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1 《1525年革命》:普通人的大革命

考虑到革命的社会结构,是到了向“农民战争”一词告别的时候了,或者起码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要谨慎,使它能够帮助而不是阻碍我们对1525年现象的理解。
        ——《第七章  作为普通人起义的农民战争》

被引用的“农民战争”一词谨慎地放在了副标题里,与主标题的“革命”组成了一个既相互联系,又不断超越的关系,或者主副的标题模式正象征着一种过去和现在对于1525农民起义的定性解读,从1524开始,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民运动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南部地区蓬勃高涨,从西面的阿尔萨斯到东边的斯蒂里亚,从南面的蒂罗尔至北部的图林根,这场德国农民起义点燃了战争的烽火。对于这场起义,在事件发生之后同时代人对它的定义是:“史无前例的普通人的伟大起义,而之后的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称之为“德意志人民最壮观的革命之举”,之后,德国历史学家马克斯·施泰因梅茨断言它是“1918年11月革命以前德国人民最重要的具有革命性的群众运动”。从“伟大起义”到“革命之举”,再到“革命性的群众运动”,到德国农民学研究学派布瑞克这里,便被称为“普通人的大革命”。

不管是起义还是运动,不管是反抗还是战争,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所强调的是“革命性”,而要从革命性变成真正的革命,需要的是在起因、过程、目标和主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界定,所以对于布瑞克来说,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是革命?“革命是社会政治变化的一种形式;它们对现存状况发动武力挑战;它们旨在打断发展的连续性。”沿用汉娜·阿伦特、萨缪尔·P·亨廷顿、汉斯·瓦斯蒙德的定义,革命需要的共同因素是群众基础、使用武力、未来国家和社会的新思想,而考察1525年的农民战争,布瑞克认为,“1525年的起义很容易能够取得作为革命的资格”,他建立这样一个革命体系的目的,就是不仅仅将1525年的运动理解为某个地区的单个行动,“相反,1525年所发生的是为人类的自我实现而精心准备的、有着合理进程的、挑战道德准则的运动。”

自我实现的是人类,也就是布瑞克所说的“普通人”,普通人具有的群众基础,普通人运用武力打破原有的秩序危机,普通人需要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甚至兄弟之爱的社会理想,普通人建立的合作的联盟整体,所以在1525年的起义和战争中,就具有了通过普通人的大联合、自上而下地推动社会的民主化的意义,也就实现了从“农民战争”向“革命”的过渡和超越。

编号:Z42·2160421·1288
作者:【德】彼得·布瑞克 著
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版本:2008年01月第一版
定价:35.00元亚马逊10.10元
ISBN:9787563371129
页数:262页

从历史中进行提炼,所谓就是研究的“新的方法”,布瑞克考察1525年革命,就是从“新的方法”中提出问题,找出这场战争的意义,而主要的问题有四个:经济方面的怨情陈述是不是就代表了农民的全部意愿?农民的需求和目标存在着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如何体现内部的一致性?农民战争中建立的领地政府是为了自身的权利,那么这种本属于农民的权利何时被剥夺?农民战争和宗教改革到底存在着何种联系,这种联系是不是在更大范围、更广意义上体现了普通人的大革命的意义?

这四个问题的提出,其实是在历史中找寻革命的本原,而在布瑞克看来,1525年农民起义会以烽火之势被点燃,其主要的纲领便是十二条款。被布瑞克称为“1525年革命的宣言”的十二条款由毛皮匠塞巴斯蒂安.洛茨编撰,首先上士瓦本地区流传,之后发行25版共计25000册,最后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大部分地区广为传播。为什么这一册宣言书为引起农民们共同的反响,为什么会成为他们的集体声音?布瑞克认为,十二条款的出现,是中世纪晚期和早起农业秩序危机的产物,特别是在农奴制问题上,随着农民境地的不断恶化,各种使用权遭到限制,劳役增加,是的税收的负担压在了农业经营者的身上,而另一方面农业市场的活跃,反而使得绝大多数农民在商品化现实里过着悲惨的生活,而农奴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和自由进行对抗的制度,贵族领地禁止农民自由流动、自由选择领主,自由结婚,这些权利的丧失使得农民的怨情陈述表达在十二条款里。而另一方面,农业经济方面的问题,农民权利问题,又在社会和政治等方面形成了制约,农民在法律意义上也成为一个抱怨的集团,所以,十二条款在政治目标上,就提出了在农业秩序唱起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建立领地政府。布瑞克将十二条款里内容分为三类,一类是农奴制、死亡税和劳役,第二类是打猎、捕鱼、伐木和使用公地的权力,第三类则是领主权及其附属的低级司法权和领主捐。

