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7《正义论》: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
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第一章 作为公平的正义》
什么是正义?在柏拉图那里,正义的本质是善;在直觉主义那里,正义是依靠我们的直觉能力判断最接近正确的东西;在功利主义那里,正义体现的是在社会制度中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无论是在理论建构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正义在不同派别中被解释,由此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正义论”。但是不管正义论如何存在分歧,正义却是一致的,至少在约翰·罗尔斯看来,制度建构层面上,正义只有一个标准:每个人在这种制度中得到的权利和体现的义务没有“任何任意的区分”,每个人社会生活利益出现冲突时,制度的规范能够建立一种平衡,也就是说,当制度保证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个人的绝对等同,制度规范能平衡所有的利益冲突,这种制度就是正义的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实施的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
这是不是罗尔斯所构建的绝对性的正义?当他用“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正义的理论原则进行阐述,就是将公平变成正义的绝对律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绝对化的构建,而这种体现在制度应用层面的绝对化又是完全基于正义的理论设想。那么回到最基本的问题,什么是正义?为什么罗尔斯要将正义阐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序言中,罗尔斯阐述了写作这本书的意图,那就是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功利主义一直占据着优势,“功利主义一直得到一系列创立过某些确实富有影响和魅力的思想流派的杰出作家们的支持。”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存在着批判思想,正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他想要回到洛克·卢梭、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并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这种“上升”就是从契约论中发现“可作替换的正义观的主要结构性特点”,并将这种正义判断应用于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从时间到理论,从正义判断回到契约理论,罗尔斯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一种积极的“返回”,返回到正义范畴的源头,从正义最原初的状态中发现的本质,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可能。首先正义在他看来,体现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就像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是真理一样,所以对于人类活动来说,真理和正义都是绝不妥协的。这种预设就是将正义看做是一种绝对性的存在,“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这种不可侵犯性体现在这些方面: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了另一些人的自由是不正当的;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所有这些都是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这里就形成了罗尔斯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就是无差别的绝对公平建立的正义,而这样的正义观就是从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发展而来,而罗尔斯要将其“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也就意味着达到理想意义的绝对正义,这就是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在他看来,平等的原初状态是相应于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它虽然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不是文明之初的真实原始状态,而是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确定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是纯粹的、抽象的、理论的、自然的状态,只有在这种原初状态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才是公平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才会实现,那么这种绝对化的原初状态是如何在契约论上被构建?
在这里,罗尔斯指出了原初状态的基本特征,即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和体力方面的运气,甚至没有人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也就是说,原初状态抹除了每个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上的差异,在绝对同一性中成为零度的人,就像一张白板一样,只有这样的无知状态,每个人之间才是公平的,正义才能成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在这里,罗尔斯提出了正义论中的一个经典概念,那就是“无知之幕”,每个人都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正义原则也只能在无知之幕之后被选择。虽然提出了基于“无知之幕”做出原则的原初状态,但是罗尔斯还是谨慎地阐述了原初状态的条件,那就是正义的环境、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和含义和契约各方的理性:在他看来,正义的环境包括使人类的合作可能和必需的客观环境和基于相近利益的主体需求所构建的主观环境;原初状态还有限制条件,人们选择的对象和他们对环境的知识受到各种约束,这些约束也是正当概念的形式约束,包括伦理的选择、德性的原则、契约的公开以及正当观的次序;要使得公平的程序都指向正义,也必须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这就要让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没人知道自己的地位和天赋,没人能够修改原则适合自己的利益,“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同时罗尔斯认为契约中的人们都是有理性的,这就是“相互冷淡的理性”,“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
编号:W53·2250414·2278 |
