在一个人宣称自己完全自由之前,自然必然已经遭到了整体的否定。”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否定人性”的担忧中,洛克开始否定受约束人生的意义,开始否定幸福生活,开始喊出了那个“不”。而在这虚无的生命体验中,洛克所要的当然是一种体现上帝意志的任性,一种自由,一种打破“苦难的脚镣”的力量。
用拉丁文书写的早期著作,洛克在1660年写下八篇手稿,其实并非是对于自然法的系统研究,而在洛克一生出版的著作中,几乎都没有详细讨论过自然法这一概念,洛克思考了自然法,其背后的思想脉络或者是为了解决真理与理性对抗幻想和激情的斗争,他在第一篇论文中就说:“就其本性而言,所有的人都天赋理性,通过理性可识自然法,但从这一观点出发并不能必然得出每一个人都知晓自然法。因为有人不愿运用理性之光而宁愿耽于昏冥。”当有人不愿运用理想之光的时候,是不是也就不想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善与恶属于本性的一部分,自然法的作用是一种道德惩戒,所以在自然法和人性之间就有了矛盾,就有了斗争。所以在第五篇中,洛克认为自然法并不能从人的普遍同意中认识,因为“民众的声音即上帝的声音”是一句错误的格言,“历史表明,人们的普遍同意拥戴过最不虔诚的行径,因此不能作为理性和自然之法令的来源。”基于约定的普遍同意应该叫做“国家的法则”,而不是自然的法则,它是共同的便利所需要的,也就是结合成为一种利益共同体,这也就是洛克所说,普遍同意和效用原则无法作为自然法的基础。
1660年的论文里,洛克看见了自然法的约束和对于天性的违逆,看到了自然法和效用之间的矛盾,看到了理性和道德之间的冲突,也正是这种“窥见”,使得他在1664年的时候开始了“告别”:告别学监的身份,告别生命的虚无,开始了他在自由和社会契约上的理论探索,开始了对于“主观性”和“自我”的定义,开始了“灵魂突破束缚她的牢狱、为近在咫尺的自由而欢庆的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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