这三类其实明确了反对什么,需要什么,布瑞克认为上土瓦农民的这十二条款是怨情陈述、改革提纲和政治宣言三者为一体的文献,而这个宣言更是将全体农民和被僧俗贵族压迫的佃户团结在一起,统一了思想,也“促使1525年革命在时间上和内容上成为一个整体的运动”。不仅如此,十二条款在不断传播中,也在地区之间形成了一种整体性,不管是莱茵河西岸的农民们对十二条款的改造,还是阿尔萨斯将十二条款变成二十四条款,不管是在提出地区变成了起义的指针,还是在法兰克尼亚和图林枣等地区受限,十二条款在农民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开始了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甚至开始期望建立一个更认真、更公正、更实际的司法管理。

十二条款发出了革命的先声,而起最本质的意义不是农民单纯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结构上希望建立新制度,甚至在对农业秩序的危机和对近代早期国家的偏偏里,出现了建立领地国家这一现代体制的雏形。农民的怨情陈述或者只是一种公社阶段的合理要求,而在十二条款的影响下,对农奴制的攻击已经变成了对于农业秩序危机的拯救,“就其本性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可农奴制的建立却违反了这种本性”,而农业秩序的重建也慢慢超出了经济范畴,变成了一种政治意识的觉醒。“经济条件的日益恶化,社会紧张局势的日益加剧,领主压力的不断增强——所有的这一切都不断加强了农民的政治意识。”这种政治意识的直接结果便是领地化运动,从外部来说,领主通过交换或者购买庄园地产、农民、政治权力来完成集中土地的过程;从内部来说,则是通过消灭在诸侯与农民之间的贵族、教会领主这些中介力量来实现政府内部的加强。也就是说,领地化运动使得领主与农民自建的关系得到了新的发展,领主属民的村民变得越来越多,而免于领主权的地区就越狭窄。

随着领地化运动的开展,领地会议诞生,它是整个领地的中介机构和合作机关,是顶底等级会议结盟反对领地诸侯的开始,实际上,领地会议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将具有怨情陈述意义的公社阶段运动转变到了以合作管理为特点的领地议会阶段,而有了领地会议,“即使他们只能成为领地会议中最弱的底部成员,农民也是通过这种政治解放的行动使其政治构想准确无误地为人所知”,所以布瑞克认为,农民们的需求和成就被编撰进了领地会议的法令、官方的领地法和臣民可获得的敕令副本之中,也就意味着农民参与了领地的政治管理,起参与建立领地国家的意愿变得一致和明确,也为革命的下一步开展扫清了道路。

但是,这种改革提纲和政治宣言却是不彻底的,甚至和领主之间发生了冲突,布瑞克认为,领主的管理武器是“帝国的和教会的习惯法”,而农民则是用古代传统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双方之间的争斗其实是理性和道德的对立,在农民们看来,任何法律都是符合习惯和合乎理性的,所以法律需要证明其正当性,他们需要的是“帝国的和教会的习惯法”的对应物。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政治意愿表达,如何达到一致性,如何创造整体性?布瑞克认为,这就需要用一种普遍的“理性”,而这种普遍性就是福音主义,“他们最终于1525年在‘神法’之中找到了这一切。”

“无论上帝根据这同样的语言给予我们什么,还是拿走了什么,我们都将高兴地接受和忍受由此带来的欢乐或痛苦。”这是1525年2月27日,“基督徒大会”巴尔特林根军执行的上帝之言,当起义获得了合法性证明,当革命有了自己的目标,对于1525年的革命来说,就需要有一种经济社会、政治的一致性,那就是上帝之言,在十二条款里,就曾经提出了这样的想法,所以,布瑞克认为,“十二条款极力呼吁按上帝之言行事,实质上是要求进行社会的和政治的变革。”上帝之言的文本便是“神法”,而神法具有的动力表现在,只要能在《圣经》中找到的证据都可以提出来;农民和市民分开的合作障碍可以被消除;将来的政治秩序可以成为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神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其意义是为“普通人”的构建开辟了道路,在德国中部、南部的整个起义地区联合起来的“基督教联盟”和“大会”成为一种标识,成为新的社会和政治秩序模式的雏形,而在更广泛意义上,“神法”意味着革命“通过农民才回到城市的”。
 