这就是原初状态中确立的正义观,接下来要考察的就是在绝对公平的原初状态中人们将会选择哪些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不同的原则,即正义论中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中,只要给“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那就是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如何建立平等的原则,第二个原则则是如何解决实际中的不平等问题,关于第二个原则,罗尔斯经典性地提出了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在一般正义观中罗尔斯确立的是“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在正义原则中则陈述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实际上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换言之,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这就涉及到如何在优先原则中体现“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也正是原则选择中的困难问题,而要解决这个困难问题就必须回到契约论。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像其他的契约论一样,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及其选择问题的解释,二是涉及到一致同意原则的论证,契约论构建的基础就在于具有这样的优点:“即可以把正义原则作为将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正义观可以以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契约强调的是理性,这种理性达到的就是合理,正义理论必须和合理选择的理论联系起来,这就需要抛弃功利主义,尤其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而转向公平的义务论,而直觉主义凭借着对直觉的依赖而做出选择,它也只能是半个正义观,合理的选择即理性既要有一种权利意识,也要有义务意识,强调职责,甚至要统一道德上的某些思考。这就是罗尔斯在理性意义上提出的优先规则,如果说原初状态确立的是我们思考的根本观念,优先原则则指示了思考冲突时需要采取的适当步骤,于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解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问题可分解为这样的安排:第一,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第二,依赖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方面基于不平等而合理地安排每个人的利益,这就是差别原则下的补偿问题,第二个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而在罗尔斯的优先原则中,正义的原则体现在两个优先原则中:自由具有优先性,自由只有在为了自由的情况下才会被限制,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而一种不平等的自由也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罗尔斯: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
自由的优先性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就是罗尔斯确立的优先原则,他称之为“词典式次序排列”,实际上罗尔斯的这套优先规则已经触及到了现实问题,或者说正义论已经从理论走向了实践,所以说在制度的设计上罗尔斯要求在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额和义务与职责中充分体现这种正义观:他描述了满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首先是立法的正义,然后是社会政策的正义,之后是政治观点的程序正义,“这一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立宪民主的制度。”在他看来,这一制度虽然不是唯一正义的安排,但是这是可应用的政治观,“并合理地接近于和扩展了我们所考虑的判断。”这其中就需要体现自由优先性的规定,“如果自由不够广泛,那么代表的公民应当发现这种情况自由仍是有利的;如果自由不平等,那些自由较少者的自由必然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在第二个原则的制度安排上,罗尔斯指出了正义原则可能成为政治经济理论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分配和再调节,“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而没有诉诸先验根据。”另外,罗尔斯也讨论了个人在实践中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而基于公平原则的道德要求被称为职责。但是罗尔斯提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我们要服从的是一种不正义的安排?
如果不正义,那么就不能要求人们服从,但是罗尔斯认为这是一个错误,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不是不服从的充足理由,只要社会基本结构的判断是正义的,那么不正义的法律只要不超出界限对每个人还是具有约束性,这种界限就涉及到了政治义务和政治职责的深层问题,而且也构成了原则之间冲突的事实,“某些原则劝告我们服从,而其他原则则指示我们走其他的道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依然坚持以“适当的优先性的观念”来衡量这些要求,这个适当的优先性观念就是罗尔斯的第三个优先原则:正当优先于善,只有当某物符合正当原则的时候,它才是善的,而建立正当原则又需要依赖善的概念,“进一步说,要构筑道德上的善概念,必须借助于正当和正义的原则。”这里就回到了罗尔斯所强调的无知之幕,正当的善就是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而善作为合理性的善,它是基于道德的要求,无论如何都不会达成一致协议。
从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观,到确定正义的两个原则,从平等自由的公正到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现实,从无知之幕的设置到词典次序的优先,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形式问题转到现实的实际问题,是伦理学传统的回归。但是他在原初状态中构建的绝对化预设,这是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传统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的确有着太多的纯粹的、抽象的、理论的构想,当这一理论遭遇现实困难时,罗尔斯似乎为了避免独断而选择了怀疑派存而不论的悬置态度,看上去是一种审慎的理性,但更像是让自己躲到了“无知之幕”的背后,因为那里才是平等的,也是安全的,“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讨价还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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