市民和农民共同渴望宗教联盟,共同需要一种政治合约,1525年的巴塞尔,在革命影响下,牧师会成员和僧侣转为普通公民,与此同时,巴塞尔的农民和行会取得联系最终武装进军该城;而在海尔布隆,住在“新街”的城市的底层人士,在推进自己的要求和计划过程中加入了农民的队伍;罗腾堡、丁克尔斯比尔和诺德林根三个帝国城市的市民与农民订立了和约……布瑞克认为,正是因为农民不再以消除个人经济负担为目标,正是农民需要更开放、更革命的、能够进一步发展的纲领,才使得城乡之间因经济结构不同而引起的障碍才会消除,也就是说,农民和市民拥有了共同的福音。而紧接着,除了市民,大量的矿工也加入到1525年革命的队伍中,正是在这一点上,革命具有了群众基础,才成为了普通人的运动,“普通人是农民,是矿工,是领地城镇的居民;在帝国城市,他是无法担任公职的人。就普通人构成了领主的对峙派而言,我们确实应当说出对普通人起义的看法。”

作为一场革命的普通人起义,福音和“神法”为国家提供了准则,它的伦理目标就是公共利益和兄弟之爱,它们的政治理想就是合作的联盟政体,所以当领地议会加入了“神法”内容,就实际上提出了共同的政治宣言和目标:废除高级教士的经济和政治势力;以整个合作大会的部分合作组织形式将贵族和教士并入社区联盟,同时剥夺他们的政治特权;改变领地议会的组成成分。布瑞克认为,这是一种质的飞跃,它指向的就是一种现代政治的发展:

在“公共利益”的口号下减轻普通人的经济负担;在“基督教和兄弟之爱”的口号下破除各等级之间的法律和社会的藩篱;在确保没有人为添加物的纯粹福音(通过民众选举教职人员来保障)的原则下谋求社区自治;以及以“神法”为依据建立一个崭新的社会联合体的政治和法律秩序。

这是不是又是一种乌托邦?这是不是就只要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考察当时的米夏埃尔·盖兢斯迈尔、巴尔塔扎·胡布迈尔、托马斯·闵采尔以及汉斯·海尔高特等人的设想,他认为,这些方案就是彻底拒绝以往的经验主义,就是否定调整革命目标以适应社会秩序的局限性,在神法体系里,加入新的政治需求,就是要截断中世纪法律和知识传统的连续性,同时又要为普通人提供建立联合政府的合法性。“1525年政治方案的基本轮廓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起义渐渐地超越了政治、经济、社会差别的结构限制。”也就说,其中的公社原则、选举、“神法”、公共利益和基督教兄弟之爱,取消并彻底湮没了任何一个集团或等级的特殊利益。

随着1526年7月,上士瓦本最后一次战斗后的一年,韦塞瑙的农民和修道院院长达成一份协议,其内容便是建立了领地大会,“并不仅仅是提高领地一级的联合会议,它把这类会议以领地大会的形式制度化,领地大会作为一个合法的团体,必要时可以上法庭使这些协议得以执行。”也就是说,领地大会成为全体属民的政治团体,而这个结果就成为1525年革命的产物 。

至此,这场起义最终走向了共和阶段,而这个阶段最后尽管起义者被镇压,但是却完成了“普通人的大革命”:因为封建主义的危机造成了农民的起义,而在起义中,农民和市民、矿工以及其他人一起提出了废除特权,实现“公共利益”和“基督教兄弟之爱”;在最后,建立了合作性的联邦政府和建立在领地大会基础上的制度,完成了革命的目标。所以从公社阶段到议会阶段,再到共和阶段,就是普通人进行的一场革命。而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布瑞克认为,“不存在脱离农民需要的现代化”,也就是说,创建近代民主政治的真正主体,是群众,而它的意义是超越历史,超越现时的,它是一种人类的自我实现,“只有认为革命这个概念只是当它本身以全部的、现代的含义出现在历史中时才恰如其分的情况下,才可以否认1525年革命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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